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人:“法之不行 自上犯之”當年商鞅變法為何發出如此慨嘆
立法人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此語出自
商鞅
。他在變法實踐中,面對以太子為代表的貴族勢力的橫加阻攔,不得不黥劓太子師傅以示變法的決心。因此,他發出了上述慨嘆。
立法公正
是古今中外共同的價值取向。《說文解字》以
法平如水
來比喻法的公平性。
早期法學家
管仲
借用度量衡器的客觀公平比喻
立法為公
。他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
慎到
也仿此比喻說:“有權衡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長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詐偽”。他還以斬釘截鐵的語言宣佈:“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制也"。
既然立法為公,只有事斷於法才是“國之大道”。然而,現實的狀況卻是法立之後,一些當政者以私心、私利、私權來危害法律,使法喪失公平性。一些思想家從維護法律權威的角度出發,對此發出了猛烈抨擊。
慎到
說:“法之功,莫大於使私不行……
今立法而行私,是私與法爭,其亂甚於無法
……故有道之國,法立則私議不行……事斷於法,是國之大道也。”
商鞅
更對此作出了精闢的論述。他說:夫廢法度而好私議,則奸臣鬻權以約祿,秩官之吏隱下而漁民。諺曰:“蠹眾而木析,隙大而牆壞。”故大臣爭於斯而不顧其民,則下離上。下離上者,國之“隙”也。秩官之吏隱下以漁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鮮矣。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國無“隙”、“蠹”矣。
他又說:“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權制獨斷於君,則威。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奸無端。
惟明主愛權重信,而不以私害法。
”他還以深沉的筆觸論證了“
世之為治者,多釋法而任私議,此國之所以亂也
”的道理。
“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在中國古代專制制度下,自上壞法最集中的表現就是皇帝壞法。
例如,
隋文帝
曾經是提倡法制的皇帝,但至晚年竟然不顧秋冬行刑的法定製度,在“六月天殺人”。儘管大理寺少卿
趙綽
勸阻說:“季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不可以此時誅殺。”然而,文帝卻辯解說:“六月雖曰生長,此時必有雷霆。天道既於炎陽之時,震其威怒。我則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殺之”。
即使是
漢文帝
、
唐太宗
這樣的明君,如無守法廉吏的諫諍,也會發生
以言代法
的行為。
一次,漢文帝出行,有人誤入御道,驚文帝馬。文帝命廷尉
張釋之
審理此案,張釋之判處該犯罰金四兩。文帝不悅要求重判。釋之對曰:按照律犯蹕罪,按律只需罰金四兩。廷尉是國家最高的司法官,是公正司法的標杆,所謂“天下之平”,廷尉“一傾天下皆為之輕重”,法制就敗壞了,國家也就無序了。張釋之義正詞嚴的諫諍打動了文帝,使他肯定“廷尉言是也”,避免了自上壞法的先例。
與此相類似,
唐太宗
時期,曾下敕對假冒資蔭的官吏處死刑。但大理寺少卿
戴胄
卻判處一名假冒資蔭犯流刑。太宗責備戴胄。
胄
曰:“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陛下發一朝之忿(憤)而許殺之,既知不可而置之於法,此乃忍小忿(憤)而存大信也。若順忿(憤)違信,臣竊為陛下惜之。”太宗最終折服,並表示:“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復何憂也。”
由於
唐太宗
遵法奉法,流風所及,“王公貴族皆自清謹”,“不敢侵欺細民”。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