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男子改名“劉霸道”被判敗訴,改名真的那麼難嗎?

姓名權!男子改名“劉霸道”被判敗訴,改名真的那麼難嗎?

近日遼寧瀋陽一男子想改名為劉霸道被派出所拒絕後起訴至法院,派出所認為該男子提出修改名字的理由是因自己喜歡豐田“霸道”汽車,理由不合理,且該汽車曾釋出過辱華廣告。法院認為如人人因個人喜好變更戶籍登記姓名,會增加社會管理風險性和不確定性。

我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然而實踐當中,修改自己的名字並非易事,我們的名字一般都是出生後由父母、祖輩或者朋友等決定的,等有了一定的認知和文化之後,因現有名字不符合自己的喜好,不少人會產生修改自己名字的想法。

根據

1958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變更名字有個兩個條件,

一是需要變更姓名,二是提出申請

。需要變更姓名在實踐中就變成了派出所要求的變更名字要有正當理由,沒有這個正當理由就會被認為沒有需要。

哪些正當理由可以改名字呢,有的派出所給出了詳細的理由清單:被收養的小孩;小孩由乳名改為大名;婦女原冠婦姓需要去掉婦姓或因結婚需要加冠夫姓;僧、道、尼還俗,由法名改為俗名或因出家由俗名改為法名;經生父母雙方同意,夫妻離婚後一方要求為小孩更名;名字文字字義或發音與習俗相沖突或粗俗不雅;與人事、學歷或其他重要檔案不一致;其他正當理由。

除了以上理由以外,比較容易申請改名成功的理由

就是“重名”或者名字中含有“生僻字”。如自己的名字和周圍的鄰居、同學重名,生活十分不便。

改名需要準備以下材料和透過以下流程:戶口本、申請書、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證明信等,派出所稽核通過後,由分管民警簽字再報所長簽字,再報到分局審批,審批通過後,戶籍頁曾用名會出現之前使用的名字。

隨著大批90後開始為人父母,出現了很多新奇的小孩名字,比如

一名90後數學老師給自己的小孩起名袁周率,還有小孩被起名為朱太貴、高興、王者榮耀、龔藤新一

等等奇奇怪怪的名字。建議大家在給自己的孩子取名時注意名字是否有不雅或者不合風俗的諧音,以免給自己的小孩在以後的生活和工作中帶來不便和煩惱,畢竟修改名字是件看似簡單實際非常麻煩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