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好民事起訴狀需解決的九個問題

作者的話

2020年2月27日有幸接受無訟邀請,線上分享了《民事訴訟第一槍:民事起訴狀撰寫指引》。課後有朋友將錄音轉成文字稿傳送給我留作紀念,看過之後,簡直不敢相信那是自己的發言記錄,顛三倒四,拖沓冗長。回放了當天的影像,確信的確是真實的狀況,沒想到這麼多年一直在高估自己。痛下決心,將錄音升級成文章。花了整整一個月時間,竟然沒有完成這個貌似簡單的工作。後來發現,最近因為減脂太過瘋狂,導致大腦嚴重營養不良,於是降低了要求,只整理那天大家提出的九個問題。在迴應問題中,表達主張更有針對性,也是控制廢話的有效措施。總之,希望這篇近萬字的文章,能夠彌補一點那天的缺憾。非常感謝那次的分享,讓我在機會和動力在很多問題上進行了更有意思的思考——作者:zenonlawyer

寫好民事起訴狀需解決的九個問題

問題一:民事起訴狀的寫作除了使用傳統的文字表達外,能否加入圖表等視覺化?

答:

民事起訴狀中要不要使用視覺化,不由文書的起草者和設計者決定,而取決於法官對訴狀的使用習慣和使用場景。人以追求效能最大化為導向,法官也不例外。因此,在加入視覺化“能”與“否”的問題面前,那個能讓法官以最小成本實現目標的選項才是最好的,也是正確的。試圖將自己的標準強加給受眾,精神雖然可取,但過程艱難,結局可悲。

好的文書要與受眾具有更高的相容性,因為相容性越強,使用成本越低。民事起訴狀屬於法庭的必讀文書,裁判文書必須引用。因此,如果直接複製你文書的內容越多,對法官來說製作裁判文書的成本越低,越受法庭喜歡。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加強民事裁判文書製作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對於難以透過文字表述的內容,可以透過附圖、附表等適當方式予以表達”。由此可知,在裁判文書中使用視覺化技術不存在規範上的障礙,但必須以文字表達為原則,視覺化表達僅作為例外,即只有在文字表達確實出現困難的時候,才可以考慮啟用視覺化技術。對法官來說,現階段視覺化不是對文字的升級和替代,而是萬不得已的選擇。因此,視覺化技術絕不可在民事起訴狀中濫用,否則必定成為費力不討好,甚至遭人嫌棄的事。

從裁判文書的製作習慣看,使用視覺化的例項並不多見。視覺化表達確實可以方便閱讀者,但對文書撰寫者卻提出了更高要求。可以肯定的是,每位法官都擅長使用文字表達,但並不是每個裁決者都有能力、有時間、有條件靈活使用視覺化表達。另外,熟練掌握視覺化技術需要法官支付額外的私人成本,這注定一個以控制成本為導向的決策群體,必定會將文字表達當成最優選項。

視覺化成果通常不能單獨使用,需要其他表達方式予以輔助,如文字表達或作者現場講解。法官在閱讀民事起訴狀的時候,通常作者不在場,如果在文書中使用了視覺化,那隻能借助文字表達或其他證據。在這種場景下,文字表達準確到位,才是最好的選擇。因為不管文字藉助視覺化,還是視覺化藉助文字,無疑都將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畢竟,法官作為專業人士,有更強的文字理解能力和推理能力,而這些能力完全可以彌補文字表達的侷限性。因此,即便你的表達不足或晦澀一些,對法官來說也不會造成不良影響,更不會導致不利的結果發生。

對於民事起訴狀的製作者來說,以簡單為原則,文書的內容和形式越簡單,越容易被理解,越容易得到支援。訴狀作為第一回閤中的第一槍,應當更簡單,才會給法庭得出有利於原告的第一判斷,才會為接下來的庭審打好基礎。如果在第一回合就用上了這麼複雜的表達工具,說明我們的邏輯多麼複雜,那想讓法官讀過訴狀後,得出有利於你的第一判斷,將難以實現。文字雖然笨拙,但用這種方式能夠表達清楚才說明你的方案的更有說服力。而在民事起訴狀中,一旦用上視覺化,通常意味著文字表達的失敗,說服和設計方案的冒險。所以對律師來說,在撰寫民事起訴狀方面,應當在文字表達上下功夫,而不是在視覺化上。

