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門口安監控可以不?

編輯 | 七月

作者 | 王倩玉 槐城律師

近日,槐城律師在接待我律社線上諮詢時,遇到這樣一個諮詢。諮詢者想在自家門口安裝兩個監控攝像頭,一個方向衝著上樓的樓梯,一個方向衝著下樓的樓梯,想問安裝監控攝像頭的行為是否合法?

關於個人家門口能否安裝監控,並沒有明文禁止的規定,因此在行政上不存在違法的情形。但有一個問題似乎大家容易忽略,就是監控能夠拍到鄰居的日常,這是否侵犯了鄰居的隱私權?鄰居如果介意的話,是否應當拆除監控裝置呢?

碰巧法院還真有這麼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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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覺得自己隱私被侵犯

一怒之下訴至法院

李某系廣州市天河區某幢房屋605房(以下簡稱605房)的登記產權人,黃某某和案外人謝某某是廣州市天河區沙太南路某幢房屋604房(以下簡稱604房)的登記共有權人。

604房和605房的大門外的公共走廊為長方體,605房的大門位於公共走廊邊長較長的一側,604房的大門位於公共走廊邊長較短的一側,604房和605房的大門呈直角位相鄰狀態。604房和605房防盜大門門軸均位於靠近直角頂點處,開啟方向均是向室外開啟。604房的大門共有兩道房門,其中外側安裝有一道向室外開啟的不鏽鋼防盜大門、內側安裝有一道向室內開啟的木門。

自家門口安監控可以不?

2014年10月20日至21日期間,黃某某在604房大門的木門上安裝了一個貓眼攝像頭(以下簡稱案涉攝像頭)。604房大門的木門關閉時,案涉攝像頭攝像範圍(固定)包括604房和605房的大門外的整個公共走廊。進出605房人員的進出行為能被案涉攝像頭拍攝到,605房的室內情況不能被案涉攝像頭拍攝到。

案涉攝像頭的攝像四至範圍是固定的,但是會隨著604房大門的木門的開關而變化,當開啟604房大門的木門後,拍攝到的是604房的廚房。黃某某稱其安裝案涉攝像頭的目的只是為了監看誰破壞其大門,其沒有將案涉攝像頭拍攝到的影片提供給其他人使用或用於對外宣傳。

但李某對於黃某某安裝貓眼攝像頭的行為卻是非常介意,李某認為他們一家及朋友出入狀況都在貓眼攝像頭的監控之下。其實,讓李某惱火的是,早在2013年時雙方就曾就黃某某安裝攝像頭事宜起訴過一次,上次是以黃某某拆除監控裝置,雙方調解結束的。

僅僅時隔一年的時間,黃某某再次安裝攝像頭,雖然攝像頭監控的範圍有所調整,但仍能將其一家出入的狀況清楚記錄,因此李某再次以黃某某在604房大門的木門上安裝貓眼攝像頭監視公共走廊的行為侵犯其隱私權、肖像權為由提出本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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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審均認定不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黃某某在自家門上安裝攝像頭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權、隱私權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自家門口安監控可以不?

第一,案涉攝像頭的攝像範圍為公共走廊,雖然進出605房人員的進出行為能被案涉攝像頭拍攝到,但605房的室內情況不能被案涉攝像頭拍攝到。眾所周知,

公共走廊屬於公共活動區域,公民在公共活動區域從事的行為本身具有公開性,因此,黃某某上述行為並未侵犯到李某的隱私權。

第二,案涉攝像頭能夠拍攝到進出605房人員的進出行為,李某作為605房的產權人,其進出605房時也會被案涉攝像頭拍攝到肖像。儘管如此,現有證據並未顯示黃某某將案涉攝像頭拍攝到的李某的肖像提供給他人使用或用於對外宣傳,李某亦確認其至今未發現黃某某將影片給其他人或對外宣傳。

因此,黃某某上述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情形,目前並未侵犯李某的肖像權。

綜上,黃某某在604房大門的木門上安裝貓眼攝像頭監視公共走廊的行為並

未侵犯李某的隱私權及肖像權

,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李某不服,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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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再審最終改判

二審判決後,李某依然不服,向廣東省高階法院申請再審。

2016年10月28日,廣東省高院經審查後認為,顧勇毅的申請符合再審的條件,遂作出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提審。

自家門口安監控可以不?

再審法院認為,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和雙方的訴辯意見,認定黃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綜合考慮以下問題:

1、關於李某在住宅門口的活動資訊是否屬於隱私的問題。

隱私是指公民不願為他人知悉或公開的私人資訊、活動和習慣等人格利益。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允許他人非法獲悉、收集、利用和侵擾。公民進出住宅的資訊,與家庭和財產安全、私人生活習慣等高度關聯,應視為具有隱私性質的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

2、關於黃某某保護財產安全時能否安裝攝像監控裝置的問題。

本案中,黃某某在住宅門鎖被數次毀壞後,採取在內門安裝攝像監控裝置的方式進行防範,動機在於保證住宅安全,避免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具有相應的合理性,但同時也負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注意義務。

3、關於相鄰住戶在大門安裝攝像監控裝置是否超出合理界限的問題。

該攝像監控裝置具有自動攝錄、儲存功能,可以完整獲悉相鄰住戶日常進出的全部資訊。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李某曾先後多次透過起訴、報警等方式,強調對進出住宅情況處於被攝錄狀態的極度反感,但黃某某仍反覆堅持這一做法,且持續對相鄰住戶形成侵擾,影響正常生活,超出了合理限度。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公民的個人隱私和資訊保安不得侵害。

黃某某在自家住宅大門安裝的攝像監控裝置雖出於自我防護,但該裝置可以完整監控相鄰住戶李某出入住宅全部情況,記錄和儲存李某不願為他人知悉的個人資訊,對李某的個人居住安寧造成了侵擾後果,應視為民事侵權。

黃某某在採取保護住宅和財產安全措施時,未能善盡注意義務,導致行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過錯,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雙方相鄰而居,應彼此尊重,互諒互讓,妥善平息紛爭,重歸和睦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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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針對此類在自家門前安裝監控攝像頭的行為,律師結合法院審判實踐和實務經驗,提出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首先,出於對自家安全的考慮,可以在自家門前安裝監控裝置,但是

安裝時應當儘量將攝像範圍固定在自家門前,儘可能避免拍攝到鄰居出入情況。

其次,即便在該種情況下,由於每個人對於隱私的敏感程度不同,若鄰居仍十分介意,本著彼此尊重,互諒互讓的原則,建議最好還是將監控裝置予以拆除。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案例來源:

(2015)穗中法民一終字第5018號

(2016)粵民再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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