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是不是醫療期?區別是什麼?這些待遇標準,你需要了解

病假期是不是醫療期?區別是什麼?這些待遇標準,你需要了解

隨著連續幾天的氣溫“大跳水”,突如其來的寒風讓不少小夥伴一時間措不及防,紛紛“中招”,請起了病假。

這個時候有不少剛入職不久的小夥伴就會有疑問了:一直聽說有病假和醫療期這兩個概念, 那麼這兩者是同一回事嗎?今天就帶大家來徹底弄清楚這個問題。

先說結論,醫療期與病假是一回事嗎?

不是。

病假期≠醫療期

一、定義不同

1、病假:生理性質。即員工因身體原因不適醫生建議停止工作休息治療的時間。

2、醫療期:法律性質。即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保護期。——勞部發〔1994〕479號第2條

二、期限不同

1、病假:

沒有期限限制。主要是醫生結合員工身體狀況給予休假建議的期限。

2、醫療期(全國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一個週期內累計計算(勞部發〔1995〕236號第1條)

劃重點:

病假是一種醫療假期,這個要根據員工的病情,也就是醫院提供的病假證明來確定。

醫療期是有法定期限的,病假是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期限的。

舉例說,一名員工骨折,按照他入職時間和工作年限來算,醫療期只有3個月,可他的實際情況需要5個月來恢復。那麼他的病假就是5個月,而非3個月。

三、計算標準不同

1、病假

:沒有期限限制。主要是醫生結合員工身體狀況給予休假建議的期限。

2、醫療期(全國規定):

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即自然日)——勞部發〔1995〕236號第一、2條

注意:

為什麼有括號註明是全國標配規定?因為有些地方有地方性規定,此時勞動合同履行地單位應當按照當地的醫療期規定。

四、保護力度不同

1、病假:醫療期滿後的病假,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前置條件: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法第40條

2、醫療期:醫療期內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40條和41條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42條

注意:

醫療期滿後雖然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員工的權利,但是用人單位在形式這項權利的時候務必注意前提條件要形式充分。

五、待遇不同

1、病假: 超過醫療期的病假,是否支付及支付標準沒有明文規定,主要依據當地規定,若沒有當地規定,主要依據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若仍然沒有,則依據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協商。

2、醫療期:在醫療期內的病假,各地比較統一,都是應當支付相應待遇。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59條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關於病假工資,各地方的規定不一樣,需參照當地的要求來操作。

員工在醫療期滿後繼續休病假,公司需要支付病假工資嗎?

這個問題一直是比較有爭議的,有的主張不支付,有的主張支付,同樣的問題法院判決也不一樣,總之一句話:

支不支付,看當地規定。

這裡列舉幾個地區的規定:

北京: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

在病休期間,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上海: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

員工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

病假等假期期間

,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江蘇: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

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製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員工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深圳: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

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是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以上地區規定中,江蘇、深圳要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而北京、上海則沒有要求,只是說在病假期間。

關於病假期和醫療期之間的關係,大家都明白了嗎~?

氣溫驟降,小夥伴們都要記得保暖,以健康的體魄和飽滿的精神面對工作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