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的地役權是什麼意思?

《物權法》中的地役權是什麼意思?

在我國的《物權法》中,有這樣一個詞“地役權”,在此之前的法律法規中,從未出現過“地役權”一詞,那麼地役權是什麼意思呢?“役”在漢語中有使用、利用的意思,顧名思義,“地役”就是使用或利用土地,而為自己提供方便或帶來利益。下面詳細解釋一下地役權的概念、地役權所規範的權利範圍、權利主體和地役權的法律特徵。

地役權是指土地權利人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價值的提高,透過約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種定限物權。

在我國,地役權是《物權法》所創設的法律制度,在此之前沒有關於地役權的法律規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地役權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 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地役權中的“役”就是使用的意思,如通行他人土地、由他人土地引水、禁止他人在其土地上建築一定的建築物等。地役權所涉及的兩塊土地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塊稱為需役地,供他人役使的地塊則稱為供役地。需役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成為地役權人,地役權對他來說是一種權利;供役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成為地役人,對他來說,地役權則是一種負擔或義務。

地役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地役權是對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權,因此權利主體既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我國《物權法》規定的地役權是以用益物權的 形式出現的。由於我國的土地實行的是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形式,用益物權大都用於調整土地使用權人之間的關係,地役權也是如此。因此,在使用權人不同而 所有權人一致的兩塊土地上仍有設立地役權的必要。在我國,地役權人既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也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

(2)地役權的客體通常是土地。我國的地役權客體不包括建築物。當然並不一定是一塊完整的土地,可以是一塊土地中的一部分。

(3)地役權是權利人為了對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慣常效用之上的便利而設定的用益物權,如從他人土地通行、引水、取材、限制他人在其土地上添建建築物等。這裡 所謂的“便利”並不限於經濟上或者財產價值上的方便利益,具有精神上或者感情上的利益也包括在內,如眺望地役權。

(4)地役權是依照雙方當事人的合同而設定的一方當事人使用對方當事人土地的權利。由於地役權的內容超出了需役地的正常利用價值,提高了需役地的效益,從而對供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作出額外的限制,因此需要透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兩塊土地的利用作出調節。

上面解釋了

地役權是什麼意思

和地役權的法律特徵,當事人可以向有關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也可以不用登記,但如果沒有進行過登記,則當事人沒有權力對抗善意地第三人,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合同有效,則地役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應由合同對方來承擔,而對於善意的第三人所帶來的損失,地役權人無權向其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