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衣衛與南北鎮撫司到底啥關係?真相:誰掌管北鎮撫司,誰是大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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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創立的刑法,諸如刑律、法司的設定和職掌,多沿襲前代而結合明朝的時代特點加以變革。但有些刑法,卻是明朝的首創。

《明史·刑法志》說:“刑法有創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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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指出:“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極。舉朝野命,一聽於武夫、宦豎之手,良可嘆也。”

所以,後人將東西廠與錦衣衛合稱廣衛、亦稱特務機構,或非正常的司法機構;對其職掌稱作聽命於皇帝的法外用刑。

一、廷杖

明王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常常與侍臣談論對待大臣之禮。

太史令劉基也曾進言:古代公卿大臣有罪,只是“盤水加劍,詣請室自裁,未嘗輕意折辱之、所以存大臣之體”。

侍讀學士詹同也說、古代“刑不上大夫”,目的在於激勵大夫的廉恥之心,以盡君臣恩禮。

朱元璋深感言之有理。

洪武六年(1373年),在工部尚書王肅有罪當處以笞刑時,他還以“六卿貴重,不宜以細故辱”為詞,令王肅減俸贖罪,從此,凡群臣有過失,均允許以俸贖罪。

可是,到了十三年(1380年)九月,出鎮廣東的永嘉侯朱亮祖、因誣告番禺知縣道同,朱元璋聞奏,勃然大怒,立即召還,連同其子朱暹鞭死。

十四年(1381年)工部尚書薛祥亦斃於杖下。廷杖之刑,由此開啟,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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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統年間,宦官王振專權,尚書、侍郎、祭酒,皆受廷杖之辱,殿陛行杖習以為常。

成化十五年(1479年)五月,汪直誣陷兵部侍郎馬文升撫安無方、右副都御史牟俸貪婪,言官緘默不言,可自陳狀。於是給事中李俊等27人、御史王濬等緘默不言,餘29人合詞請罪。汪直矯詔,責其容隱,每人廷杖二十。

正德十四年(1519年)二月,群臣諫止武宗南巡,朱厚照為之惱怒,廷杖舒芬、黃鞏等146人,呼號之聲響徹禁掖、被杖立死達11人。嘉靖三年(1524年),群臣爭大禮,廷杖豐熙等134人,立死16人。

嘉靖中期刑法益嚴、公卿大臣不免笞杖之辱,薊州巡撫朱方、大同巡撫陳耀,皆斃於杖下;其他大臣、受杖之後,還得赴衙門處理公務,公卿之辱、前所未有;杖殺朝士·五倍於前。

萬曆五年(1577年),以爭張居正奪情,廷杖吳中行等。

其後遭受廷杖,多者至一百。由於神宗皇帝討厭言官,或不看奏疏,或多留中,“廷杖寢不用”。天啟時,魏忠賢專權。太監王體乾為討好主子,萬爆、吳裕中死於杖下,部院大臣力爭而於事無補。

閣臣葉向高說:“數十年不行之弊政,部院大臣力爭旬日,萬萬不可再行。”

於是魏忠賢才罷廷杖不用。雖然如此,魏忠賢欲殺之異己全部交鎮撫司處置,士大夫就更無生路了。官吏士夫的所謂尊嚴,在嚴刑峻法面前,已經被糟踐殆盡而又無可奈何了。

二、錦衣衛與鎮撫司

明朝錦衣衛的全稱是錦衣衛親軍指揮使司,本屬京衛之一。後因賦予緝察、刑獄之權、使其體勢日益顯赫。

再加上其屬有鎮撫司,掌理詔獄,無所不用其極、文武百官聞之喪膽。史稱特務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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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設定錦衣衛親軍指揮使司,秩從三品。設指揮使一人,指揮同知二人,指揮僉事四人。

其屬有御騎等七員,皆正六品。鎮撫司,設鎮撫二人(從五品)。十七年(1384年)升錦衣衛為正三品。二十年(1387年)罷。成祖朱棣恢復錦衣衛,又增設北鎮撫司,而以原鎮撫司稱南鎮撫司。

