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為什麼要開庭前會議?庭前會議做什麼對被告人有什麼好處

刑事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審理,在開庭前,許多法院的審判法官會主持召開庭前會議,這是為了解決正式開庭中處理不必要的程式等與審理案件有關的問題,減少正式開庭時不必要的休庭和中止審理等問題,而提前召集公訴人、辯護人以及部分被告人召開的會議。

刑事案件為什麼要開庭前會議?庭前會議做什麼對被告人有什麼好處

刑事案件的庭前會議適用哪些案件?

庭前會議主要是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中,認為證據材料較多、案情特別疑難複雜或者案件本身社會影響重大,或者公訴方及辯護人雙方對刑事案件的事實證據等問題存在分歧,有不少爭議等情況下,這類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決定,在案件開庭審理前召開庭前會議來處理上述問題。

誰有權申請,誰有權決定召開庭前會議呢。

案件的公訴人以及被告人聘請的辯護人為了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等事項,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控辯雙方提出召開庭前會議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說明、列舉需要處理的問題。也就是說公訴人及辯護律師均有權申請召開庭前會議。但是,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有權決定是否召開庭前會議,有權決定庭審時一併處理申請事項的權利。

刑事案件為什麼要開庭前會議?庭前會議做什麼對被告人有什麼好處

刑事案件的庭前會議中,由審判長及承辦法官主持,或者由其他合議庭成員主持或者參加庭前會議。庭前會議的主持人主要就下列十個事項向公訴人及辯護人雙方瞭解情況,聽取意見:(1)主要是辯護方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2)被告人及辯護人是否申請有關人員迴避;(3)對審理方式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4)是否提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5)是否提供新的證據材料申請調取證據;(6)是否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7)是否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據;(8)申請向證人或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申請;(9)是否申請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或者對出庭人員的名單提出異議;(10)其他與審判相關的需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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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庭前會議的召開,是對案件審理中的審判程式等問題提前解決的過程。只要被告人及其委託的辯護律師積極應對庭前會議,並按照上面十項內容做好充足的準備工作,如果能成功地解決管轄、迴避、非法證據排除、重現鑑定、證人出庭等問題,一定會使審判工作順利進行,跟大限度地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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