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集釋程樹德:鄉黨篇 ●第七章

1、齊,必有明衣,布。

【考異】

七經考文:一本「布」下有「也」字。 釋文:「齊」,或作「齋」。

【考證】

黃氏後案:明衣之制,於禮無見。說者多據喪禮言之,未必是。蔡宸錫曰:「古人衣服,以布為襯身單衫,於祭服謂之明衣。但行禮皆當服明衣,不特祭為然,故皇氏謂朝服必先以明衣襯身。於燕居謂之澤,秦風『與子同澤;,朱傳:『澤,裡衣,以其親膚,近於垢澤,故謂之澤。;」據蔡氏說推之,則齋時親身之衣尊稱曰明,亦明水明火取諸潔之義也。

【集解】

孔曰:「以布為沐浴衣。」

【唐以前古注】

御覽五百三十引鄭注:明衣,親身衣,所以自潔清也,以布為之。 皇疏:謂齋浴時所著之衣也。浴竟,身未燥,未堪著好衣,又不可露肉,故用布為衣,如衫而長身也,著之以待身燥。故玉藻雲「君衣布,晞身」是也。

【集註/朱熹】

齋必沐浴,浴竟卽著明衣,所以明潔其體也,以布為之(此下脫前章寢衣一簡)。

按:集解、集註均以明衣為浴衣,而皇疏尤為明顯。今日本國俗,浴時例有浴衣,猶古制也。清初學者不知浴衣之制,於是種種曲說由此而生。如論語竢質則以為父母之遺衣,劉氏正義則以為浴衣外別有明衣,反以不誤者為誤,皆因目不睹浴衣之制,故有此疑也。

【別解一】

群經平議:孔注云「以布為沐浴衣」者,猶雲以布為齋衣耳。齊必沐浴,故古語卽謂齊為沐浴。哀十四年左傳:「陳恆弒其君壬於舒州。孔丘三日齊而請伐齊。」論語作「孔子沐浴而朝」,是沐浴卽齊也。邢氏誤會注意,遂以明衣為親身之衣,而有明潔其體之說。按儀禮士昏禮「姆加景」,鄭注曰:「景之制蓋如明衣,加之以為行道禦塵,令衣鮮明也。景亦明也。」是鄭意以明衣為加之於外者,非親身之衣也。士喪禮「明衣裳用布」,鄭注曰:「所以親身為圭絜者。」此乃死者所用,其制迥異於生。邢氏以士喪禮之明衣為齊之明衣,殆不可從也。

【別解二】

論語訓:記曰「衣布晞身」,凡布十五升曰布衣,明衣布,齋浴布也,言不用常浴布。

按:王氏以「明衣布」三字連文,釋為浴布,可謂創解,惜無確證耳。

【餘論】

四書稗疏:古之言布者,兼絲麻枲葛而言之。練絲為帛,未練為布,蓋今之生絲絹也。清商曲有云「絲布澀難縫」,則晉 宋間猶有絲布之名。唯孔叢子謂麻竺葛曰布,當亦一隅之論。明衣之以布別者,異於纖縞靡麗之服耳。

陔餘叢考:古時未有棉布,凡布皆麻為之。記曰「治其麻絲,以為布帛」是也。木棉作布,邱文莊謂元時始入中國,而張七澤潯梧雜佩引通鑒梁武帝送木棉皂帳事,則梁武時已有此布矣。然則棉花布自古有之,何以邱文莊謂元初始入中國?蓋昔時棉花布惟交趾有之,其種其法俱未入中土,觀姚察門生所送祇一端,白樂天以此送人,並形之歌詠,則其為罕而珍重可知。迨宋末元初,其種傳入江南,而布之利遂衣被天下耳。

2、齊必變食,居必遷坐。

【考證】

論語後錄:周禮 膳夫「王日一舉」,注:「王日一舉,以朝食也。鄭司農曰:『齊必變食。;」按古者一日之中三時食,朝、日中、夕也。日一舉者,謂朝也。殺牲盛饌曰舉,朝舉,則日中及夕餕其餘矣。唯齊日三舉,改常饌更而新之。齊者,潔清之義也,所謂變食是。後儒以為變其所常食,取莊子「不飲酒,不茹葷」當之,失古制矣。 四書典故辯證:說文:「葷,臭菜也。」通謂芸臺椿韭蒜蔥之屬,其氣不潔,故不茹之,非不食肉之謂。國語:「先耕耤三日,王卽齊宮,乃淳濯饗,及期饗醴乃行。」是齋亦非不飲酒。朱子於家禮雲:「食肉不得茹葷,飲酒不得致亂。」仍未嘗以莊子為據也。

論語竢質:自此以下至「不多食」,皆記齊時之飲食也。 四書典故核:變食者,謂盛饌也。君子敬其事,則盛其禮,故不餕餘也。國語曰:「大夫舉以特牲,士食魚炙。」然則夫子之變食,或特牲而不餕餘焉。 劉氏正義:莊子 人間世:「顏回曰:『回之家貧,惟不飲酒不茹葷者數月矣。若此則可以為齊乎?;曰:『是祭祀之齊,非心齊也。;」據周語言,耕籍前五日,王入齊宮飲醴。醴味醇淡,與酒不同,故莊子言不飲酒也。不茹葷者,禮 玉藻注:「葷者,薑及辛菜也。」荀子 哀公篇:「夫端衣玄裳,絻而乘路者,志不在於食葷。」端衣玄裳卽是齊服。楊倞注:「葷,蔥薤之屬也。」不飲酒,不茹葷,是異常饌。解者誤以葷為肉食,而凡齊皆禁用之,與禮意悖矣。士喪禮記言「人子養疾皆齊」,而曲禮言「父母有疾,食肉不至變味,飲酒不至變貌」。齊時或可飲酒,則謂齊禁肉食,於古無徵矣。

