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同事發生口角被開除,能要求支付補償金嗎?

公司制定的勞動紀律管理規定是為了規範職工勞動紀律行為,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增強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和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維持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確保安全生產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公司規定和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的管理辦法。

網友諮詢:

馬某與同事張某發生口角,造成馬某一隻眼睛受傷。事後,某公司以馬某、張某打架鬥毆為由,解除了與兩人的勞動合同。馬某並未主動挑釁同事張某,是張某先開始無端謾罵,並將馬某眼睛戳傷。公司在未通知馬某的情況下,解除與馬某的勞動合同是不合乎法律規定的。公司一方表示,公司有《勞動紀律及休息休假管理辦法》,該規定已透過工會及職工代表同意。馬某入職時,公司對馬某進行了相關的培訓,並且有馬某本人的簽字確認。馬某在工作時間與同事打架鬥毆,嚴重違反了公司勞動紀律管理的相關規定,公司與馬某解除勞動關係是公司的自主經營權。馬某能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嗎?

與同事發生口角被開除,能要求支付補償金嗎?

貴州瀛黔律師事務所鄧峰律師解答:

公司制定的勞動紀律管理規定內容並不違反法律。馬某在明確知道公司勞動紀律管理規定的情況下,未能正確處理與同事張某的衝突,與其廝打導致受傷,馬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管理規定。公司的行為並不違法,並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鄧峰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法學教授、經濟法博士、民商法碩士,考取律師資格證二十多年來,秉持專業、敬業、精益求精、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理念,承辦過各類民商事、經濟糾紛和刑事案件,擔任多家單位法律顧問,獲得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與同事發生口角被開除,能要求支付補償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