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程式是如何操作的?

上一節我們給大家講解了關於取保候審的知識,今天我們和大家來分享關於監視居住知識。所謂的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那麼,到底哪些人適用監視居住呢?監視居住的程式又是如何操作的呢?下面,本文透過四個方面為大家詳細講解關於監視居住的法律內容。

哪些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程式是如何操作的?

一、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1、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 疾病

(2) 懷孕、哺乳

(3) 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4) 特殊情況

(5)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

2、 對符合取保候審的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透過以上兩點我們可以看出,監視居住的實行需要符合逮捕或者取保候審的條件之一。同時,對於監視居住情形還存在兩種增補的情況:一是,對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監視居住。二是,對於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義務,可以監視居住。

二、監視居住的程式

1、監視居住的地點:

(1)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2)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注:這裡所說的“有礙偵查”是指: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可能引起同案犯逃跑、妨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3)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通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注:對於指定居所應該符合下列條件: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便於監視、管理;能夠保證辦案安全。)

3、監視居住的監督:檢察院進行監督。

4、監視居住的監控: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訊進行監控。

5、監視居住的費用承擔: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

哪些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程式是如何操作的?

三、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決定機關同意)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四、期限、變更

1、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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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