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故意傷害罪具體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首先必須
有
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然後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且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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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9日20時許,姜吉在北京市豐臺區某租賃房內,因瑣事與合租人李某1發生爭執,後持單刃尖刀刺擊李某1胸部左側,造成李某1左肺上葉、肺動脈、上腔靜脈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姜吉作案後,撥打“120”急救電話,急救醫生到場後確認李某1已死亡。後姜吉撥打“110”報警,稱其住處有人因喝酒死亡。
民警到達現場後,經詢問在場證人,確認姜吉有重大作案嫌疑,
即將
姜吉傳喚至公安機關,姜吉隨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
姜吉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甘肅魏列文律師事務所魏列文律師解答:
姜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
鑑於姜吉案發後撥打“120”急救電話,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諒解等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魏列文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
自己
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