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觀題:民事訴訟法中的普通程式(四)

|「撤訴(一審中撤回起訴)=依申請撤訴+按撤訴處理」

1。申請撤訴的條件

(1)申請撤訴必須是當事人自願。在第一審普通程式中,申請撤訴的主體包括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提出反訴的被告,法定訴訟代理人以及經當事人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

(2)撤訴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案件受理後,判決宣告前。

(3)撤訴必須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4)撤訴必須經法院審查同意,不得有損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

法庭辯論終結後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許。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許撤訴。

公益訴訟辯論終結後原告申請撤訴的,法院不予准許。負有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而使原告訴訟請求全部實現,原告申請撤訴的,法院應予准許。

2。按撤訴處理的情形

(1)原告(含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退庭,按撤訴處理。

(2)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通知後仍不繳納或申請緩繳、減免未或法院批准仍不繳納,按撤訴處理。

(3)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退庭,按撤訴處理。

3。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

原告申請撤訴,法院依法准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繼續進行。

4。撤訴的法律後果

訴訟程式終結,不再審理和判決。訴訟費用由撤訴人承擔,但減半收取。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原告起訴後,訴訟時效中斷,法院裁定準許撤訴之日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撤訴,案件未經實體處理,原告可以再次起訴。但原告撤訴離婚案件,6個月內無新情況和新理由再次起訴的,不予受理。

|「缺席裁決」

1。對原告的缺席判決

(1)被告提起反訴時,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這裡只能判決“反訴”部分,而本訴部分不能缺席判決。

(2)原告申請撤訴的,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2。對被告的缺席判決

(1)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這裡的被告包括有獨三之訴和反訴的被告,而且是非必須到庭的被告。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屬於被告方的,缺席判決。必要時,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3)在借貸案件中,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或審理中債務人出走,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3。對無獨三的缺席判決

無獨三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即可以對其缺席判決。但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三有權提出上訴。

總結與對比

|「【總結】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當事人作出

(1)管轄權異議、協議管轄、協議仲裁。

(2)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法院。

(3)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證據保全、延長舉證期限、申請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

(4)再審當事人同意不開庭審理。

(5)督促程式中債務人異議。

法院作出

(1)不予受理的裁定。(2)法院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真題與解析

|「12-03-79」

(多選題)關於起訴與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原告再次起訴符合條件的,法院應當受理

B。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C。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沒有新事實和新理由再次起訴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D。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12-03-79」

【答案】

ABD

【考點】

一事不再理制度

【解析】

當事人起訴時,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的,裁定不予受理:(1)屬於行政訴訟的;(2)存在有效仲裁協議的;(3)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4)不屬於本院管轄的;(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1)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2)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成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許可權的;因仲裁條款或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而需受理的;(3)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4)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5)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

A選項:駁回起訴的案件未經實體處理,原告再次起訴符合條件的,法院應予受理,屬於應當受理的第一種情形,表述正確。

B選項:案件按撤訴處理,案件未經實體處理,當事人再次起訴,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法院應予受理,屬於應當受理的第一種情形,表述正確。

C選項:離婚訴訟中,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告在6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再次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C選項中存在兩個漏洞,其一,被告隨時起訴不受限制;其二,就箅是原告,6個月後也可以起訴,法院應予受理,所以該選項的表述是錯誤的。

D選項:超過訴訟時效起訴,仍然符合起訴條件(原告提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受理,屬於應當受理的第五種情形,受理之後如被告主張時效抗辯,並查明無中止中斷事由,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表述正確。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BD。

【總結】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重複起訴不受理;未作出生效判決的(裁定駁回起訴、不子受理、當事人撤訴),再起訴可以受理。超過時效起訴,法院應受理。離婚案件不受一事不再理限制,但一定時間內不得受理。

法考客觀題:民事訴訟法中的普通程式(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