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層電動車充電樁起火,二樓業主新裝修的房子基本白做,物業被判擔責50%

小區電瓶車充電樁不夠用怎麼辦?杭州一小區物業想了個辦法:在原本規劃為娛樂活動場所的架空層加裝電動車充電裝置。這看起來似乎是一件便民的好事,然而不久後,一場意外發生了。

一場大火,

二樓業主遭了殃:裝修白做了

架空層電動車充電樁起火,二樓業主新裝修的房子基本白做,物業被判擔責50%

2019年9月的一天,凌晨兩點,杭州某小區大部分居民都在睡夢中,某幢單元樓下架空層突然火光四射,濃煙滾滾,經過消防隊奮力撲救,二十分鐘後大火終於撲滅。

經杭州市拱墅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為該幢1樓架空層東南側智慧充電樁下方電動車,起火點為智慧充電樁下的一輛電動車電瓶,起火原因為電動車充電過程中故障引發火災。

此次火災造成有十幾輛電動車被燒燬,部分車輛的輪胎也被嚴重融化脫落。經鑑定機構鑑定,架空層剪力牆、一層梁、一層樓板均有不同程度受損。

在這場火災中,損害最嚴重的是該幢2樓業主,他的房屋是新房,此時正在裝修。“我們新房買來正在裝修,辛辛苦苦裝了兩個多月了,現在全都白做了……”2樓業主吳先生心痛道。

吳先生的房子因火災導致已做好的裝修嚴重受損,需要返修重做,延誤裝修工期3個月,已安裝的空調裝置器具線路損壞,均已無法正常使用,此外還有牆面受損需要重做外牆防水漆,窗體及玻璃受損需要更換。

“我們樓上的小夥子家窗戶也燒了,牆面、地面和傢俱都燻黑了要重做。”吳先生說。

物業擅自安裝充電樁留下安全隱患,被判承擔侵權責任

“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樓下的架空層應該是給業主休閒娛樂的場所,不是停放電動車的地方,更不應該在這裡安裝充電樁。”吳先生說,“架空層安裝充電樁後,也沒有安裝煙霧報警器、噴淋滅火裝置和監控裝置,物業沒有盡到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今年3月,吳先生夫婦和3樓業主馬先生分別起訴了物業公司,要求對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

而物業公司認為,安裝的充電樁沒有問題,侵權人應該是發生故障起火的電動車車主和電動車生產廠家,物業公司沒有過錯。

拱墅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在原本規劃用途為娛樂活動場所的架空層加裝電動車充電裝置,用於電動車停放、充電,因電動車充電故障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給兩案原告的房屋造成損失,但依據現有證據,物業公司與其他侵權人的責任大小難以確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物業公司承擔50%侵權責任,賠償原告吳先生夫婦各項損失7。3萬餘元,賠償另案原告3樓業主馬先生各項損失1。1萬餘元。

【來源: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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