為了提升民事起訴狀的說服效率,應當養成事前對受理法院或未來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專業審判庭進行檢索的習慣,確定他們的近期裁判文書的撰寫方式, 以及他們是否偏愛視覺化,接受什麼樣的視覺化,然後再對症下藥。畢竟不同的法院或法官,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差別,或許這些細微差別,一旦被專業的執業者考慮到了,受眾體驗就會有本質提升。

總之,視覺化是非常好的表達手段,但要用對物件和場景,否則將走向你希望的反面。在開庭的時候,法官和你進行的是面對面的溝通,在此情況下輔之一些視覺化成果,可以增強庭審的說服效果,這種辯論模式應當提倡,也是未來發展的趨勢。另外,視覺化更適合應用於與客戶的溝通,因為客戶的決策結果通常不需要嚴格的書面形式,對律師文書的相容性要求沒有法庭那麼高。

總之,在民事起訴狀中使用視覺化,我看還是算了。

問題二:如何在民事起訴狀中把握訴訟請求的表達精準性?

答:

整個民事訴訟程式最終都圍繞著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展開,不管是當事人、參與人,還是法庭;也不管在一審、二審,還是再審,都是如此。因此,訴訟請求的表達必須經得起各方、多角度、多維度的全方位審查,也正是如此在民事訴狀中將訴訟請求表達精準成了原告律師的剛需和痛點。

案件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通常由做出一審判決的法院負責執行,一審法院不會作出一個執行不了的案件,因此一審法院肯定會強調案件強制執行的可行性和成本。理想的訴訟請求應當與判決主文保持一致,因為這意味著你的訴訟請求得到了全部支援。因此,訴訟請求精準性的標準,實際就是判決主文的表達標準。訴訟請求只有與判決主文保持足夠的相容性,就可以做到訴訟請求的精準表達。

訴訟請求精準應當包括事項精準、操作精準、表達精準。具體為:

1.事項精準:請求裁判的事項具有可訴性。

原告在訴訟請求中請求法庭裁判的事項,必須屬於受理法院的受案範圍,即司法有權介入的事項。法院對沒有管轄權的事項,無權做出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中明確,公司減資程式屬於公司自治事項,司法不宜介入。如果我們在民事起訴狀中提出目標公司減資的訴訟請求,將得不到法庭的支援。

2.操作精準:請求如果獲得支援裁判具有可操作性。

如果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援,相應的裁判主文的內容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可以付諸實施,最終滿足當事人的下一步需要以及執行法院的執行標準。

通常而言,訴訟請求分為確認之訴、變更之訴和給付之訴。對於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應當明確要確認和變更的具體法律關係,變更之訴還要明確變更後的法律狀態。對於需要強制執行的給付之訴,應當滿足執行部門的執行標準,在進入執行程式後不需要再行進行解釋和釋明。

總之,確定訴訟請求的可操作性時,一定要推演一下判決的執行可行性和執行效果,畢竟一切形式的裁判都是用來解決問題的。

3.表達精準:訴訟請求具有直接的權威來源。

想有效解決請求事項的可訴性和可操作性,確保訴訟請求表達精準性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找到訴訟請求的直接來源和直接依據。

依據請求權基礎來源不同,可將訴訟案件分為合同糾紛和非合同糾紛。非合同糾紛的訴訟請求通常產生於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合同糾紛的訴訟請求主要產生於合同約定,有些產生於法律規定。法庭的裁判工作都是圍繞著這些來源而展開。確定了訴訟請求的權威來源後,嚴格按照相應的法律依據和有效的合同依據設計訴訟請求的表達,就可以實現訴訟請求在表達方面的精準要求。

比如承包人作為原告請求行使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在設計該項訴訟請求時,要找到該項救濟措施的直接依據即《合同法》第286條:“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然後嚴格根據該項法律規定結合相關司法解釋,具體設計訴訟請求表達方式。“華宸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寧夏華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48067903。40元範圍內對本案工程就其承建部分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佈的一則改判案件中對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表達,顯然其是嚴格按法律規定確定判決主文的表達標準。

想要進一步提升訴訟請求表達精準性,還必須要進行定向檢索,透過受理法院近期釋出的同類或類似案件的裁判文書,確定其判決主文的表達格式,然後按此標準設計訴訟請求的表達。畢竟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經常會出現差異,而定向檢索無疑是避免由此差異帶來風險的最好辦法。

問題三:清單式表達具體是什麼樣式?

