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獲經過”中認定立功,幫助受援人春節前成功取保,並終獲緩刑

關鍵詞:法律援助;盜竊罪;立功;取保候審;緩刑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至7月期間,陳某某、鄒某某為免費使用共享汽車,在佛山市南海區桂城、大瀝等地以撬開門鎖、拔掉定位器訊號線方式盜用共享汽車,其中陳某某作案5次、鄒某某參與作案3次。案發後,兩人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並自願認罪認罰。檢察院以盜竊罪對兩人提起公訴,並建議法院對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對鄒某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廣東都匯律師事務所馬靈生律師接受南海區法律援助工作室的指派,為本案鄒某某提供辯護。

接受指派後,承辦律師第一時間前往看守所會見鄒某某,其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任何異議,只希望能從輕處罰,爭取早日釋放。在承辦律師告知其訴訟權利以及提醒其是否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時,鄒某某表示自己被抓後,按照警察要求打電話將陳某某約出,配合警察抓獲陳某某。承辦律師意識到鄒某某可能有立功情節,但很疑惑起訴書中並無相關認定。

於是承辦律師馬上聯絡法院閱卷,發現該案的《訊問筆錄》、《情況說明》、《起訴意見書》等材料並未記載鄒某某協助抓獲了陳某某。經過仔細查閱全案證據,承辦律師終於在《抓獲經過》中有所收穫,本案負責抓獲陳某某的兩位民警在《抓獲經過》中提到過“鄒某某帶我們到陳某某住處”、“在鄒某某的配合下,到陳某某住處進行預伏布控”,但表述的非常隱晦。

閱卷結束後,承辦律師梳理了在案證據以及與鄒某某的會見談話內容,認為本案的辯護思路是認定鄒某某具有立功情節,為其作罪輕辯護,爭取從寬處理。為此,承辦律師作分析如下:

1、在法律依據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本案中,如鄒某某所述屬實,其符合立功條件,檢察院6個月的量刑建議是在未考慮鄒某某具有立功情節下作出的,若能認定立功,對鄒某某的量刑極為有利。

2、在證據方面,只有《抓獲經過》中零星的提到了鄒某某協助抓獲同案犯,但如何協助以及是否達到立功程度均是不明確的,若僅憑此主張鄒某某構成立功,證據顯然是薄弱的。承辦律師想到唯有抓住庭審過程的訊問環節,透過兩個被告人的當庭供述,向法官、檢察官還原鄒某某協助抓獲陳某某的整個過程,繼而核實鄒某某是否屬於立功。

3、在量刑方面,鄒某某還有以下從輕、減輕情節:(1)起訴書指控的五起盜竊中,鄒某某隻參與了三起並且只負責看風,其屬於從犯;(2)鄒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配合偵查機關工作,構成坦白;(3)鄒某某已自願認罪認罰,具有強烈的悔罪意願;(4)鄒某某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5)鄒某某參與盜竊只是為了免除共享汽車少量的使用費,其主觀惡性不大,並且鄒某某參與盜竊的三臺車輛已全部追回併發還給了受害人,本案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較小。

制訂好辯護策略,承辦律師進行了充分的庭前準備工作,為了讓法官和檢察官知悉鄒某某協助偵查機關抓獲陳某某,承辦律師為庭審訊問環節精心準備了數十個問題,力求完整、全面的再現整個抓獲過程。

本案庭審時,在訊問環節,承辦律師將事先準備好的問題逐一向兩被告人進行發問,陳某某表示:“我在被抓前接到鄒某某的電話,他讓我下樓喝奶茶,我剛下樓就被便衣抓了”,鄒某某表示:“當時警察問我願不願意配合抓獲陳某某,我同意了,然後我帶警察來到陳某某住處,我按照警察要求,把他約了下來”。在證據出示環節,承辦律師提醒法官、檢察官查閱陳某某的《抓獲經過》,並將相關辯護觀點一一向法官和檢察官闡述。法庭辯論時,檢察官當庭補充意見:“因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並未對立功情況進行特別說明,故本院起訴時未認定鄒某某有立功情節,鑑於今日的庭審情況,請法院核實鄒某某是否構成立功”。

庭後,該案遲遲未下判決,眼看春節將至,家屬非常著急。於是承辦律師主動聯絡法院溝通審理進度,並以鄒某某構成立功的情況下,羈押期限可能已屆滿為由申請對鄒某某取保候審。春節前,家屬打來感謝電話,表示鄒某某已成功取保。最終,法院採納了承辦律師的相關辯護意見,認定鄒某某具有立功情節,並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案件點評】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雖然《刑訴法》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既要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材料,也要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但是實踐中,一旦嫌疑人被立案調查,偵查人員往往先入為主,會朝著定罪、罪重的方向收集證據,而選擇性忽略了可能無罪或罪輕的證據。特別是在調取言詞證據時,更是有明顯的傾向性,避重就輕,職業天性使然。而嫌疑人一旦被羈押至看守所,便與外界斷絕聯絡,導致資訊不對稱。一般來講,他們不知法律也會賦予自己相關訴訟權利;即便有些人具有權利意識,但也未必詳知權利範疇,更不用說如何使用自己的權利。因此,律師如果能夠提供有效的辯護工作,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整個案件的證據體系,透過獨立的發表辯護意見,提醒辦案機關查閱未注意到的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避免被告人枉受牢獄之災。

迴歸到本案中,鄒某某按照偵查機關的要求,配合抓獲同案犯,但相關情況並未記載在筆錄中,偵查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也選擇性的忽略這一事實。承辦律師結合自身常年辦案經驗,細查案件證據,抓住僅有的《抓獲經過》以及法庭訊問環節的機會,向法官、檢察官還原了鄒某某協助抓獲同案犯的全部過程,並立足於事實和法律,積極主動與法官、檢察官溝通探討,最終相關辯護意見得到法院認可,鄒某某得以在春節前成功取保,法院認定鄒某某具有立功情節並對其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