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氣動槍被判刑?“兩高”給出批覆!

買賣氣動槍被判刑?“兩高”給出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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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釋出《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該批覆於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2次會議、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74次會議審議透過,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覆規定,對於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透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批覆同時規定,對於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鉛彈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氣槍鉛彈的數量、用途以及行為人的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嚴格管控槍支,依法嚴懲涉槍犯罪,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的重要成功經驗,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但近年來涉槍案件呈現出多樣性、複雜性的特點,特別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的槍口比動能範圍很寬,致傷力存在較大差異。這就要求對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案件,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能唯槍支數量論,以防止具體案件的處理悖離一般公眾的認知,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涉氣槍鉛彈案件同樣存在類似問題。

該負責人說,要堅持嚴控槍支與妥善處理案件並重,堅持實事求是原則,考慮到不同型別槍支、彈藥的致傷力存在重大差異,對涉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氣槍鉛彈案件應當實行差別化的定罪量刑標準;要在綜合考慮涉案槍支的槍口比動能、數量、用途以及行為人動機目的、一貫表現等情節的基礎上,準確評估社會危害性,實現罪責刑相適應;要根據在案證據準確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堅持主客觀相統一,以確保相關案件處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確保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批覆僅對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調整,對於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以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但槍口比動能較高的槍支的案件,仍然要適用以往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嚴懲,以確保司法標準和裁判尺度的連貫性、一致性。(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