答:

清單式表達主要應用在民事起訴狀中“事實”部分的寫作。民事起訴狀中“事實”部分的表達,與民事判決書中的“經審理查明”部分相相容,因此二者應當保持同樣的表達標準。

清單式表達與故事式表達相對應。故事的優勢在於具有較強的感染力,只要表演者自己認為具有足夠的天分和經驗,不需要事前進行太多精細化投入。因此,在欠缺規範的情況下,更多的同行喜歡使用的故事表達。但故事雖然悽美,最終都要回到證據上,畢竟法官要的是經得起各方質疑的真相,而不是無法被公眾知悉的感慨。所以,真要講出符合勝訴要求的故事絕非易事。因此,故事很容易異化成偷懶和麻醉自己的藉口,為日後敗訴埋下隱患。畢竟再悽美的故事,如果沒有獲得有效證據的支援,就只能停留在文學領域。

清單式表達,是保證案件事實描述兼顧感染力和客觀性的措施,文書首先要能讓法官形成有利於原告的第一判斷,然後帶著第一判斷進行庭審、舉證質證,最後形成確信,作出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的最終判斷。

清單式表達的基本原理是,設計者先按訴訟請求獲得支援所需的要件為關鍵詞進行證據收集,將有證據支援的碎片化資訊,透過適當的邏輯推理完成案件事實的體系化,然後將獲得證據支援的要件事實或可以推匯出要件事實的相關事實按時間順序進行排列,最後引導法官運用其專業推理能力,將上述碎片化的客觀資訊體系化。

清單式表達的實現方式是,將有證據證實的要件事實或用於推導要件事實的其他相關事實,以時間為單位進行分割,即一個時間對應一個事實;按時間先後順序對上述事實進行排列,並進行編號。想要了解清單式表達的具體樣式,看看劉強東在美國被提起民事訴訟的起訴狀,那就是我想說的樣子。

因為構成清單式表達的每個事實條目都是客觀性描述,而不是對多個證據證實的事實的歸納,該表達方式對專業人士的依賴程度很低。因此,清單式表達有利於降低辦案的綜合成本。

當然,目前很多法官不大適應這種表達方式,甚至在立案時清單式表達會成為障礙。遇到這種情況,刪掉每個條目前的編號就行了,畢竟他們看著不順眼的不是內容,而是那些數字。

問題四:“職業潛規則”即法院的內部規範,因為不公開,一般怎麼了解到?

答:

訴訟業務最需要本土資源,當然這裡所說的本土資源不是指那些不正當的人際關係,而是對所在地法院裁判習慣的精準掌握。畢竟再完備的法律,在適用過程中也需要裁判者進行解釋,因此只有掌握了法庭在法律適用中的自由裁量權的標準和尺度才能更準確的確定勝訴標準,用來預測未來案件的裁決結果,才能提前防範訴訟風險。

而我所說的“職業潛規則”實際是指那些被本地法院規範化了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規範,用以最大限度的防止自由裁量權濫用,最終實現法律適用在轄區範圍內的統一。這些“職業潛規則”有些以規範性檔案的形式呈現,有些則以裁判習慣的方式,這些規則無法透過對專業法律資料庫的檢索獲得。但不管怎樣,獲得這些“職業潛規則”對設計好民事起訴狀,做好案子極為重要。

取得這些“職業潛規則”的方式不外乎如下幾種:

1.直接取得

對於法院那些內部規範性檔案,通常不涉及國家秘密,因此完全可以透過正當途徑獲得。但必須要做到常態化跟蹤,事務所或團隊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此事務,沒有團隊的,要將此事列入日常工作計劃。

2.間接取得

要實時關注本地法院的官方網站、公眾號、微博等資訊釋出平臺釋出的案件資訊,以及法院內部刊物和公開刊物發表的文章,及時收集對外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會議紀要、典型案例、案件評析等有價值的案件資訊。

