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時提出管轄權異議真的對自己有利嗎

打官司時提出管轄權異議真的對自己有利嗎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後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該案的實體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

管轄權異議制度是為了方便當事人訴訟、保證司法公平公正的一項訴訟程式制度。但是該制度本身也是為了更加公平有效的進行,而不是終結訴訟。

打官司時提出管轄權異議真的對自己有利嗎

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管轄權異議在訴訟中被提到的次數越來越多,很多當事人申請管轄權異議的理由讓人啼笑皆非,簡直就是睜著眼說瞎話,明明受理法院就有管轄權可是他偏偏說沒有。面對這種情況,法院只能下裁定駁回其管轄權異議申請,他立馬上訴,那隻能將案件暫停審理,移交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雖然一些地方對於濫用管轄權異議出臺一系列的懲罰措施,但是適用的案件卻屈指可數。

今天小編就想說幾句掏心窩子的話,到底當事人該不該提管轄權異議。我覺得應當視情況而定。如果你覺得受訴法院確實沒有管轄權而且由原受訴法院審理確實會影響你的權利的話,則應當提起管轄權異議,而且應當附上相關的證據材料以及法條一併在答辯期內提交法庭。

打官司時提出管轄權異議真的對自己有利嗎

如果由受訴法院審理不會傷害到你的權利,而且你也沒有紮實的依據證明受理法院沒有管轄權,那就不要再提管轄權異議。這種情況下提出管轄權異議無非就是想拖延時間,這是一種典型消極訴訟心理,給人的感覺就是你在訴訟屬於不在理的一方,讓法官形成不好的印象。

對於那些訴訟中濫用管轄權異議的人,其實成本還是很高的。濫用者無非就是想拖延時間,可是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速度非常快,即使上訴也能很快處理基本拖不了太長時間。但是其代價卻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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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給法官形成不好印象。雖說法官判案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是法官也需要對客觀的證據事實進行感性的分析,形成對案件的內心確認。對於一個濫用管轄權而不積極應訴的人,給人的感覺就是你覺得自己可能會敗訴所以故意拖延時間。

第二,對於當事人之間你喪失了一次自己佔據有利地位的調解機會。案件剛到法院,作為原告方都會希望案件得到快速解決,所以調解的時候原告讓步的空間是很大,被告可以趁勢為使自己的損失最小化。可是等到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後,你的優勢地位就會喪失。雖然這個裁定不會對案件實體裁判結果產生影響,對敗訴的裁定會給對方一個心理暗示就是這場官司他贏定了,所以調解時他就不會怎麼讓步了。

第三,濫用管轄權異議還可能面臨高額的處罰。2019年各地法院都陸續公佈了一批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處罰案件,這也為那些濫用者敲響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