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殺人不犯法?一派胡言,相信這個的人現在都在監獄裡帶著呢

【軍武次位面】: 楊樹

公海殺人不犯法?一派胡言,相信這個的人現在都在監獄裡帶著呢

到了沒人管的公海,是不是真的殺人不犯法?

12月18日上午,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接到報告:“浙岱漁03158”船在距舟山以東約500公里處發現一艘長約30米的遊艇,但船上一個人也沒有,而且處於無動力漂流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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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幽靈船的故事大家聽得多了,沒想到現在來了個真的,一時間各種猜測都有,最驚悚的猜想就是,莫非這船上發生了什麼不尋常的事情,或者乾脆就是罪案,導致船上的人被殺光了,或者棄船而逃?這種情節,在歷來的恐怖片和驚悚片中並不鮮見,而且,漁民撿到遊艇的地方,還是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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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發生了在公海上殺人的事情,算不算犯法呢?在一些香港電影中,就出現過公海殺人不犯法的設定。在老片《賭神》中,反派陳金城就聲稱在公海的船上殺人“不犯法”,賭神設法沒有讓船駛入公海,才使反派受到了香港法律的制裁。

由於電影的影響力很大,至今仍會有人認為,公海是法外之地,在公海上犯案,不會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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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漁政船上看到的“魯榮漁2682號”

其實,這是一種錯誤認識。理論上講,各國的法律和國際法,基本保證了不會在地球上出現法律管轄的空白,無論在哪裡,即使是哪個國家也不屬於的公海,也是如此!

先來看一個發生在一艘中國船上的案例,這就是著名的2011年“魯榮漁2682號”漁船的“海上大逃殺”事件。

2011年8月12日,“魯榮漁2682”被中國漁政118號船拖回了石島港,11輛警車押走了船上的11名船員,而這艘船在7個多月前出發時,有33個人,也就是說,有22名船員已經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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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警方審訊和偵破, 11名船員全部參與了謀殺,其餘22人中,20人被殺,2人失蹤。這是一起駭人聽聞的罕見大案,而且的確就發生在公海上。

“魯榮漁2682號”是一艘遠洋漁船,在遠赴智利捕魚和返回的過程中,由於工作強度和收入的問題而發生了衝突,船員劉貴奪糾集了幾個人,企圖控制船長,劫持船隻回國,但是行動期間殺了人,之後在人人自危的不信任條件下,殺人和內訌繼續上演,最終釀成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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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條海上孤舟中,五天內發生了三次殺戮,船隻的發動機也因為內訌,在駛入日本附近的海域後徹底損壞,剩餘人等只好開啟通訊求救,日本海上保安廳發現漁船後,向中國做了通報,中國漁政船118號將“魯榮漁2682”拖回了出發地石島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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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慘案發生的原因很多,但“公海上殺人沒事”的認識,是其中不可忽視的因素。該案主犯、首次出海的劉貴奪,在上船後不久即開始散佈“公海上殺人不犯法”的言論,助推了這次殘酷殺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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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之一劉貴奪

當真不犯法?顯然不是,“魯榮漁2682”案中的嫌疑人,就受到了中國法律的制裁,11人全部被判有罪——2013年7月19日,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劉貴奪、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和李承權(船長)一審被判處死刑,其餘被告分別被判死緩或4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在公海上殺人,犯不犯法?犯哪國法?這個問題還得從公海本身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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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海里專屬經濟區之外,就是公海了

首先來看看什麼是公海,在國際法上,公海是指各國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海洋部分。公海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存在主權的問題,任何國家也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行使管轄權。

既然公海不屬於任何國家,那麼不就是沒人管嗎?

公海雖然沒人管,但是船和船上的人,總是有歸屬的,這就成為了公海上發生案件的管轄依據。當今世界各國刑法對刑事犯罪的管轄範圍均有明確規定,有

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

普遍管轄

4 種原則,公海發生案件的管轄自然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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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破冰船改裝而成的中國海警船

屬地管轄,是指某國刑法對該國領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簡單地講,就是進了誰的地方就歸誰管——發生在中國領海內的案件,自動歸中國管,但公海上的案件好像靠不上這一條。

彆著急,接著還有屬人管轄——某國刑法對該國公民在境外發生的違法行為有管轄權。中國刑法有如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簡單來說,只要是中國人,無論走到哪裡,都要受中國法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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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是這一條,就足以擊碎“公海上殺人不犯法”的流言了,“魯榮漁2682”案上的所有船員均為中國籍,完全靠得上這一條——別說是在公海了,就是在月球上殺人,一樣要受中國法律制裁。

保護管轄指某國刑法對侵犯該國利益或者該國公民的權益的違法行為有管轄權。如中國刑法第8條規定,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也就是說公海上發生了案件,只要受害者有中國人,中國一樣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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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軍亞丁灣護航,即是行使普遍管轄權

普遍管轄指某國刑法對於國際法規定的特定罪行,不論犯罪行為發生於何地和罪犯國籍如何,均有管轄權。中國刑法第 9 條規定,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比如海盜就屬於普遍管轄的範圍,不管哪個國家的軍艦、海警或行政船隻,緝拿海盜,都沒問題,不用管海盜來自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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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榮漁2682”案還被做成了遊戲,

不過背景被改為日本

不過,現代航運業中,一艘船上往往有來自不同國家的海員,如果在公海上發生了涉及幾國人員共同犯罪的案件,難道還要把人分別送到各自國家去偵查和審判嗎?這樣做未嘗不可,但顯然太過麻煩。

為了應對這種情況,1982年簽署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提供了一個補丁,即“船旗國管轄原則”,其中規定:

“船舶航行應僅懸掛一國的旗幟,而且除國際條約或本公約明文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應受該國的專屬管轄。”

公海殺人不犯法?一派胡言,相信這個的人現在都在監獄裡帶著呢

簡單的理解,就是一艘船註冊在哪個國家(船籍和船主的國籍可以不一樣),發生在這艘船上的案件就歸哪國管——人有國籍,船有船籍,雖然公海的確沒人管,但法外之地,是不存在的!所以,所謂“公海上殺人不犯法”,只是個流言,誰要是生出了這個念頭,就是在作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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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這艘小遊艇上什麼也沒發生

最後再來說說被漁民“撿”到的無人遊艇,雖然大家可能有種種離奇的猜測,不過今天傳來訊息,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經過核實確認,該船為馬來西亞一家公司從韓國購買的二手船,在拖往馬來西亞途中,拖輪出現故障,遭遇風浪後拖纜斷裂,這艘遊艇就漂走了……只是一個意外而已,沒出人命就好——無論是在哪裡,和平和安寧,總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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