3.歸納取得

所有內部規範和習慣都是用來裁判案件,所以這些“職業潛規則”必定會反映在最新作出的裁判結果中。因此,透過對自己辦理案件的覆盤,對他人辦理案件的共享,對官方釋出案件的研究,就可以從中歸納出能夠反覆適用的規則和規律,用於指導以後的案件辦理。

另外,應當留意經辦法官或相關專業審判庭的書桌和書架,看看他們近期在關注什麼著作和文獻,然後也進行相應的配置並進行研究。

總之,必須將獲得法院的“職業潛規則”與日常的知識積累結合起來,並構建自備資料庫以彌補專業資料庫的不足和要件來源的缺陷。不過這些工作短期不會帶來效益,因此更多的同行多是停留在計劃和口頭宣誓層面,但是一旦行動並堅持下去,一定會形成持續的競爭力。

問題五:能否再講一下定向檢索?哪個法律資料庫的定向檢索您最推薦?

答:

我在寫作課和多篇文章中,提到一個叫“要件樹”的概念,創設這個概念想表達的是案件的要件並沒有一個封閉的界限,而是一個不斷深化、細化、發展的體系,就像一棵樹,由同時向上和向下不斷生長、延伸的根系和枝系組成。其中根系代表立法者提供的要件,枝系則代表裁決者提供的要件。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案例是立法者和裁決者的結合體。在這個體系中,裁決者是核心,所有的立法目標和司法政策都是透過裁決者在對具體個案的裁決中實現。正是案例才使法典變得與時俱進。既然裁決者是要件樹的核心,那就意味著,透過裁決者就可以找到所有的要件。

因此,要做好案件,必須要透過案例檢索構建一棵“要件樹”。以“受理法院”“上訴法院”“再審法院”為關鍵詞,就特定的要件找到與受理法院有關聯的和有影響力的案例,在這些與案件有關聯的案例中,構建“要件樹”才更有現實意義。

定向檢索,是指為找到對經辦法官最有影響力的案例,而以受理法院為關鍵詞進行的法律檢索。

雖然我們不是判例制國家,但裁判文書公開制度出現後,使得生效裁判文書的內容和形式被複制的可能性和成本越來越低,其已經或必然成為有效降低裁判成本的重要手段。案例的這一特性,註定其對案件裁判決策的影響越來越重要和明顯。

現被公開的案例已達八千萬之多,但對經辦法官來說,案例的權威不是基於數量,而是源於出處。因此,找到正確法院在正確時間作出的裁判文書,遠比找到多數法院意見重要的多。

我寫過一篇名為《案例檢索的近因原則》的文章,對受理法院最有影響的案例源自本院、上訴法院、再審法院,最高法院。就像血緣關係一樣,血親越近的,基因相似度越高的法院的案例,越有影響力。比如,原告要在福州中院對被告提起訴訟,首先要找到該法院在近期處理過的同類或類似案例;如果福州中院沒有類似案例或雖有但對原告不利的,就要去檢索上訴法院即福建高院的同類或類似案例,確認就同一問題是否有不同觀點;如果福建高院沒有或雖有但對原告不利的,那就要檢索再審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從中尋找機會。

去年,我用近因原則協助威科先行升級了他們的案例檢索產品,增加了一個叫“證明力檢索”(其實叫“說服力檢索”更適當)的新功能。透過這個檢索功能,只要使用“受理法院”一個關鍵詞,進行一次檢索,就可以同時找到本院、上訴法院、再審法院、最高法院的相關案例以及指導性案例。當然,我舉這個例子只想說檢索背後的基本原理,並不想對任何一個具體資料庫進行推薦。其實每個資料庫都可以直接或間接的實現上述功能,區別僅在於實現目標的繁簡程度,以及與你的使用習慣是否匹配。

總之,定向檢索這個概念的提出,就是要強化:在個案中,對具體裁決者的個性化要素掌握的越全面和深入,就越有可能找到最有說服力的要件來源。有了全面且準確的要件,證據就有了方向,要件和證據組成的論證體系才會產生說服效力。至於你用哪個資料庫實現上述功能,並不重要。

問題六:立案時是否一併提交案例檢索報告?

