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嗎?這條法律告訴你不一定!

引言

人類之所以能夠成為一個互相依存的社會,就是有一定的秩序,每個人根據自己的能力、特色、喜好、意願等因素扮演各自的角色。

社會每一個人都要遵守一定的規矩、一定的秩序,否則,就像馬路上亂闖紅燈的汽車一樣,會導致社會動盪,甚至像世界大戰這樣的災難!

這種社會秩序就是法律,各種位階的法律管理著各種層次的人和事務。憲法構建一個國家法律的基調,行政法像俠客,幫你管管不平事。民法像媽媽,管著你的吃喝拉撒。而刑法像嚴父,平時不管你,一旦犯了大錯,就是嚴厲的懲罰。

最嚴厲的刑法之一也有不足之處

我們人類最重要的東西就是生命了,所以一般社會觀念會認為,最惡劣的罪行就是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當然那種瓊瑤劇裡的“你失去的是一條腿,她失去的可是愛情”的這種【愛情價更高】的理念,不在@金寶每日說法今天討論犯罪!

所以,刑法裡有一條大家都熟悉的,專門針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罪名。

那就是【故意殺人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有一條就是【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導致了他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最高刑也可以處死刑。

按照我們現在的一般觀念,死刑立即執行是最嚴厲的懲罰了,但是無論是【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要達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標準,行為人要達到既遂才可以的。也就是說要有被害人死亡,如果沒有被害人死亡,一般不會判死刑。

因為根據刑法規定,犯罪未遂的話,是比照既遂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那麼,我們現實中假如出現那種案例,就是衝著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去的,手段非常殘忍,社會影響非常惡劣,被害人也是九死一生,雖然救活過來了,也基本是廢人了,生不如死,這種犯罪分子造成的後果,相當於殺人了,甚至更嚴重,如果留著他,對社會是一種傷害,對法律是一種踐踏。

故意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嗎?這條法律告訴你不一定!

這條法律可以解決

歷史上還真有這麼一個案例,歹徒強姦少女,又將她腸子掏出扯斷,導致少女雖然被搶救過來了,卻留下了嚴重殘疾。後面判決死刑立即執行了。根據的就是這一條法律。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

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條就規定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雖然沒有造成他人死亡,最高刑一樣可以判決死刑。

有人可能就要問了,歹徒明明就是奔著故意殺人去的,應該判故意殺人罪的未遂,怎麼就判故意傷害罪了呢?

@金寶每日說法需要介紹一下,根據刑法理論,觸犯一個罪並不代表就不會觸犯其他罪,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是法條競合的關係,觸犯故意殺人罪就必然會觸犯故意傷害罪,自己理解一下,要殺人,當然首先要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嘛!所以說,故意殺人罪可以包容評價為故意傷害罪!

那故意殺人未遂,但是導致他人身體嚴重殘疾的,當然可以包容評價為為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情形。可以適用最高刑死刑。

故意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嗎?這條法律告訴你不一定!

總結

所以有了這條法律,就算歹徒是抱著故意殺人的目的以特別殘忍手段去犯罪,導致他人嚴重殘疾的,就算沒有導致他人死亡。

依然可以適用刑法第234條的

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量刑最高可以達到死刑!而且並不是紙上談兵,也有曾經適用過的記錄,犯罪分子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這樣,才可以做到罪刑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