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男子出軌又掐死情人,賠償115萬獲家屬諒解,一審判11年
刑事案件中,犯罪行為人(或親屬)積極賠償對方損失,旨在能夠及時彌補被害人一方的經濟損失,避免被害人(或親屬)陷入精神和物質上的雙重打擊。
但積極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只是
可以作為從輕
處罰的量刑情節,對被告人判處何種刑罰,仍應堅持罪責刑相一致原則。
2016年浙江就有這樣一起案件,已婚男子掐死情人之後,主動賠償了115萬,結果僅獲刑11年。省檢察院認為量刑過輕,不能以賠償數額較大便
給予過寬的從輕幅度,
有“以錢贖刑”之嫌,提起了抗訴……
案件背景
蔡某(男)與小琳均是某信用社的同事,工作期間一來二往的慢慢就親密起來了。在2013年11月,二人確立了情人關係。
小琳還是個年輕的單身女孩,但蔡某已有家室,為了能夠蔡某光明正大地生活在一起,
小琳便多次要求蔡某。
但蔡某並未想過和妻子離婚而娶小琳,便找各種藉口推脫,仍與小琳維持著這種關係。
在2014年的7月份,蔡某的妻子懷孕了,並且也知道了蔡某與小琳的不正當關係。考慮到孩子的問題,
蔡某決定不再與小琳聯絡,一心與妻子過日子。
但小琳卻並不想與蔡某分手。而且得知蔡某的妻子懷孕後,小琳深知如果有了孩子,蔡某和妻子離婚的可能性就更低了。
於是小琳以跳樓自殺相逼,迫使蔡某帶妻子去做人流,結果被蔡某拒絕。
之後,小琳繼續多次糾纏、逼迫蔡某離婚。蔡某為了擺脫小琳,便辭去了信用社的工作前往
杭州經商。
即便是蔡某離開了信用社,小琳仍然對蔡某是一往情深,一有閒暇,便前往杭州去找蔡某,
繼續逼迫蔡某離婚。
在2016年11月中旬,得知蔡某從杭州回來了,小琳再次來到蔡某家中,找到蔡某逼其離婚,之後又與蔡某的妻子發生爭吵。
見蔡某的態度堅決,不肯離婚,
小琳便揚言要將蔡某裸照貼到其孩子的幼兒園附近
,以此逼迫蔡某。
蔡某擔心小琳真的會作出這樣的事,做與小琳相約,見面後談談二人的關係。小琳提出,要蔡某與自己一同前往龍泉九姑山,與自己的親戚當面商談二人的關係。
2016年11月25日,蔡某如約坐上了小琳的車,小琳駕駛該車駛上龍泉往麗水方向的G25長深高速。
為了蔡某離婚一事,二人在車上再次發生爭執。
小琳再次強烈要求蔡某離婚,否則要把蔡某的裸照貼到其女兒學校和家的附近,還揚言要找社會上的人威脅其家人安全。
(此為蔡某的供述內容)
蔡某迫於小琳的威脅,又不肯與妻子離婚,便用雙手掐住了小琳的脖子數分鐘,見小琳沒了呼吸,便拿出小琳的手機,刪除了自己與小琳的微信聊天記錄及手機裡的照片。
之後蔡某打電話給自己的家人,又撥打了110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警察,直至被抓獲。經法醫鑑定:
被害人小琳系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案發後,被告人蔡某與被害人小琳的家屬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
人民幣115萬元。
一審審理
蔡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檢察機關提起了公訴。
而蔡某則辯解稱,
自己當時只是想拿被害人小琳的手機,刪除其儲存的照片,並沒有想要殺死她。
其辯護人提出:
蔡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其理由為:
1、蔡某對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沒有預見或輕信可以避免;
2、蔡某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和動機,本案死亡結果的發生違背被告人的本意,並非其追求的結果;
3、DNA鑑定書證實,被告人蔡某和被害人小琳的雙手指擦拭拭子、指甲擦拭拭子
均未檢出對方的STR分型譜帶
,
說明蔡某在掐小琳的頸部時,小琳的反抗不強烈。
4、案發後,蔡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親屬與被害方自願達成民事賠償協議,
並已作出了賠償,且取得被害方的諒解。
蔡某當庭自願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又系初犯、偶犯。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蔡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證實,小琳頸部皮下與面板相對應處出血,右側胸骨甲狀肌肌肉間出血,甲狀軟骨右上角骨折,
符合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的結論與其供述用雙手掐小琳脖子的情況相符,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但案發後,被告人蔡某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系自首
。蔡某及被害人家屬自願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已作出了賠償,
並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有一定的悔罪表現,
且被害人小琳對引發本案結果的發生
有一定的過錯
,可依法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一審最終認定被告人蔡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檢察院提起抗訴
一審判決作出後,公訴機關認為,原判量刑明顯不當,
提出抗訴:
1、透過民事賠償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系酌定量刑情節
,在故意殺人犯罪中應從嚴把握,罰當其罪,避免重罪輕判引發被害人家屬新的不滿。
2、依照經驗法則和同類判例,原判量刑明顯違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背離量刑均衡要求。
3、被害人小琳的行為對於本案的發生有一定責任,
