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擅自流產,男方能否主張女方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

女方擅自流產,男方能否主張女方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

永強與劉英系大學同學,兩人在大學期間相戀,雖然大學盛傳

“畢業季就等於分手季”的魔咒,但永強與劉英均是相互信任,即使畢業後兩人將奔赴的工作崗位不在同一座城市,他們也相信空間上的距離絲毫動搖不了兩人之間的感情。永強在工程局上班,工作性質使然,專案來了週末和節假日都沒得休息,劉英於是經常利用週末或者節假日時間去看望永強。

加上畢業前在一起的兩年,永強與劉英經過三年的愛情長跑,終於修成正果,於

2009年05月20日前往民政局領取結婚證。婚後兩人相敬如賓,生活一度幸福美滿。2010年10月,兩人的愛情結晶順利降生,是個女孩,但兩人都覺得生男生女都一樣,小棉襖最暖

心。

女方擅自流產,男方能否主張女方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

2015年10月,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全面放開

二胎

政策

,結束了在幾代人記憶中的獨生子女政策,之後凡是合法的夫妻都享有生二胎的權利。永強在二胎政策之前,對於再要一個孩子的意願本不是十分強烈。在出臺二胎政策後,永強的父母則是經常催促永強爭取再生一個男孩,傳承老謝家的香火。

永強開始不以為然,但架不住父母的反覆叮嚀,便試探性地問劉英願不願意。劉英考慮到現在孩子的教育成本、兩人的收入水平、目前的房貸、車貸以及自己的身體狀況,覺得再生一個孩子,生活質量應該會下降很多。現在養小孩也不再是簡單的吃飽穿暖那麼簡單,孩子要少生優生,而且自己身體也比較柔弱,生育二胎對身體怕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就否決了永強的提議。永強為此與劉英爭吵、冷戰,覺得先把孩子生下來,兩人努力的話,將來該有的總會有的,即使前期養孩子艱難,但挺挺就過去了,還覺得劉英有輕視自己能力的嫌疑。

女方擅自流產,男方能否主張女方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

但生活中難免出現意外,兩人對於生育二胎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劉英卻意外懷孕了,

永強十分開心卻忽略了劉英的焦慮,最後劉英禁不住永強及公婆的強勢,加上永強信誓旦旦會讓劉英和兩個孩子過上更優質的生活,會努力改變現狀,最終劉英決定生下這個孩子。誰知,還在養胎期間,永強便忘記了自己的承諾,終日懶散在家,說著

“孩子生下來總會長大的,有的吃有的住不就行了,何必給自己那麼大壓力呢”這樣不負責任的話,加

上自己與婆婆關係也不是非常好。一次與婆婆發生口角後,劉英並不見永強站在自己一邊,反而在旁邊附和其母親。劉英越想越氣不過,既不想讓這個意外來臨的孩子打亂自己的生活節奏,又想到孩子出生後得不到良好的培養,還不如不要讓孩子來人間一趟。劉英於是決定一個人單獨去醫院做了流產手術。

得知劉英竟然揹著自己偷偷流產,永強出奇憤怒,無論劉英如何解釋,永強均覺得無法原諒劉英,於是起訴離婚,並請求法院判令確認劉英侵犯自己的生育權,要求劉英賠禮道歉,承認錯誤,並賠償精神損失費

30000元。

女方擅自流產,男方能否主張女方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各自都享有生育權,但只有雙方協商一致,才能實現生育權。女方享有的生育權是基於人身權中的一種生命健康權,男方所享有的生育權是身份權中的一種配偶權。當兩權利相沖突時,法律應當更加關注生命健康權,而非配偶權,並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

23條明確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因此,劉英對腹中胎兒進行流產,不構成對永強生育權的侵犯,對永強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不予支援。

律師提醒:《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丈夫無法強求妻子生育子女,但對於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1079條第3款第3項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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