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於招用童工,招用童工該如何處罰?

在中國的社會里童工是依然存在的,儘管很多人都知道使用童工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但為了利益有些人還是知法犯法。那麼哪些行為屬於招用童工,招用童工該如何處罰?

網友諮詢:

哪些行為屬於招用童工,招用童工該如何處罰?

哪些行為屬於招用童工,招用童工該如何處罰?

鄒平鶴伴法律服務所張善偉律師解答:

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的兒童或少年工人。法律嚴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業需要錄用未滿16週歲的少年工人時,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在工作時間、禁止從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給予特殊保護。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鄒平鶴伴法律服務所張善偉律師解析: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在符合招用童工的行業、崗位限制條件時,用人單位還應滿足法律對於招用童工的各項程式性要求,應該需要得到童工本人的同意,這一點似乎並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由於童工是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法律上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從事民事行為一般應當透過其監護人進行。但是,根據《民法總則》、《民法典》第35條,監護人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充分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因此,對於童工參加工作,即便監護人有權代為做出意思表示,也需要首先了解和尊重童工本人的意願。也就是說,如果其並不同意充當童工,監護人也無權強迫或強行代做決定。總之,童工本人的意願是第一位的意思表示,其監護人不能無視童工的意願而越俎代庖。

招用童工未能滿足行業、崗位要求,未能充分履行各項程式,或者在招錄之後未能確保童工身心健康成長,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情形的,自然會導致不利的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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