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芳律師:撫養權變更協議書,應當註明什麼?
關於子女撫養權問題,一直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夫妻雙方協議變更撫養權的,雙方協商成功的,應予支援,那麼簽訂書面撫養權變更協議,應當註明什麼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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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孩撫養權變更協議書需要註明什麼?
江蘇雋鳴律師事務所蔣芳律師解答:
關於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應當註明以下:
1、變更撫養權的原因。如另一方身體或者經濟能力發生變化,不適合撫養小孩的,應當註明變更撫養權的原因。協議中描述的不適合撫養的事實已經經過雙方確認,如後對方想要變更撫養權的,應當舉證證明其撫養能力有所改善。
2、變更後的撫養費。撫養權變更的,對方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的,應當明確約定撫養費的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3、探視權的行使。變更撫養權的,應當明確約定不直接撫養一方的探視權如何行使、行使方式、行使時間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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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芳律師解析:
撫養權在法律上是有權利和義務兩面性的。
一、父母、繼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對於已經成年的子女,但是無法獨立生活的,父母仍然具有撫養義務;
二、撫養權的性質及產生基礎:對於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包括擬製血親)而產生。
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