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被忽悠,不是所有的電子合同都能當證據使用

選擇使用電子合同的原因總是千千萬萬,而不選擇使用電子合同的原因卻永遠只有一個:一旦出現糾紛,電子合同能不能當證據使用?

小編可以負責任的告訴你,不要被市場上五花八門的宣傳所迷惑,不是所有的電子合同都能當證據使用。

別被忽悠,不是所有的電子合同都能當證據使用

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適用於電子合同

首先《電子簽名法》就明確規定了,以下的文書不適合使用電子合同:

1)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所以凡涉及到這類的合同,還是踏踏實實的使用傳統紙質合同形式吧。

別被忽悠,不是所有的電子合同都能當證據使用

電子合同和有效電子合同是兩回事

其次,要明確一點,電子合同和有效的電子合同是兩回事。一份有效的電子合同最重要的就是電子簽名是否可靠,關於什麼是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法》也做了明確的規定:

1) 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 簽名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 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 簽名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簡單的說,一份有效的電子合同必須同時滿足兩大必要條件,一個是可靠的電子簽名,另一個是合同本身資料真實有效,不可篡改。

但是,即使你做到了以上兩點,你的電子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而且電子簽名可靠,電子合同也合法有效,這是否就意味著,一旦出現法律糾紛,就能作為證據使用呢?

要想弄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白電子合同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目前在法院實際審案中,對電子合同的取證方式是如何認定的。

目前最權威的要數今年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在十一條中明確指出:

別被忽悠,不是所有的電子合同都能當證據使用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資料,透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雜湊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透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網際網路法院應當確認。”

這是我國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對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雜湊值校驗及區塊鏈等固證存證手段進行法律確認,意味著電子資料的真實性效力取證方式得以確認。

在認定方式上,鼓勵和引導當事人透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雜湊值校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並透過取證存證平臺等對證據進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以彌補僅依靠公證程式認定電子證據的不足,提升電子資料的證據效力。

所以,一份有效的電子合同還需要透過技術手段進行存證與固證,這樣才能在發生糾紛的時候,第一時間將電子合同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

對於企業來說,比較明智的做法就是選擇一家可靠的第三方存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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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電子合同存證機構怎麼選?

最重要的就是判斷這家機構有沒有全證據鏈存證能力。

所謂全證據鏈存證,就是完整記錄由發起簽約到簽約完成的整個簽署過程,同步司法存證,做到每一步簽署都有據可查,形成完整、有效的證據鏈條。

在這方面,金格信籤作為國內最早使用第三方存證機構的電子合同平臺,曾多次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在電子合同存證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不僅可以為使用者提供完整的證據鏈舉證服務,而且還與國家資訊中心電子資料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密切合作,簽名的每份合同都會在鑑定中心進行資料存證保全,從而直接作為電子證據使用。

此外,金格信籤與國內多家CA機構進行合作,可以為使用者提供合法有效的數字認證證書報告,實現對簽名使用者身份資訊的固化。採用可信時間戳技術,對合同簽名時間、合同內容進行固化,保障憑證的真實性、不可被篡改性,確保可以直接被法院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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