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知縣可以由總督任命嗎?總督有多大決定權

知縣,官名。唐代稱佐官代理縣令為知縣事。宋初有鑑於唐末五代藩鎮的跋扈,造成地方割據之弊,留節度使於京師,不設刺史而以朝官文臣出知州事。

於是亦漸以京朝官、選人、三班使臣等階官或試銜者權知縣事,因非本縣令而管縣,故稱“知某縣事”。明代始正式稱知縣,為一縣的行政長官。清代相沿不改。為正七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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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棟以為,“天下事莫不起於州縣,州縣治,則天下莫不治”,《牧令書》由是而來。春秋設縣以來,縣一直作為較小的地方政權而存在。現今說起知縣,我們常以“七品芝麻官”代稱。

然此“芝麻”相對遼闊國土自是一粟,其卻不可否認地具有牽一髮而動全身之勢。紀曉嵐曾言,“百姓視之,僅下天子一等耳”,可見於百姓眼中“父母官”之大。

謝金鑾也曾指出,“在清朝,只有兩種官員最重要,即京師的內閣大學士和京外的知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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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皇帝對知縣的選拔和任用都十分重視,雍正皇帝更是一再強調,“惟爾州縣諸臣,具有父母斯民之責,其為朕立之基址,以固邦本焉。”

《清史稿·選舉志》載:“定製,由科甲及恩、拔、副、歲、優貢生、廕生出身者,為正途,餘為異途。” 既有正異之分,自有高下之見。清代任官制度以承襲明製為主,任官重正途,知縣多為進士、舉人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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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的選任自不如科考一般只談經綸。《清會典·吏部》卷十載到其中吏部七項核查程式:一是別其流品;二是觀其身言;三是核其事故;四是論其資考;五是定期限;六是密其迴避;七是驗其文憑。即既要考察其出身、言行,又要核其父母喪期、俸期、學習期和試用期,還要注意迴避制度的執行、任職所需文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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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作為清政府中央政策的直接執行者,是與老百姓打交道的“親民之官”,是鞏固政治的基礎環節,因此其任命須經過層層篩選。那麼總督在知縣任命中起著多大作用呢?

如果說知縣是“治事之官”,那麼總督便為“治官之官”。眾所周知,清承明制,於各地設立總督以治天下。總督位正二品,若兼兵部尚書或都察院右都御史,可達從一品,若兼大學士職位,則官階至正一品。雍正時期始,總督兼任兵部尚書或都察院右都御史成定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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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尚書掌管兵權,總督由此節制轄區內提督等綠營武將;都察院右都御史專責監察轄區內的文武官員。由此,總督職掌

綜理

軍民事務、統轄文武、考核官吏,為一方之軍民高階長官,世稱封疆大吏。

《清史稿·職官志三》論道,“總督,從一品。掌釐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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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其權力雖大,必承約制。四品以上官階,如巡撫、提督、知府等,總督雖為他們的上層領導,但於其只存節制作用,或可彈劾上奏,卻無法直接進行人事任免。

《清史稿·志九十一·職官三(外官)》記載,巡撫有“宣佈德意,撫安軍民,修明政刑,興革利弊,考核群吏,會總督以詔廢置”。

而總督雖有調動地方兵馬的許可權,可以讓提督和總兵聽命於己,卻無法直接管轄以下的官兵。由此,我們可窺得其間官員相互制約權衡的關係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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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既握監察百官之責,自是有其權責範圍。清朝制度中,總督可以對轄區內文武官員進行考核監督。其根據朝廷規定的四格六法標準對地方官進行考核,文官的考核結果上報吏部,武將的考核結果上報兵部。

四品以下的文官和三品以下的武職,總督上奏於聖上,便可在這些地方官職進行人事上的轉任、任命、降黜。值得注意的是,武將的人事調動須與提督聯名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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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總督只需上奏便可掌控知縣的升遷降黜。不僅如此,乾隆以後,長期未考上官職的舉人,可經過“大挑”考試,於地方任知縣或教諭。 “大挑”制度中,舉人在京受吏部和親王大臣挑選後,考核透過者至地方於總督、巡撫再次挑選。

至此,我們可知,總督在參與“大挑”制度而任知縣的學子中以終極面試官的身份左右任命結果。於在任知縣,總督作為考核官具有一定的任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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