錦衣衛中,還設有“緹騎”,即身著赤黃色的軍役。

“緹騎”之上又有統領官。嘉靖時的陸炳,為擴充勢力,一次就增加7000人。

他所掌管的錦衣衛,向戶部支取糧餉的達十五、六萬人。

對其職責、《明史·職官志》載:錦衣衛“掌侍衛、緝捕、刑獄之事,恆以勳戚都督領之,恩蔭寄祿無常員。”

凡遇朝會或皇帝出巡,錦衣衛官得具鹵簿儀仗,率領大漢、將軍1507人侍從扈行。

平時,派員輪流宿衛,保證皇帝安全,以防不測。若有祭禮之事,佩刀侍衛皇帝左右。巡邏街途溝洫,緝命盜賊奸宄之徒。奉命偕三法司審理獄囚。

與兵中閱視五軍官舍比試。鎮撫司職掌詔獄(即奉皇帝之命查處的案件,或奉皇帝詔令逮捕關押犯人的監獄)。

錦衣衛與鎮撫司為害最烈的,當屬其組捕和詔獄。朱元璋登基後,因其出身低賤,心理的自卑,常常使他不安。但皇帝的尊嚴又促使他必須獲得臣僚的忠誠與擁戴。

於是,派人窺探臣僚私下的言行,便成了治癒心理不平衡的“良藥”。起初,他就採用特務手段,利用高見賢、夏煜、楊憲及凌說等人,“以伺察搏擊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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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察聽在京大小衙門官吏,不公不法及風聞之事,無不奏聞”。甚至連宋濂待客、宋訥生氣、錢宰吟詩之類,也瞭若指掌。由拱衛司而幾經變化成錦衣衛,本為掌侍衛和陳列鹵簿的親軍,而賦予緝捕、刑獄之事。且是皇帝“時有所誅戮,輒下鎮撫司雜治,不由三法司。

其從校五百人,祿秩名號,無異京衛軍士,獨不隸都督府,稱為親軍”。

當時、天下重罪囚犯逮捕至京,多收繫獄中,誅殺極多。其中有一富民,衛官非法凌虐。

朱元璋得知,十分惱怒,說道:

“訊鞠,法司責也,或令錦衣衛審之,欲先得其情耳。豈令其鍛鍊!”

於是,逮捕衛官懲處,令將錦衣衛刑具全部焚燬,囚犯交刑部審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又申明此禁,詔令京師內外罪囚,不得交錦衣衛,無論罪惡輕重,全部經三法司。

應該說朱元璋此舉,當為一時善政,再申其禁,似能慮及將來。然而,後來“奸璫藉以肆虐,視前加厲,不能悉除其陷阱,一舉而廓清之。僅知遏其兇焰,如撲火不滅,後將益熾。作法於涼,明祖不能諉其咎“。

事實正是如此。成祖朱棣,因稱帝的篡奪之嫌,於心未安,更需要耳目伺察周圍動靜。於是無視朱元璋的詔令,恢復了錦衣衛。

由其寵信的紀綱領錦衣衛親兵,復典詔獄。又用黨羽莊敬、袁江、王謙、李春等,為非作歹,緣借作奸數百千起,怨聲載道。

英宗正統末,王振專權。用黨羽馬順為指揮,枷李時勉、殺劉球等,荼毒天下。景泰帝採納言官意見,切責錦衣衛官,令將緝察事件送法司,若有誣陷不實之事,予以懲處。

可是英宗復辟後的天順年間,雖有李賢極力進諫,論及官校提人之害。但由於衛指揮門達、鎮撫逯杲,恃皇帝寵信,肆意妄為,朝官得罪頗多,以至銀鐺就逮、冤號道路的官吏,不可勝記,朝野相顧而不能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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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正德之後,“浸假而寄之事權馴至末流,益復隸於東廠。於是,緹騎橫行,詔獄四出,遂成大患,”鎮撫司,初立之時,與其他軍衛一樣,只理本衛刑名,兼理軍匠。

