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曆代司法

古代法律叫律法,律例。

夏朝審判機關的最高長官為“大理”。

商朝審判機關最高長官為“司寇”。

周朝時中央設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師。

據史籍載召公在地方上治理有方,很得百姓擁戴。傳說召公深入民間,經常巡行鄉邑。他“聽訟”(受理訴訟案件)號稱清明,上自侯伯貴族,下至平民百姓,都各得其所。

戰國後期秦朝初期叫的法,來自法家古代的律師稱謂:“狀師”。

孔子曾經做過魯國的“大司寇”。春秋戰國時期各個諸侯國對最高審判機關最高長官職位各有不同,魯國為“大司寇”、楚國為“司敗”、“廷理”、齊國為“大理”、秦國為“廷尉”。

秦朝:中央設廷尉,地方由地方長官負責。

漢朝:中央一般有丞相,御史大夫,廷尉辦理;廷尉為專門機關,下設正,監,作監和右監等;

漢景帝、漢哀帝時期短暫使用“大理”

西漢著名的司法官路溫舒信奉儒家學說。主張“尚德緩刑”,“省法制,寬刑罰”。

三國兩晉:襲東漢。

司法機構基本沿用漢制,中央最高審判機關仍為廷尉。

北周稱大司寇,北齊時將廷尉改為大理寺。

曹魏時,根據衛覬的建議,在中 央司法機構中設律博士,職責是教授法律。

地方上,地方司法機構仍與行政合一。

隋唐:中央設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臺負責。

趙綽,隋河東郡(今山西省永濟縣)人,趙綽在隋代以執法不阿而聞名,深受隋文帝楊堅的信任。

唐初大理司少卿戴胄公正執法,敢於為法律尊嚴冒犯皇上的旨意。

唐太宗褒獎說:“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憂也。”

宋朝:中央宋承唐制,地方設知府,知縣,軍事,行政和司法和一。

1。《大宋提刑官宋慈》南宋著名法醫學家,中外法醫界普遍認為是宋慈於公元1235年開創了“法醫鑑定學”,因此宋慈被尊為世界法醫學鼻祖。用了7年時間整理出書,世界上第一部法醫學著作《洗冤集錄》。

2。包拯字希仁。

廬州合肥(今安徽合肥肥東)人。北宋名臣。歷任三司戶部判官及京東、陝西、河北路轉運使,後入朝擔任三司戶部副使,因曾任天章閣待制、龍圖閣直學士,故世稱“包待制”、“包龍圖”。

元朝:中央設大宗正府,御史臺,宣政院。

元成祖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禿忽為斷事官,

建國後,將札魯忽赤處理國家事務的權力移交給中書省或尚書省,設大宗正府,置札魯忽赤十員,為國家最高法官。札魯忽赤必須由蒙古宗王或怯薛擔任。

起初,蒙古、色目、漢人犯罪都由大宗正府處理。之後詔令大宗正府斷事官只處理蒙古公事。

仁宗皇慶,以漢人刑名歸刑部。

泰定帝時,命兼理;以上都、大都所屬蒙古人並怯薛軍站色目與漢人相犯者,歸宗正府處斷,其餘路府州縣漢人、蒙古、色目詞訟,悉歸有司刑部掌管。各地行省設理問所,諸路府設推官,為各地的司法官。

元朝無統一的司法系統。各投下各有自己的斷事官,軍人、官府匠人、佛教徒、道士等涉訟也各由樞密院、金玉府、宣政院、道教所等各系統形成“家自為政,人自為國”的局面。

遇有不同系屬的人員之間發生訴訟時,需會同各有關部門共同勘問,由此而形成拖延、隱庇等積弊。

明朝:三司一一刑部,大理寺(卿),都察。

海瑞字汝賢,號剛峰,海南瓊山(今海口市)人。明朝著名清官。海瑞一生,經歷了正德、嘉靖、隆慶、萬曆四朝。任州判官、戶部主事、兵部主事、尚寶丞、兩京左右通政、右僉都御史等職。

他打擊豪強,疏浚河道,修築水利工程,力主嚴懲貪官汙吏,禁止徇私受賄,並推行一條鞭法,強令貪官汙吏退田還民,遂有“海青天”之譽。

清朝時中央設刑部,都察院,大理去有縣廳州,府,按察使司,總督 。

民國時期

1。梅汝璈

字亞軒,江西南昌人,律師、法學家。1946年代表中國出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參與了舉世聞名的東京審判,對第一批28名日本甲級戰犯的定罪量刑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