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未經同意打胎,男方要求精神賠償,該不該賠?

導讀:

近年來,因生育權衝突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大多數情況是女方在懷孕後單方面決定中止妊娠,男方以侵犯生育權為由,將女方訴訟至法院要求賠償。

男方的理由是胎兒是雙方結婚後共同意思的結晶,如果女方未經男方同意,擅自打胎,是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也有人認為生育權來源於女方的人身權利,是否生育女方有最終決定權。

因此引發的生育權衝突,在實踐中應採用哪一方的觀點呢?

下面筆者就透過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進行分析解讀。

案情摘要

原告甘某霞與被告閆某超經人介紹認識,介紹人及被告閆某超父母均向原告甘某霞保證被告閆某超有正式工作,後原告甘某霞與被告閆某超開始交往。

女方未經同意打胎,男方要求精神賠償,該不該賠?

墮胎

在交往不久後,雙方於2015年12月22日登記結婚。

結婚後原告甘某霞發現其實被告閆某超在結婚前後根本沒有任何工作,也沒有任何的收入來源,

但婚後仍隱瞞事實,假裝每天上下班。

原告甘某霞認為,被告閆某超以欺騙方式,騙取原告甘某霞的信任後結婚,在原告甘某霞知情後仍不悔改,使原告甘某霞在感情上受到極大的創傷。原告甘某霞不能與沒有責任感的被告閆某超再繼續生活下去,故提起離婚訴訟。

原告甘某霞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原告甘某霞、被告閆某超離婚;被告閆某超賠償原告甘某霞精神損失費50000元;被告閆某超賠償原告甘某霞裝修損失15000元;被告閆某超承擔手術醫療費2995。50元。

被告閆某超辯稱:被告同意離婚,由於原告甘某霞擅自打胎,給被告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要求原告甘某霞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0元以及返還部分彩禮。

裁判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關係存續與否應以感情為基礎。原告甘某霞起訴離婚,被告閆某超表示同意離婚,可見原、被告閆某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據此,對原告甘某霞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

原告甘某霞主張被告閆某超對其進行欺騙,謊稱有正式工作,據此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的規定,原告甘某霞的該項主張無上述法定情節的存在,原告甘某霞的該項主張於法無據,故法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援。

原告甘某霞主張被告閆某超承擔醫療費。據醫院甘某霞住院病案記載“主訴:停經13+2周,要求終止妊娠。”原告甘某霞在《人工流產術前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確認。

庭審中原告甘某霞自認終止妊娠,事前並未與被告閆某超進行溝通。

故原告甘某霞所主張的相關醫療費用要求被告閆某超承擔一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被告閆某超主張原告甘某霞賠償精神損失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三十二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的規定,故法院對被告閆某超主張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被告閆某超主張要求原告甘某霞返還部分彩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經法院審查,被告閆某超不具備該條規定可以返還彩禮的情形,法院對被告閆某超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援。

女方未經同意打胎,男方要求精神賠償,該不該賠?

離婚,感情破裂

裁判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原告甘某霞與被告閆某超離婚;駁回原告甘某霞、被告閆某超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該案中,從法院查明的事實看,原告甘某霞系單方面決定中止妊娠的,在離婚訴訟中,被告閆某超向法院請求原告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0元,法院未能支援這一請求。

夫妻雙方均享有相應的生育權,這一權利是針對社會而言,夫妻共同對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對生育權的妨礙。當夫妻雙方因生育權發生衝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願主張其權利。

從生理上來說,生育的完成最終是依賴於女方,女方的生育權是基於人身權中的一種生命健康權,男方享有的生育權需要女方的配合才能完成,是身份權中的一種配偶權。

因此,當雙方的生育權相沖突時,法律更加關注的是生命健康權,而非配偶權,即女方有最終的生育決定權,女方決定不生育的,男方不得以此要求女方賠償。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中已明確規定。

女方未經同意打胎,男方要求精神賠償,該不該賠?

懷孕

不過,對於生育權衝突問題,下面的這幾個因此延伸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也會經常遇到:

1、雙方是同居關係時,生育決定權屬於女方嗎?

當然是了,生育決定權是基於女方人身權來實現的,與結婚與否本身沒有關係。

2、雙方簽訂了生育協議,女方違約了怎麼辦?

人身權不能成為合同的內容,協議是無效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男方不願意生育,女方願意生育的怎麼辦?

這一點實際上與女方不願意生育,男方想生育是一樣的,生育決定權包括生育和不生育的權利,女方想生育的,男方無法阻止,並且生育後男方同樣還有撫養義務,這提醒到處亂播種的男方,一旦播種了,女方就決定要不要收穫了。

4、醫院為女方打胎是否構成侵權?

實務中,有的醫院因為女方打胎而被男方認為構成侵權,要求承擔損害賠償,醫院實施此類醫療行為時是否構成侵權呢?當然不構成權,既然生育決定權在於女方,女方打胎來源於女方的授權,與男方沒有任何法律關係。

其實,上述的這個問題,本質上還是女方的生育決定權問題,抓住這個核心問題,這幾個問題就容易理解了。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為了更好的解讀法律知識,作者已對案例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彙編和刪減,案例中的法律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諮詢交流,請直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