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時期的井田制度

由於生產力發展水平的限制,古代封建制國家的墾田是有限度的,主要集中在一些都邑的周圍,特別是王都和諸侯國都的近郊,比較好的熟田大都集中在這裡。這些良田都是經過精心的疆理,按正南北和正東西的方向,有縱橫交錯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溝渠,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連的方塊田,即為標準的井田。“井田制度”一詞是自戰國以來,人們對西周時期所行土地制度的通用名稱,歷代各家學者的解釋不盡相同。一般認為它的含義有二:一、“井”字像田地的形狀。田地中有阡、陌、溝、渠,劃分田地為若干方塊,來源於夏商以前。

西周時期的井田制度

在西周,所謂“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規劃、畝積和疆界的方塊田。長、寬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畝積為百畝,作為一“夫”,即一個勞動力耕種的土地。井田規劃各地區不一致。一井的面積是方一“裡”;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納九百個勞動力;一萬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納九萬個勞動力。在井田的田與田、裡與裡、成與成、同與同之間,分別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溝、洫、澮;與渠道平行,還有縱橫的通行道,叫徑、畛、途、道。各種渠道的大小、深淺和通道的寬窄,都有一定的規格。

西周時期的井田制度

西周施行井田制,既作為諸侯百官的俸祿等級單位,又作為控制庶民的計算單位。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準買賣,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關係去繼承。耕種井田的農業庶世也隨著土地同屬於領主階級所有,終生不得離開土地,更不準轉業。

西周的各級統治者把井田分為三類。他們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於河流附近、背山向陽的平展土地)成千塊、上萬塊地留給自己,叫“公田”。因為公田的面積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驅使奴隸集體餅種。把距城市較近的郊區土地,以田為單位分給和統治者同族的普通勞動者耕種,也叫“國人”。國人不負擔租稅只負擔軍賦和兵役。他們平時每年向國家交納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為軍費。戰時當兵,自己準備武器、糧食和軍需。

西周時期的井田制度

早在西周中期,就有個別貴族為了額外榨取庶民的剩餘勞動,強迫庶民開墾井田以外的空地。這樣開墾出來的田地,不可能是方方正正的,也不可能有一定的畝積,是瞞著公室,不納稅的私有物,叫私田。到西周末期,私田的存在已相當顯著。爭奪田邑、交換土地的記載也多起來了。

西周時期的井田制度

貴族們土地私有的慾望不斷增長,倒周幽王時連公田都企圖據為己有。公元前712年,周桓王取鄭國田地,就得王畿內蘇仇忿生之田作為交換條件。貴族之間為田地爭鬥、訴訟,也層出不窮了。同時,開闢和耕種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勞動力。而用奴隸制的辦法已不能調動生產者的勞動積極性了。《公羊傳》何休注說:當時“民不肯盡力於公田。”於是,一些順應新形勢的貴族為了招徠勞動人手,改變剝削方式。奴隸們可以佔有少量的生產資料,獨立經營農業和與農業有關的家庭副業,他們已經是封建農民的前驅了。奴隸的逃亡,使一些國家的公田變成了荒原。井田制再也維持不下去了。

西周時期的井田制度

《左傳》記載: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正式廢除井田制,承認私田的合法性,而一律徵稅。公元前548年,楚令尹子木整頓田制,視土地高下肥瘠,“量入修賦”,其後各國也紛紛效法。本來這些改革的目的在於維護舊秩序,但它們既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已成的事實,從而事與願違,在井田制上打開了一個缺口。缺口接二連三地被開啟,井田制的瓦解崩塌就是必然的趨勢了。

西周時期的井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