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購買到缺少合格證的機動車後該如何維權?

【案例詳情】

2015年4月,王某某(買方)與甲公司(賣方)簽訂了一份《機動車銷售合同》,約定:買方向賣方購買一輛東風標緻408轎車,價款計166000元,賣方收到定金20000元后,合同生效;提車時間為車到付款,款到提車;並且保證所售車輛為新車,賣方有責任提供上牌所需車輛合格證等相關必要檔案,具體上牌時間買方與賣方事先預約。合同生效後,甲公司從乙公司處調貨。

消費者購買到缺少合格證的機動車後該如何維權?

2015年6月7日,王某某將餘款全部付清,甲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一張,價格為166000元,該發票記載有:廠牌型號、車架號、合格證編號。當日,王某某向甲公司支付上牌費600元,服務費1000元,合計1600元,甲公司出具收據並將轎車和鑰匙交付王某某。雖經王某某多次催促,但甲公司仍未辦理車輛上牌手續,也未能提供合格證。

另外,乙公司、丙公司與銀行簽訂《東風標緻機動車銷售金融服務網路協議從屬協議》三方協議,約定乙公司向銀行融資,銀行負債監管乙公司從丙公司採購車輛所對應的合格證,銀行按乙公司存入融資保證金的金額逐筆釋放相應的機動車合格證,但本案中乙公司並未按照約定存入相應的融資保證金,案涉車輛的合格證由銀行實際監管控制。

經協商無果,王某某起訴甲公司、丙公司和銀行,交付案涉機動車合格證,並協助辦理上牌手續。法院經審理判令銀行將案涉車輛的合格證交付王某某,甲公司協助王某某辦理案涉車輛的上牌手續。

消費者購買到缺少合格證的機動車後該如何維權?

法律關係一:機動車買賣關係

王某某依據合同在付清車款接收車輛後取得機動車所有權,後因缺少合格證無法辦理上牌上證手續,無法以正常方法有效支配和使用機動車,其物權的圓滿狀態已受到妨害。機動車合格證作為隨車單證資料,與機動車之間是主物與從物的關係,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基於物權的對世權屬性,王某某可以向機動車生產商、經銷商和持證銀行等與機動車合格證有關聯的相對人主張權利,王某某行使的權利實際是物權請求權。

法律關係二:金融服務合同關係

當經銷商不能清償銀行貸款或未在保證金賬戶存入足額資金時,銀行有權不釋放機動車合格證。機動車合格證是機動車生產企業印製並隨車配發的唯一證明機動車整車合格的法律檔案,是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必須提供的法定證明檔案之一。沒有合格證,新車就因無法在車輛管理部門上牌上證而成為“黑戶”。

銀行以監管的方式佔有合格證,其本意正是利用合格證對機動車的特殊功效來限制債務人或第三人支配和使用對應車輛,藉此達到控制貸款風險、促進債權實現之目的。因此,銀行以監管的方式佔有合格證,本質上應屬於擔保範疇。但是,如果銀行的該種擔保方式屬於物權法規定的擔保物權,其權利將優先於王某某的所有權,反之,王某某的所有權將受到優先保護。

消費者購買到缺少合格證的機動車後該如何維權?

本案中,銀行以監管的方式佔有合格證僅在表現形式上類似於質押,但又不符合質押的法律特徵。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機動車合格證是特定機動車整車出廠的合格證明,本身並不具有交換價值和商品流通性,不能成為質押財產。將機動車作為質押財產,但未實際交付。就權利質押而言,機動車合格證不是財產權利憑證,不屬於有價證券和智慧財產權的範疇,亦無法律規定機動車合格證屬於“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故以監管的方式佔有合格證也不屬於權利質押。

而且,銀行以監管合格證方式設定的擔保權利未經公示程式,也不能產生擔保物權的法律效力。據此,王某某的所有權應予優先保護。從另一個角度說,王某某在此次交易中是善意買受人,盡到了普通消費者的注意義務,在其合法取得機動車這類特殊動產的所有權時,

依據《民法典》第313條的規定,依附於機動車的權利負擔亦應予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