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出法律問題怎麼辦?主播負責嗎?消費者如何維權?法律這樣說

怎麼起訴賣假貨的

近年來,“直播帶貨”這一銷售模式方興未艾,自帶流量的名人李某琦、薇某透過與電商平臺的聯動,創造了一個又一個銷售奇蹟。如4月1日,首秀的羅某浩在抖音平臺3小時賣了超過1。1億元,“帶貨女王”薇某在直播間賣出淘寶史上首單售價4000萬元的火箭發射服務……

隨著直播電商的火爆,邊看直播邊“剁手”,已成為消費者網購的新方式。然而,直播帶貨“虛假宣傳、商品質量沒保障”等聲音也陸續的不絕於耳,讓人憂心。

專家指出,直播帶貨不能“帶禍”,要堅守法律底線紅線,尤其是主播的法律定位、法律責任等問題。

1.

主播是真正的商品銷售者嗎?

商品銷售者

在當下流行的直播帶貨中,通常是由主播在直播頁面釋出商品連結,消費者點選連結跳轉到網點進行購買。而主播和網店的關係大致也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由網店的老闆、高管、工作人員或者直接聘請的專屬主播進行商品或服務的推介,業內稱之為店鋪直播;另一類則是由網紅、名人在直播平臺註冊賬號,透過平臺或者線下渠道與各種網店簽訂協議,為多家網店推銷商品。比如像李某琦、薇某、羅某浩等都屬於後一種直播帶貨。

前一種直播存在,主要是銷售形態的創新,法律關係相對比較簡單。一方是作為銷售者的網店,主播本身也屬於銷售者,另一方則是消費者。後一種直播的存在,主播工作重心是“帶貨”,即銷售分屬不同銷售方的商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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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很多人會說“在李某琦那裡買了東西”,但如果嚴格從法律角度來看,和消費者訂立買賣合同的並不是李某琦,也不是李某琦所在的公司,而是李某琦所“帶貨”的銷售者。

那麼,面對第二種情況,此時主播在法律上的身份應當如何認定呢?根據某律所的律所所言:此時主播並不是銷售者,而應認定兼具廣告發布者和廣告代言人的身份。

根據《廣告法》,“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釋出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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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直播宣傳是廣告嗎,存在誘導性宣傳嗎

誘導性宣傳

在直播帶貨中,主播為了推銷商品而進行的誘導性宣傳,以網際網路和手機平臺為媒介,目的是推銷商品或者服務,顯然應當適用《廣告法》。

根據《廣告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透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既然適用《廣告法》,那麼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對商品的價格、產地、用途、效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等相關情況進行客觀介紹時,這部分內容不應當認定為廣告。

另外,主播應兼具廣告發布者和廣告代言人的身份,遵守法律對於廣告發布者和廣告代言人的規範,一定要注意言行,比如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階”“最佳”等用語,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不得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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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直播帶貨,產品出來問題咋維權?

以案述法

直播帶貨,越來越受到歡迎,它推動了傳統企業打破困局。但網路絕非法外之地,遇著假貨該怎麼辦?接下來,讓我們以案說法解說消費者維權的那些事。

以案述生活:

一年前,網友小顧在某直播平臺上關注了一位網紅主播阿宇。這位主播最開始主要是一些戶外直播,後來則轉為在直播中推銷一些“網紅”產品。

最近阿宇介紹了一款羽絨服引起了小顧的興趣,這款羽絨服的材質是白鵝絨的,原價需要1000多元,阿宇在直播中稱為了回饋廣大粉絲的厚愛,現價只要185元。這麼便宜的價格,小顧一時沒有忍住就下單了。

可是收到貨物後的小顧瞬間就懵了,因為羽絨服上吊牌生產廠家等這些基本資訊一概沒有,根本就是一個三無產品。羽絨服裡的填充物也並不是阿宇在直播中所宣傳的白鵝絨,而是70%的滌綸加上30%的灰鴨絨。小顧多次聯絡阿宇想要討說法,一直沒有得到回覆,很快便發現阿宇將該款羽絨服下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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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維權

問題1:網路直播賣貨銷售“三無”產品,消費者找誰維權?

首先,要確定阿宇的“身份”,也就是看他是自主賣貨還是受委託賣貨。目前線上直播賣貨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主播透過直播銷售自家店鋪的商品,實際上是銷售者的身份。另一種是主播利用自己積累的網路人氣透過直播幫助非屬於自家店鋪的賣家銷售商品。

其次,買到“三無”產品,消費者要第一時間收集相關購物記錄資料(該產品直播時的質量宣傳、支付憑證等)聯絡該主播,讓其說明情況。

如果不能達成和解,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2、23條的規定,

則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消協等部門如實反映情況,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消費者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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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如何主張自身的合法訴求?

從該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小顧買的羽絨服不符合產品宣傳的特性,甚至於長期穿著還有可能造成人體健康的損害。根據《產品質量法》《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產品責任分為兩類,產品瑕疵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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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瑕疵責任:

產品瑕疵是指產品不符合質量約定,不能滿足公眾對產品常規功能的期待,產品瑕疵責任屬於違約責任。

以本案中的羽絨服為例,若羽絨服因填充物不全是白鵝絨保溫效果不好,此為瑕疵責任,不存在危害性,僅與產品約定的質量不符合。此種情形下,賣方構成違約,消費者應向賣方主張違約賠償責任。所以在本案中,小顧可以向賣貨主播阿宇主張違約賠償責任。

產品缺陷責任:

是指不但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而且含有不合理的危害性,可能發生本產品之外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產品缺陷責任屬於侵權責任。

以本案涉及的羽絨服為例,若羽絨服中的填充物沒有經過嚴格的消毒殺菌,因含有某種致病細菌導致消費者購買後再使用過程中造成健康損傷,對消費者人身造成了損害,發生了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會面臨行政或刑事處罰。

在這種情況下,責任主體就包含三個,銷售者、生產者及推薦者(比如賣貨主播),其中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就是說消費者可向生產者和銷售者任意方主張賠償責任,同時消費者還可向推薦者主張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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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網路直播賣假貨,消費者如何主張賠償?

以該案例來分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若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詐行為,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小顧若因該羽絨服質量問題造成身體健康損害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2條的規定,可向網路主播主張侵權責任。

如果購買的是食品,則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

:消費者除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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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有話說:

無論直播多麼精彩,我們在交易前務必認真仔細地審查商品詳情、考察商家資訊。只有慎重購物,避免盲從和衝動,才能最大程度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對於任何一位主播來說,也要主動承擔作為廣告發布者和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以及誠實信用方面的道義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