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裝修致樓下房屋漏水誰擔責?

家住某小區的業主李某發現自家房屋在漏水,經專業人員排查,確定是樓上住戶王某裝修時破壞了防水層導致。李某同王某協商未果後,向物業公司反映此情況,但物業公司接到投訴後幾個月均未作處理,李某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損失持續擴大。李某要求物業公司和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本案中,李某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由王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理由是:本案中,王某破壞防水層的行為直接導致了李某的房屋漏水,因此,李某房屋的損失應當由王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由王某和物業公司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理由是:1、王某是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物業公司在接到投訴後並未及時處理,致使李某的損失擴大,應當認定其沒有盡到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盡的管理職責,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沈楚雄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民法典》第296條之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本案中,王某在裝修時實施了破壞了防水層的侵權行為,致使李某的房屋受損,其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且王某主觀上存在一定過錯。因此,王某應當對李某房屋因漏水造成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物業公司在收到李某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而未處理,說明其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具有一定過錯。因其疏於管理的行為,導致李某房屋的損失持續擴大,應當承擔過錯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應當由王某和物業公司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