答:

說服的工作唯一和最終目的是影響裁決者的裁判結論。裁決者的結論由作為法律規範的大前提和作為事實的小前提決定,大前提透過法律檢索獲得,小前提則透過對證據的梳理確認。因此,所有的說服工作都圍繞大前提和小前提展開。在民事起訴狀中,將證據清單和證據作為其附件想必也是基於此道理。

法律檢索的價值在於明確判斷訴訟請求成立的要件和標準,為證據的收集提供方向和目標。而事實上,我們只重視對證據的收集,而忽視了對大前提的檢索。甚至大部分民事起訴狀,沒有披露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如果一個案子,不明確法律依據,就不可能構建一個完備的“要件樹”,如果找不到全面且準確的要件,那麼證據的收集和事實的提取必然是盲目的。因此,做好法律檢索,找全要件,是做好案件的最核心工作。

所以檢索報告和證據清單同等重要,將二者同時作為民事起訴狀的附件,應當是未來完善辦案標準的趨勢,也是原告必須主動完成的工作。

民事起訴狀的功能,在於使法官閱讀後,能夠得出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的第一判斷。如果原告透過民事起訴狀,第一時間披露檢索報告,這無疑有利於文書上述基本功能的實現。尤其存在爭議的情況下,讓法官第一時間看到對你最有利的主張,更具有意義,要相信先入為主的力量。不要等到法官命令你的時候,再被動的去找對你有利的觀點,因為那時通常意味著裁決者已經形成了對你不利的第一判斷。

當然,如果檢索結果確實對你不利,那就不要提。問題是,你為什麼要去設計一個明顯不成立的訴訟方案。

問題七:請問公式來源和變數來源指的是什麼?

答:

公式來源和變數來源主要用於控制民事起訴狀中“事實”的披露廣度。

公式來源和變數來源針對的主要是金錢給付之訴,在該類案件的“事實”中,應當披露計算出請求給付金額的計算公式和計算方法的事實來源,以及與得出計算結果所需變數相關的事實。

比如原告向被告主張100萬元的違約金,除非被告對該請求沒有異議或原告有證據證明雙方對該100萬元違約金的事實進行了確認,法庭一定會審查這100萬元的違約金的計算依據和計算方法,以及利用該計算依據計算違約金時所使用的每一個變數。例如,原告提起的是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案涉的買賣合同約定“買方逾期支付貨款的,每日向賣方支付欠款金額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該條款實際約定的是一個違約金計算公式即違約金的確定方法,這個約定就是所說的“公式來源”,其必須向法庭披露,否則違約金的金額無法確定。另外,只有一個違約金計算公式,仍然不能確定違約金的具體金額。依據這個違約金計算公式,違約金= 欠款金額*0。0001*欠款日期=(應付款-已付款)*0。0001*(截止日期-應付日期),要確定違約金金額還必須明確“欠款金額”“欠款日期”,要確定“欠款金額”要明確“應付款”金額和“已付款”金額,要確定“欠款日期”要明確貨款的“應付日期”和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上述的“欠款金額”“欠款日期”“應付款”“已付款”“欠款日期”“截止日期”“應付日期”,就是所說的“變數來源”,這些事實也必須在民事起訴狀的“理由”中進行披露。

只有“公式”和“變數”都確定了,違約金的具體金額才能被固定下來。法院要支援這項請求,必須要用到與“公式”和“變數”相關的事實,如果這些事實原告沒有證據證實或法庭沒有查實,裁判就會因缺乏事實依據而被撤銷。

所以在計算訴訟請求金額的時候,不能完全交由當事人,務必要親自進行計算和複核,因為只有親自以數學的標準進行審查,才可能準確知道你的每一步需要哪些證據和依據支援,只有這樣才能確定民事起訴狀“事實”的廣度和範圍,才知道被告會抗辯哪些事實,法庭會審查哪些事實,你要對哪些事實進行舉證或做好舉證的準備。

問題八:撰寫民事起訴狀時,證據的羅列有哪些講究?很多律師認為不宜羅列過多證據。

答:

證據羅列的困惑主要發生在民事起訴狀的“事實”部分寫作。在對這部分內容進行寫作時,通常已經完成了對證據的核實,問題是在提交法庭的第一份文書中,要不要將證據的核實成果以直接描述或括注的方式進行披露和明示。

理想的民事起訴狀的“事實”描述應當與民事判決書中的“經審理查明”部分相容,最好能夠被全部吸收,那意味著你主張的事實得到了全部支援。因此,民事起訴狀的“事實”寫作標準應當與民事判決書中的“經審理查明”保持一致。

