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私下與個人簽訂承包合同有效嗎?北京律師給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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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張某私下和村委會主任劉某簽訂了一份坡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為30年。過了幾個月,村委會得知此事後,主張該承包合同無效。那麼,村主任與個人簽訂的承包合同有效嗎?

村主任與個人簽訂的承包合同是無效的,本案中張某錯誤地理解了發包方的主體。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因此,在農村土地承包中,發包主體是村委會和村民小組,而不是村主任或者村支書個人。

在簽訂承包合同過程之中,對於發包方主體的確認標準有兩個:

第一個是村委會公章,只有加蓋了村委會的公章的,才是代表了村委作為發包主體;

第二個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簽字。有公章沒簽字,合同雖然有瑕疵,但是一般是有效的;而如果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而沒有公章,那麼這個合同一般是無效的。

所以,廣大農民朋友應該弄清楚其間的區別,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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