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步走!因借高利貸被起訴,借款人怎麼應對才能更輕鬆?

高利貸活動既侵害了借貸主體的民事權益,又擾亂了社會經濟的平穩執行。民法典明確禁止高利放貸行為,要求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體現國家對高利貸行為絕不容忍的態度。

五步走!因借高利貸被起訴,借款人怎麼應對才能更輕鬆?

然而資金趨利是天性,有需求就有市場。雖然金融監管不斷加強,法律也明令禁止,但借貸需求不會隨著禁止高利貸而消失。很到高利貸在催要不能的情況下,借款人為了獲取最大的利益,紛紛起訴到法院,使很多借款人因借高利貸被推上法庭。那麼,借高利貸被起訴後,借款人應如何應對呢?

一、積極應訴,針對起訴內容答辯

逃避永遠不是解決問題的好辦法!面對高利貸的起訴就要積極應訴。答辯就是要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作出答覆,並依據事實與理由進行辯駁。

高利貸借貸就是在雙方都認可的情況下,自願協商同意支付的借貸利率。其特點一般是時間短,一個不容迴避的事實是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利息高於銀行同期借貸利率的幾倍甚至幾十倍。

製作高利貸借貸民事答辯狀,特別注意的是要有針對性,一是要有的放矢地予以說明、反駁和答解;二是在答辯中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分析借貸事實的發生,同時闡明自己的觀點、主張和根據;三是根據依法論辯,不能無理狡辯,如果對方的指控或上訴的確有理,並有事實根據,不應當一概否認,需要解釋的可以作解釋性說明。從實體方面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

二、掌握節點,明確高利貸的界限。

為了防止利率過高有違公平,國家明確規定對民間借貸中的高利率不予保護。故對民間借貸在不同時期均設定了最高保護利率的上限。

1、固定浮動利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規定,嚴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1991年8月,最高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也明確予以規定。

2、固定保護利率。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確定借貸利率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細化不同利率區間司法保護態度,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3、市場報價利率。2019年,最高院在九民紀要中明確要求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並且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31條第28條中明確進行了規定。那麼,借貸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的就是高利貸,一般年利率為15。4%。

五步走!因借高利貸被起訴,借款人怎麼應對才能更輕鬆?

三、蒐集證據,印證高利貸的存在。

高利貸是借款利息超過法律保護最高限度的出借行為。利息就是一定期間內貨幣的使用費,是金錢的孳息。貸款利率通常採用浮動利率法,借期內利息的計算方式為本金*貸款利率*借期。例如,月利4分的高利貸,借款金額10萬元,1個月利息則為100000*4%*1=4000元。

那麼,是否是高利貸就可以結合利息以及借貸雙方的約定和實際履行情況進行判斷。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是看有無扣除砍頭息

。在實際借款時預先扣除利息,不僅違法法律規定而且也構成對答辯人的違約。比如,出借20萬元,雖然轉賬給借款人名下,但馬上又讓借款人退還5萬元。

就像史稱的714高炮那樣,1000元借款,到手只有700元,7天后要還1100元,年化利率可以做到1000%以上。

二是看在實際履行

雙方的借款合同中,向原告支付的借款利率是否已經遠遠高出國家規定利率的4倍,如果已經遠遠超過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高利貸。以服務費、諮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為名變相收取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也應計入利息計算利率是否符合規定。

三是看借款合同有無違約金條款的約定。

當事人雙方對逾期還款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的,貸款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違約金,但均不得超過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界定的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貸款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折算後的實際利率超出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界定的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的,法院是不會支援的。

四、知己知彼,看有無無效的情形。

實際上,對於高利貸借貸合同無效的認定,不僅關係到借貸雙方的切身利益,更事關合同效力的維護以及金融秩序的安全和穩定和民間借貸的健康有序發展,也事關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民間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行為人因民間借貸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尚未履行,則不得履行。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已經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借款,並支付合理的利息。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是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就是透過銀行管制利率與市場利率的利差進行牟利;

二是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是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物件提供借款的;

四是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實際上貸款人的行為就是一種違法或犯罪的幫助行為,當然會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甚至其行為也應一併受到法律制裁。

也就是說,即便借款合同在合同形式、合同內容上合法,但其被掩蓋的目的非法的情況下,行為後果將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理應被認定為無效。

五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是違背公序良俗的。公序良俗有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功能。因立法者不可能預見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而作出詳盡的禁止性規定,以彌補禁止性規範的不足。

其目的就是在遇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法律規定時,法院可以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判決該行為無效。

打擊犯罪,涉及違法要求移送。

高利貸行為極易引發非法拘禁、綁架、傷害、詐騙等其它刑事犯罪,放高利貸觸犯了刑法,還會受到相關的刑事處罰。

高利貸活動中,高利借貸再高利轉貸達到一定數額標準的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並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則就構成了高利轉貸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到2019年10月“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出臺,將實際年利率超過36%的職業放貸行為進行入罪化處理,並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高利貸入刑的法律適用依據得以最終確立。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兩高發布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正式明確了催收非法債務罪,並於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五步走!因借高利貸被起訴,借款人怎麼應對才能更輕鬆?

準確識別高利貸借是否觸犯刑法,實際上不僅能夠最大程度維護借款人的切身利益,也能打擊犯罪,維護金融秩序的安全和保障民間借貸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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