民事起訴狀的“事實”中要不要羅列證據,由該文書的功能和法庭的應用場景決定。法官在閱讀民事起訴狀時,主要是瞭解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權基礎以及支援該訴訟請求所需的要件事實。至於接下來的工作,要等被告答辯後才能確定。比如,被告答辯後才能歸納出爭議焦點,就爭議焦點問題進行舉證質證。既然法庭對案件事實真實性的審查,在獨立的舉證質證階段完成,也就是法官在閱讀民事起訴狀時,沒有核實證據的需求,那就沒有必要提供證據連結,羅列證據。

在事實表達方面,只有真實可信,法庭才有可能得出有利於原告的第一判斷,事實表達的越樸實,越容易給人留下真實的印象,而越是刻意加工,離你想要的結果越遠。就如,在民事起訴狀中將每一個事實後面都標出對應的證據,這種過度的專業加工,反而引起了法官更專業的警覺,讓他覺得這是被專業人士加工過的事實,他會認為專業加工的越多,離真相越遠。最終,你的善意和額外的投入,不僅沒有滿足法庭的需求,還給自己帶來了深層次的麻煩。

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都是法庭的必讀材料,即使你不在民事起訴狀中提示,到時候他們也會認真閱讀和評價每一份證據,並以此來判斷你主張的要件事實是否成立。你不需要反覆強化一個法庭暫不需要的內容,畢竟原告一方出示的證據,沒有經過被告質證法庭也不會採信。既然如此,不如被告質證後再仔細閱讀來得更有效率。法庭的主導者是法官,什麼時候需要什麼,做什麼,由法庭決定,如果這件事在這個階段法庭不需要,你就是連結了,也會被無視,甚至被刪除。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是對證據審查評析後對事實作出的最終認定,因此該部分內容當然沒有羅列證據或建立證據連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在民事起訴狀中羅列了證據,反而使得這份文書的相容性下降,複製成本提高,因為要使用你的成果,就必須為你刪除那些多餘的證據連結。

總之,在撰寫民事起訴狀時,不需要羅列證據。

問題九: 民事起訴狀中的法律引用是否要全文照搬,還是隻說條款序號?

答:

如果律師當庭朗讀法律條文全文,通常會給法庭不好的體驗。因此,不少同行擔心在民事起訴狀中引用法律條款全文,也會遭遇相同的命運。任何資源只有運用到正確的場景中,才會發揮價值,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的場景中,給客戶的體驗有時完全不同。

民事起訴狀,涉及法律檔案引用的主要是“理由”部分。該部分的功能是向法庭披露訴訟請求的法律基礎,然後完成從要件事實到法律的涵攝,對提出的請求進行一一評價,以證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全部成立。對民事起訴狀來說,最理想的“理由”就是可以複製貼上成為民事判決書的“本院認為”部分。因此,要想達到這樣的效果,就必須保證民事起訴狀中的“理由”與民事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為”部分相相容,保持同樣的表達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檔案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檔案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寫明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那什麼是“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情形,並未明確。

庭審時,法官不希望你全文誦讀法律條文,不是因為你對他普法,也不是因為他對這些條款沒有興趣,而是因為在那個場景下他不需要那麼精確的知道法律規定的全文。那個時候,只要明確了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並達到他庭後核實的程度就足夠了。如果無視法庭那時的需求深度,去大量供應一個他暫不需要的東西,被拒絕和要求停止則是必然的事。再好的資源,只有被需要的時候,供應才有價值。

法官在撰寫裁判文書時對法律條款的需求與庭審不同,這時他必須全文引用,才便於進行評價和說理,也便於受眾閱讀。如果法官在“本院認為”部分需要引用法律條文全文,那你就應當在民事起訴狀的“理由”部分對法律條文進行全文引用,而不能僅列明條款編號,同時還要將法律條文全文設定在雙括號中,以表示為原文引用,沒有被歸納總結。

總之,在民事起訴狀中,引用法律條文的全文。這樣,即可以滿足庭審提供連結的需要(庭審時不全文閱讀),又能滿足法官撰寫裁判文書的需求,還能有效控制辦理案件的工作精度。

一舉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