按:朱竹垞有釋齋一文,大旨與錢氏所說略同,皆主加常饌之說。觀下文有「肉雖多」、「惟酒無量」數語,其說確不可易。周禮或不足信,然國語非偽書也。集註以不飲酒、不茹葷釋齋,雖出莊子,然因此不得不變更古注章節,而於下文「割不正不食」及「沽酒市脯不食」兩節,於義均不可通。朱子於家禮已不用莊子,而集註仍沿其誤,不及改正,何也?

論語釋故:祭義曰:「致齊於內,散齊於外。內者內寢,外者外寢。」檀弓曰:「君子非致齊也,非疾也,不晝夜居於內。」此齊之所居也。凡居於室,尊不恆居奧。為人子者,居不主奧,不敢當尊也。遷坐者,蓋不居奧,如侍親也。 胡培翬燕寢考:既夕記「士處適寢」,又云「有疾,疾者齊」,注云:「適寢者不齊不居其室。」玉藻雲:「將適公所,宿齊戒,居外寢。」外寢,正寢也。穀梁傳雲:「公薨於路寢。」路寢,正寢也。寢疾居正寢,正也。大戴禮 盛德篇雲:「此天子之路寢也,不齊不居其室。」古者自天子以至於士,常居皆在燕寢,惟齊及疾乃居於正寢。鄉黨所云「齊居必遷坐」以此。孔注云「易常處」,蓋常處在燕寢,至齊必遷居正寢。

按:唐律,大祀散齊,不宿正寢者,一宿笞五十。蓋猶沿古制。

【集解】

孔曰:「改常饌,易常處。」

【唐以前古注】

皇疏引範甯雲:齊以敬潔為主,以期神明之享,故改常之食,遷居齊室也。

【集註/朱熹】

變食,謂不飲酒,不茹葷。遷坐,易常處也。此一節記孔子謹齋之事。

【餘論】

黃氏後案:莊子曰:「不飲酒,不茹葷。」此祭祀之齋,非心齋也。朱注引之。葷者,臭菜之屬。李氏本草曰:「五葷卽五辛,謂其辛臭昏神伐性也。煉形家以小蒜、大蒜、韭、芸臺、胡荽為五葷,道家以韭、薤、蒜、芸臺、胡荽為五葷,佛家以大蒜、小蒜、興渠、慈蔥、茖蔥為五葷。」然則以齋為不茹葷者,亦變食之一說。其以不茹葷為不食肉者則繆耳。國語:「先耕藉三日,王卽齋宮,乃淳濯饗醴。及期,鬱人薦鬯,犧人薦醴,王裸鬯饗醴乃行。」則據注者以齋為不飲酒,亦非也。金鶚求古錄禮說:古人將祭必齋。齋者,致精明以交鬼神也。故君子之齋,沐浴以潔其身,嚴肅以澄其心,不禦內,不聽樂,居必遷於外寢,服必明衣玄端,皆所以致其精明。而味之濁者足以亂我清明之氣,亦必戒之,故論語雲「齋必變食」也。莊子 人間世雲:「齋者不飲酒,不茹葷。」(葷,謂蔥韭薤蒜之屬。)酒與葷,其氣味最昏濁,齋者所必嚴禁,故特言之,而變食猶不止此,周官膳夫雲:「王齋則不舉。」舉者,殺牲盛饌也。三牲之肉,(三牲,牛羊豕也。)氣味亦濁,故並戒之。自王莽竄易周官經文,謂王齋日一舉,邢昺論語疏因謂「食不厭精」至「不多食」皆蒙齋文。近朱竹垞據周官及邢疏,極辯不飲酒食肉之非,學者惑之。案王制雲:「八十,齋喪之事勿及也。」齋與喪並舉,其不得飲酒食肉可知。月令雲:「仲夏之月,君子齊戒,止聲色,毋或進;薄滋味,毋致和。」夫曰薄滋味,則不飲酒食肉矣。二至之齊猶且如此,況祭祀之齊乎?此其證也。且論語經文明言變食,變者必易其常,若仍飲酒食肉,特加厚於平時,安得謂之變乎?朱竹垞謂:「王日食一大牢,遇朔當兩大牢,齊則加至三大牢。」此沿舊說,不知王日一舉者,舉少牢也,惟朔日則大牢。若日一大牢,亦已侈矣。乃加至三大牢,其侈不已甚乎?朔為一月之首,其牲體宜加於常日。齊則為祭而設,別是一義,何必加於朔月乎?先儒謂齊不食餕餘,故三大牢。然凡物皆可新治為饌,何必大牢乎?至於齊而飲酒,周官亦無此說,於經無據。惟周語雲:「王卽齊宮,淳濯饗醴。」韋注謂王飲醴酒,或引以為齊當飲酒之證,不知醴為六飲之一,一宿而成,非酒也。況周語所言,是耕耤之齊,與祭祀之齊不同,未可援以為證也。

按:誠齋恐人惑於王日三舉之說,恣行殺生,故有此論。葷字從草,絕非不食肉之謂,然其意則固仁人君子之用心也。漢學家能知此義者鮮矣,故錄而並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