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人人”有罪,則人人“有罪”?

2月3日,關於“人人影視字幕組”涼了的訊息在朋友圈瘋傳。其後,一篇舊文《人人字幕組:網路時代的知識佈道者》也以圖片的形式廣為傳播。簡單搜尋一下,同情人人影視,甚至可以說為“人人”洗地的言論不在少數。特別直指人心的一種說法是:若“人人”有罪,則人人“有罪”(引號是我所加,以免費解)。有專業人士稱“無言以對”。說實話,作為美劇愛好者,本人也曾受惠於“人人”,併為其遭遇感到遺憾。但對於“人人”被查一事,我想還是應儘量不帶感情色彩,冷靜客觀站在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大背景下來進行分析。

此次“人人”的事,是上海市公安局在新聞釋出會上公佈的,也就是說,“人人”(實為“人人影視字幕組”APP及網站所在的公司及直接責任人)涉嫌犯罪。從披露的資訊看,應該是涉嫌犯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此罪的構成,從要件上講,首先是“人人”實施了有關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人人”的做法是將翻譯的字幕嵌入影片中,並透過網際網路或光碟等介質向用戶提供。這類對作品的“使用”行為,落入著作權人享有的專有權利控制的範圍,構成對著作權人的複製權、發行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侵害(同時也侵犯了翻譯權,但翻譯權不涉及刑事問題)。侵犯著作權行為要入罪,還需要具備“營利為目的”的條件。據報道稱,“人人”的收費模式包括會員費、廣告費、出售硬碟等,顯然具有營利目的,至於是否真正營利以及營利多少,反而是次要的了。當然,相關侵權行為還要達到情節嚴重(如涉案數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警方查處的非法經營額是1600餘萬元,雖然相對於近800萬的使用者,並不顯得誇張,但按照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已遠遠超過入罪標準了。

所以,我們可以下一個初步結論,“人人”的事不冤,誰叫你想著營利呢?從”人人”的角度而言,“收費僅僅是維持網站運轉”或許是一個抗辯點,但要證明這一點,難度極大。

“人人”涉案,從法律上講應該是比較清楚的。值得深思的是,為什麼有眾多使用者同情、支援甚至感念“人人”?儘管存在收費模式,但“人人”還有很多免費資源,在影視劇之外,也有很多教育類的資源。不可否認,“人人”為文化普及和知識傳播作出了相當的貢獻。另一方面,正如網友所質問的,沒有“人人”,我們又到哪裡去獲取正版資源,如何保證優質的正版資源?我想,即使是我這樣的IP法律人士,當無法便利地獲取正版資源時,面對“人人”這樣的網站提供的優質免費(哪怕收一定費用)資源,恐怕也是難以拒絕其誘惑吧。滅掉一個“人人”容易,滅掉心中賊才難。因此,“人人案”的警示,不僅在盜版者,也未嘗不及於使用者。對管理者而言,如何改進電影審查及引進等制度,引導形成健康理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