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以上未成年人也可被收養

單身人士收養異性子女有哪些規定?民法典對現行的收養規定作了適當調整和強調,總的原則是擴大了被救濟者的範圍和保護未成年收養人的力度不減。

湖北協立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好介紹,我國現行有關收養的法律規定嚴格,單身人士收養異性子女,僅在年齡上就有三個硬性標準,單身收養異性子女必須年齡相差40歲以上;被收養人的年齡應在14週歲以內,十週歲以上的孩子還要徵得其同意。

35歲的艾先生是單身,他萌生了收養一個孩子的想法。一馬姓女子表示願意將女兒送給他收養。艾先生髮現其女兒已經9歲,想放棄,但在馬女士的請求下,還是答應下來。此後,艾先生髮現根本辦不了收養手續,進退兩難。

對於艾先生的困境,周好認為,艾先生明顯不符合收養條件,建議其放棄收養。

民法典對有關收養的法律規定作了適當調整和強調重申。民法典第1093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即喪失父母的孤兒,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刪除被收養未成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從而進一步擴大了被救濟者範圍。

民法典第1104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把徵詢未成年人意見的年齡下調兩歲,增加了孩子的自主選擇權,因為八週歲的孩子已有最基本的辨別能力。

對於單身收養異性子女必須年齡相差40歲以上這一規定,民法典予以保留。民法典第1102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此前,在民法典草案徵集意見時,有人提出,如果年齡相差40歲以上,可能會導致收養者年齡偏大,很難有能力進行撫養。有人則認為,單身收養異性子女,規定年齡相差40歲,可以更好保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最終,民法典保留了這項規定,保護被收養未成年人的力度不減。

(長江日報記者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