後添設北鎮撫司,遂有南北兩鎮撫司,南鎮撫司掌本衛刑名與軍匠,而北鎮撫司專理詔獄。

三、詔獄

詔獄,古已有之。漢置詔獄26所,此後因革不一。明朝北鎮撫司掌管的詔獄,對重大案件審訊之後,即送法司擬罪,不具獄詞。而在囚繫、審訊時,施刑的慘酷,死傷極多。

天順時,門達掌鎮撫司獄,在西城設定獄舍,“拘繫狼藉。”待門達被殺,才予撤毀。成化十四年(1478年),為避免法司掣肘,增鑄北鎮撫司印信,規定“一切刑獄毋關白本衛”。即使是錦衣衛下達之事,也要直接呈請皇帝批准,“衛使毋得與聞”。

因而提高了鎮撫特權,使其品秩低下而權力日重。

鎮撫司的監獄,十分陰慘。“其室卑人地,其牆厚數仞,即隔壁嗥呼,悄不聞聲”。“飲食之屬,十不能得一。又不能舉火,雖嚴寒,不過啖冷炙、披冷袖而已。家人輩不但不得隨入,亦不許相面。惟拷問之期,得午堂下遙相望見”。

後為避免鎮撫司監獄裡的罪惡暴露,勒令家屬跪於一丈之地以外,高聲問答,但不能用方言。至於重要囚犯,皆戴三木之枷,難以輾轉。獄囚得病,亦難以得到治療。

詔獄用刑,十分悽慘嚴酷。其刑具,除枷與立枷外,在鎮撫司即有18種之多。其中常用的有5種。

《碧血錄》附燕客《天人合證紀實》載:械,“堅木為之,長尺五寸、闊四寸許,中鑿兩孔著臂上,雖受刑時亦不脫。人獄則否。凡殺中,惟械手則甚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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鐐,“鐵為之,即銀鐺也。長五六尺,盤左足上,以右足受刑,不使動也。”棍,“削楊榆條為之,長五尺,曲如匕,執手處大如人小指,著肉處徑可八九分。每用棍,以繩急束其腰,二人踏繩之兩端,使不得轉側。又用繩系兩足,一人牽繩背立,使不得伸縮。”

“用楊木為之,長尺餘,徑四五分。每用,兩人扶受欏者起跪,以索力束其兩端,隨以棍左右敲之,使上下則加痛。”夾棍,“楊木為之,二根長三尺餘,去地五寸許,貫以鐵條。每根中間,各幫欏三付,凡夾人則直豎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中,上急束以繩,仍用棍一具支足之左,使不得動。又用大槓一根,長六七尺,圍四寸以上,以左畔猛力敲足脛。”

還有晝夜用刑之例。戶部司務何以尚,為救海瑞而上疏,杖打之後,投人鎮撫司獄,命晝夜用刑。

其刑具是“以木籠四面攢釘內向,令囚處其中,少一轉側,釘入其膚”。所以受此刑的人,只能整天“危坐如偶人”。不出兩天,必死無疑。

另有最為殘酷的刑具稱作“琵琶”,每用此刑,受刑者百肢盡脫,汗下如雨,死而復生,而且反覆施用。至於法司酷吏使用的梃棍、烙鐵及灌鼻、釘指等,也包括在鎮撫司獄的刑具之內。

鎮撫司獄,對於囚犯的審訊施刑,成化、弘治間有案情輕重之分。輕者稱“打著問”,重者稱“好生打著問”或“好生著實打著問”。

正德以後,不分輕重,一律打問。

對“好生著實打問”的重囚,行刑一套,共18種,致使血肉橫飛,求死不得。嘉靖時侍郎張地建言,關於盜賊奸宄,責於廠衛;貪官冤獄,歸於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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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得皇帝批准施行,但官校依然故我,照舊提人,其禍愈演愈烈,與明亡相終。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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