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親分家,財產全留給兒子,債務卻全留給姐姐,這合法嗎?

漢武帝開創了西漢王朝軍事最為鼎盛的一個局面,他死前留下兩道“遺囑”——“使黃門畫者畫《周公負成王朝諸侯》以賜光”和“立皇子弗陵為皇太子。”這兩份遺囑環環相扣,將《周公負成王朝諸侯》圖交給霍光就是想要他輔佐皇子弗陵登基。

當然,這一份遺囑並不是我國最早的一份遺囑,我國最早的一份遺囑應該是秦始皇留下的,可惜被人篡改了。直至今天,“遺囑”也逐漸發展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老父親分家,財產全留給兒子,債務卻全留給姐姐,這合法嗎?

我國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從而決定自己的財產等分配給誰。老劉是家中爺爺輩的人了,年齡很高,自己的妻子也很早就去世了。為了預防以後可能會出現的情況,老人請律師依法訂立了一份遺囑。

老劉認為,自家的小兒子生活條件不太好,於是將名下的一套房子、一輛汽車全部留給了小兒子。但是自己還有五萬元的外債,老劉不想給小兒子添麻煩,於是把債務全部留給了大女兒,大女兒經濟條件比小兒子要好,而且嫁了一個好人家,幫忙把這筆外債還掉沒什麼大不了的。

老劉安心地立下這份遺囑,小兒子自然沒有意見,但是大女兒就有意見了——自己的錢也不是大風吹來的,賺錢不容易。小兒子雖然條件不好,但是自己作為姐姐也幫忙了,而且自己還將老劉接來身邊照顧,自己雖然不在乎一點家產,但為什麼要把債務留給自己呢?

老父親分家,財產全留給兒子,債務卻全留給姐姐,這合法嗎?

不僅是老劉的女兒,我們肯定也會感到十分疑惑——這樣立遺囑違法嗎?這樣的遺囑老劉的大女兒是不是必須要執行呢?老劉的遺囑很明顯只有兩點:第一,遺產留給小兒子;第二,債務留給大女兒。

第一點,遺產留給小兒子。關於遺產繼承共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代位繼承、轉繼承、遺贈五種方式,老劉對小兒子的遺產繼承就是屬於遺囑繼承。

《民法典》第三章中規定了五種立遺囑的方式:

第一,自書遺囑

,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

第二,代書遺囑

,由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且應有包括代書人在內的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

第三,錄音錄影遺囑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第四,口頭遺囑

,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依法口頭訂立的行為;

第五,公證遺囑

,由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老父親分家,財產全留給兒子,債務卻全留給姐姐,這合法嗎?

老劉的立遺囑方式可能是遺囑繼承中的自書遺囑或者代書遺囑。而在《民法典》規定中,如果繼承開始,要按照法定繼承進行繼承辦理,但如果有遺囑的,必須按照遺囑繼承來辦理。老劉選擇遺囑繼承,並將財產全部留給小兒子,這是合法的。

第二點,債務留給大女兒。這個要求合法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這句話中的關鍵要義是:繼承人要以所得遺產還清債務。也就是說,真正應當還清債務五萬元的是小兒子,老劉的大女兒不需要還清父親的債務。老劉的遺囑中的遺產是一套房子、一輛汽車,其債務五萬元遠遠低於遺產實際價值部分。因此,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上看,小兒子都應該還清債務。

但如果小兒子或者大女兒以負擔了父親部分贍養費用為由拒絕承擔債務呢?

老父親分家,財產全留給兒子,債務卻全留給姐姐,這合法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老劉的長女和幼子有撫養父親的義務,而並非權利,承擔撫養費無法成為財產繼承中不承擔債務的理由。將來如果告上法庭,也會判決小兒子承擔債務。

如果在這個過程中還有老劉沒有處分到的財產,那麼如何進行分配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如果存在遺囑未處分的財產,那麼就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在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是:

配偶、子女、父母

。由於老劉的妻子已經去世,那麼這份未處分遺產就由大女兒繼承。

我們可以看出,在一定條件下,“父債”可以不用“子償”。同時,我們千萬不要以為遺囑可以隨便訂立,訂立之後就必須按照遺囑的方式來繼承。如果損害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法律會保護你的。

不管如何說,父母從小把我們養大。面對父母的生養之恩,其實我們無法完全還上父母的這一份恩情。我們能做的就是盡心盡力地在父母膝前盡孝。生活之中有爭吵、有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畢竟父母是第一次做父母,而我們也是第一次做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