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訴案件可轉為自訴案件的8種情形

刑事公訴案件,亦稱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

刑事公訴案件可轉為自訴案件的8種情形

一、公訴轉自訴有哪些案件?

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以下八種情形:

(一)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二)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訊自由案;

(四)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五)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六)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只要符合以上8類情形,若檢察院不提起公訴,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訴。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範疇,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訴的,即使提起,法院也會駁回被害人的起訴。

刑事公訴案件可轉為自訴案件的8種情形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自訴案件,為公訴案件的對稱,即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我國的自訴案件一般情況下是指告訴才處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

自訴案件的範圍如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公訴案件可轉為自訴案件的8種情形

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綜上可以看出,刑事案件主要分為了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但是大部分的還是屬於公訴案件,所以很多時候都是由公訴人代表國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被告人的法律責任。不過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之間也存在相互轉換的情況,並不是完全絕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