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開庭後可以增加訴訟請求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夫妻起訴離婚,法院開庭後,當事人發現訴訟狀內容不全面,然後就想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增加訴訟的請求,那麼,離婚開庭後可以增加訴訟請求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網友諮詢:開庭後可以增加訴訟請求嗎?

離婚開庭後可以增加訴訟請求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湖南濟人律師事務所蔣小英律師解答:

實務操作下,在離婚訴訟中,原告可以依法增加訴訟請求,另外,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但是要注意,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蔣小英律師解析:

訴訟請求歸納的三個原則

其一,從新原則。

當事人的訴、辯內容前後矛盾,按照從新的原則歸納訴、辯內容。如第一次開庭陳訴請求與第二次陳訴請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開庭陳訴請求為準;起訴書和開庭陳述不一致,按照開庭陳述為準。

其二,庭審結束後意見不歸納。

其三,歸納從新亦從真。

訴訟標的自然也相應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訴訟標的不僅是民事訴訟中法院裁判的物件, 也是裁判物件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單位。所謂最基本的單位, 意思是指訴訟標的是當事人向對方所主張的法律上利益所不能再細分的具體事項, 如果再細分就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訴訟請求。在一個案件中當事人可能會提出若干法律上的利益, 這些利益按照某種根據可以加以劃分, 在不能再劃分時的基本單位就是訴訟標的。

法院總是根據每一個具體訴訟標的來作出判決的, 不大可能籠統地對原告所主張的法律上的利益作出判決。

蔣小英律師普法:

《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