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女水客被抓獲到案能否認定為從犯(成功辯護走私案)

只有女水客被抓獲到案能否認定為從犯(成功辯護走私案)

在褲襠處藏私貨

一、案情介紹

莫某,香港人,2016年1月25日,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經某口岸入境,被海關抽查,發現在其行李箱內有8個高檔皮包未向海關申報。經查,此前莫某曾有超量攜帶高檔皮包被海關行政處罰的記錄,莫某當天遂被海關扣留,兩天後,緝私分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對莫某刑事立案,並對其刑事拘留。上述皮包經海關審單中心計核涉嫌偷逃稅款324518。26元。2016年4月22日,該案偵查終結,移送當地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認為,莫某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高檔皮包入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遂於2016年5月20日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提起公訴。2016年6月10日該案公開開庭審理。2016年6月17日,法院宣佈對莫某判處緩刑,同時對莫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二、律師工作:

莫某被刑事拘留後,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於2016年1月28日接受莫某家屬委託開始介入此案,在整個訴訟階段,海關部律師圍繞以下幾個要點展開辯護工作:

(一)會見嫌疑人莫某,瞭解現場查獲的詳細經過,業務開展的各個環節,如怎麼樣接貨、怎麼樣帶貨、怎麼樣交貨;如何與上家、下家聯絡等等。固定該案相關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

(二)詳細詢問偵查人員的訊問過程,如問了哪些問題,莫某又是如何回答的等等,以此瞭解偵查工作。

(三)呈捕之前向緝私分局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由羈押性強制措施變更為非羈押性措施);審查逮捕階段,向檢察院偵監部門提供類似案例,並提出律師意見請求不予逮捕;審查起訴階段,再次向檢察院公訴部門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由於莫某曾經有過海關行政處罰的記錄,所以相關部門沒有同意對其取保候審。儘管如此,律師的辯護工作還是有力地加快了訴訟程序。

(四)在法院審理階段律師做了罪輕辯護,將偵查階段固定的從輕、減輕等量刑情節的相關證據呈現給法庭,還向法庭提供了類似案件的判例(緩刑)。

只有女水客被抓獲到案能否認定為從犯(成功辯護走私案)

在身上捆綁

三、律師點評

本案是一起現場查獲的“水客”走私案件,即所謂的“人贓俱獲”,因此對於案件的定性方面律師辯護的空間不大,那麼是不是意味著律師的辯護就沒有多大的意義?其實不然,正如本案辯護律師做了大量的、細緻的辯護工作,在程式上、實體上點點滴滴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得該案獲得一個較好的結果。

首先在程式上,辯護律師進行了多次頑強的“狙擊”,力圖改變強制措施或加快案件程序。一個完整的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第一是偵查階段,其期限最長可以達到8個月零7天;第二是審查起訴階段,其期限最長可以達到6個半月;第三是審判階段,通常2-6個月不等,如果補充偵查則重新計算(見刑事訴訟法第202條)。對於被羈押的當事人來說,這是一個相當漫長、相當煎熬的過程,應當為其爭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退而求其次則應爭取縮短各個階段的期限、加快訴訟程序。本案因為莫某之前曾被海關行政處罰且帶有一定“職業水客”的性質,故難以變更為非羈押性措施,但是在加快訴訟程序方面則獲得了成功。

只有女水客被抓獲到案能否認定為從犯(成功辯護走私案)

全身“武裝”

其次在實體方面,辯護律師務實地圍繞量刑情節開展辯護工作以及求情。辯護人向法庭提出一系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觀點,比如“莫某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僅莫某一人到案,法院以“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採納“莫某系從犯”辯護意見。辯護人也請求法庭考慮到莫某的誠懇的認罪態度,對其適用緩刑。

最後,辯護人收集的近年來各地法院特別是當地法院類似案例的判決書(緩刑)供法官參考,對本案的判決也起到一定的作用。

作者:吳國雄、李小梅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海關部 律師

(以上配圖與本文內容無關。圖片來源於網路,版權歸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