但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
。蔡某與小琳長期保持婚外情人關係至案發前,雙方對本案發生均有責任,並非僅小琳一方的責任。
案發時,小琳只有言語上的刺激,沒有實質上侵犯蔡某合法權益的行為,
與蔡某殺人的行為不存在相當性,不足以引發蔡某的殺人行為。
同時,
省檢察院對原公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也予以支援:
1、被害人小琳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蔡某與小琳自願保持婚外情關係,
無單方過錯。
案發前蔡某在與妻子離婚和與小琳分手之間的
態度多次反覆
,促使小琳做出爭執和言語威脅的過激行為,
雙方均有不當行為。
2、自首、賠償等量刑情節的從寬幅度
應結合犯罪性質、情節等正確裁判
。蔡某故意殺人,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大
,依法可判處死刑
。
蔡某雖有自首情節,
但對殺人的故意予以否認
,明視訊記憶體在掐住被害人脖子數分鐘的行為,卻辯解稱只是為了想拿小琳的手機,
認罪悔罪態度一般。
蔡某雖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但民事賠償是被告人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
如果以賠償數額較大為由給予過寬的從輕幅度,將會造成“以錢贖刑”的負面影響。
原審對自首、賠償等情節的從輕幅度失之過寬,量刑畸輕,促請二審改判。
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蔡某及其辯護人在二審中提出:
蔡某與被害人小琳感情篤深,
並無殺害小琳的動機
。並且堅持稱,案發時蔡某掐住小琳的脖子只是為了控制其身體,以便拿到小琳的手機並刪除手機裡的微信和解除微信繫結,
意外導致小琳的死亡,主觀上並無殺人故意。
而且蔡某發現小琳出現異常後立即進行施救,隨後報警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事發後,又積極賠償並取得小琳親屬的諒解。
認為原判定性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請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蔡某定罪並予以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結合本案具體情形及訴辯雙方的意見,進一步查明瞭案件事實,
並作出如下認定:
一、
被告人蔡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小琳保持婚外情關係,二人均有違社會倫理。蔡某既想維持自身婚姻關係,又繼續保持與小琳的婚外情關係,
並對小琳作出離婚承諾
(這是一審中未提及的),欺瞞小琳。
這才導致小琳在主觀上對二人之間的感情深信不疑,並採用自殺、威脅蔡某家人等極端方式逼迫蔡某做出決斷,由此引發糾葛,並最終引發本案。
對此,雙方均有責任。
二、蔡某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其受到小琳威脅性言語刺激後,暴怒之下用雙手掐住小琳的頸部,
在小琳叫喊、掙扎時加大掐頸力度,時間長達數分鐘,直至小琳失去反抗能力,
才停止掐頸。
蔡某的供述表明,其為洩憤而作案,動機明確。蔡某長時間、大力度用雙手掐住小琳的頸部,導致小琳因機械性窒息而當場死亡,
其行為明顯屬於故意殺人。
蔡某及其辯護人稱蔡某沒有殺人動機和故意,只是為了控制小琳的身體而掐頸,意外導致其死亡的意見和理由,
明顯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根據以上事實及本案相關證據,
二審法院認定:
蔡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犯罪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
蔡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定性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量刑的上訴、辯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鑑於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被害人小琳負有一定的責任,而蔡某構成自首,且積極賠償,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並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對蔡某可從輕處罰。
但原審對蔡某從輕處罰失之過寬,量刑過輕,應予糾正。
將原審判處的有期徒刑十一年,
依法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案例來源: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
結語
其實本案還有一處細節,那就是在2014年的7月份,蔡某得知妻子懷孕後與小琳提出分手,之後因小琳不斷糾纏,蔡某便辭職前往杭州。
按照蔡某的行為已經表明了態度,小琳即便是再痴情,也不至於在兩年多之後,還固執地前來蔡某家中爭吵,要求蔡某離婚吧。
如果小琳真打算曝光蔡某的照片,並將二人的戀情公之於眾,估計早就這麼做了。
那很大的可能就是,
蔡某在杭州期間,仍然與小琳保持著情人關係。
正是蔡某不斷地給小琳以希望,才會讓小琳始終無法對蔡某死心,最終才引發了慘劇。
如果說過錯,或許蔡某的過錯要更大於小琳。正是蔡某遊走於婚姻與婚外戀情之間,甚至可以說是“玩弄”小琳的感情,最後因擔心自己名譽受損而痛下殺手。
事後妄圖透過鉅額賠償來獲取輕判,而庭審中又避重就輕,直到二審仍否認自己的殺人故意,根本就沒有悔罪的意思。即便改判為十五年,似乎還是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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