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愛情公寓》糾紛始末 背後是前IP時代的不良遺產

1.5億預售票房的新紀錄,在點燃票房大盤之前,電影《愛情公寓》先點燃了滾滾爭議。

8月6日,“電影愛情公寓遭起訴”登上了微博熱搜,背後是自稱擁有“愛情公寓”全部權利的聯凡計算機技術上海公司和電影出品方之一高格文化長達近10年的接觸,在“愛情公寓”這個具有十足商業潛力的情懷IP背後,產生的版權授權和使用糾紛。

近日,有聯凡相關人士向

娛樂資本論

講述了事件始末,我們也向高格和汪遠方面進行了求證,力求還原這場IP糾紛的來龍去脈和關鍵節點。只是對於本文中聯凡提到的種種情況,汪遠表示不予置評:“判決書都下來了,還有什麼好說的。”

最全《愛情公寓》糾紛始末 背後是前IP時代的不良遺產

愛情公寓網站

授權

“愛情公寓”官微簡介上寫著:“IPart愛情公寓-最受女生喜愛的溫馨交友社群……2008年我們以公寓住戶的故事為原型,投資拍攝了《愛情公寓》電視劇”。

聯凡告訴

娛樂資本論

,“愛情公寓”這四個字最初是幾個臺灣年輕人創辦的交友網站,2005年,他們把這個網站帶到大陸,成立了聯凡計算機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尚慶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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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出於宣傳網站的考量,聯凡打算拍一部電視劇,經當時在上海電影集團的汪天雲介紹,聯凡與此前拍過一些廣告片的汪遠簽約拍攝電視劇《愛情公寓》,汪遠是汪天雲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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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凡貼出的版權證明書,其中汪遠為高格創始人

“汪遠當時拍攝的兩個樣片成為了《愛情公寓》的第一、二集,故事裡面植入了諸如愛情公寓的設定,情侶入住、房租減半等等。因為看著不錯,聯凡就出全資,800到1000萬左右,拍攝了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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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愛情公寓CEO張家銘名列出品人,片尾有愛情公寓網站的單獨露出(左下)

2009年,《愛情公寓》第一季播出後反響不錯,聯凡繼續跟汪遠合作《愛情公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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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變化不大,片尾的聯合出品方中出現了聯凡的關聯企業尚慶

《愛情公寓2》徹底走紅,2010年,高格提出想繼續往下拍,建議一口氣拍攝三、四季。

“汪遠說拍攝需要5000萬的資金,那我們肯定要找投資,汪遠說他也想投,但不投現金,投劇本,劇本佔乾股,聯凡沒有同意。汪遠就提出來他可以去找投資,那就需要版權,於是聯凡給了他授權書,高格那邊出了一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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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份蓋章日期都是2011年2月11日的授權書和說明書,後來在法院判決中成為關鍵檔案。

授權書是聯凡方面出具的,只有一句話:聯凡授權高格製作影視劇《愛情公寓》後續續集,並有權處理該影視劇系列相關製作、合作、發行、推廣、開發等事宜。

說明書是高格方面出具的,關鍵在最後一句:聯凡將繼續享有主要出品方權益,並對此擁有最終決定權。

判決

2018年6月30日,徐彙區人民法院對聯凡針對高格提請的智慧財產權合同糾紛做出判決:

駁回聯凡全部訴訟請求。

聯凡提出的智慧財產權合同糾紛是針對《愛情公寓3、4》的,聯凡認為己方沒有享受到主要出品方權益,並要求終止授權。

據聯凡介紹:“高格拍第三、第四季是瞞著聯凡做的,聯凡沒有參與進去,也沒有分到錢,《愛情公寓3》的釋出會聯凡的高管也去了,因為專案才啟動,當時是以為後面會談怎麼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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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格貼出的聯凡COO林東慶出席《愛情公寓3》釋出會截圖

“當時高格說我賺到錢了之後,會給聯凡錢作為版權費,但是到今天一直都沒有收到錢。《愛情公寓》的劇和電影高格都在往下拍。”

而法院的判決依據是,《愛情公寓3、4》的出品人中出現了聯凡COO林東慶的名字,即是主要出品方權益的體現。

“主要出品人權益,版權方按照交易習慣,應該有5%到10%的版權收益。不是一個名字就可以打發的。”聯凡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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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四季,聯凡COO林東慶和汪遠都出現在出品人之列,愛情公寓網站在片尾滾動露出,相關公司中不再出現聯凡

對於主要出品人權益,有法律人士告訴

娛樂資本論

,授權書和說明書都沒有提及具體權益,尤其是商業上怎麼分錢,常理來說,出品方權益涉及財產權,但僅就看到的資料來說,法律上很難界定。

也因為授權書過於簡單,沒有提及授權版權使用的地域範圍、年限等,法律上也很難判斷授權的有限時間,在何種情況下可以終止等。

所以高格宣告中就表示:“

聯凡永久授權高格製作《愛情公寓》後續影視劇……法律不支援解除本授權。

為什麼當時的授權書如此潦草?聯凡的回答是:“因為當時雙方都在合作,還是比較信任,沒有想到會出現後面的情況。”

依據此前的邏輯,高格製作的電影《愛情公寓》是否涉及侵權呢?

同樣是高格宣告中第9條寫道:“在即將上映的電影《愛情公寓》中對聯凡計算機、愛情公寓網站及其法定代表人進行了相應的榮譽宣傳。”這種主要出品方權益的體現跟《愛情公寓3、4》如出一轍,難以界定。

此次微博隔空喊話中,細看雙方曬出的資料,有幾點要注意的是:

1、商標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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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凡曬的商標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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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格曬的商標註冊證

可以看到,聯凡核定使用商品/服務專案型別是第41類,包括節目製作、戲劇製作、娛樂資訊、籌劃聚會(娛樂)等。

後者,正如高格宣告所說擁有“愛情公寓”logo在16、24、26、35等類別商標授權,其中第35類包括廣告、電視廣告、電視商業廣告、廣告代理、廣告策劃、商業管理、文字處理。此外三類都是髮帶、針織美術品、筆記本等衍生品方向的使用權。

律師解釋,這種情況下,聯凡很可能會提出商標侵權,不過因為商標類別的獨特性,比如某些情況下,用於不同種類的同樣名稱的商標其實不容易混淆,到時候還要看具體情況。

2. 《愛情公寓1、2》的播出,相關衍生品是否侵權?

8月6日,聯凡曬出的檔案中包含,甲方聯凡和乙方高格文化針對一、二季簽署的拍攝協議書,檔案中寫有“甲方擁有本劇有關一切權力,包括但不限於本劇版權、版權的延續和續展、發行權和許可權、商標權、相關衍生品權益、以及釋出廣告、宣傳或以其它形式利用本劇的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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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凡的訴求還在於己方擁有《愛情公寓》一、二季的全部權利,現在市面未經聯凡允許該劇完全沒有權利播出,三、四季聯凡擁有主要出品權益,播出的話需要跟聯凡商量,而且要分享收益。至於經高格授權的《愛情公寓》衍生品、遊戲、圖書等,也是侵權行為。

律師認為,核心焦點在於對“轉授權”的理解,因為授權書十分簡單,一方可以說不含轉授權,一方可以說包含轉授權,最後只能是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執行。

關於聯凡的疑惑

這次爆料的聯凡相關人士準確的說是來自曼娛文化,他們曾是聯凡的高層。後來聯凡回到臺灣上市,將“愛情公寓”的大陸版權授權給了曼娛,曼娛一直在圍繞“愛情公寓”IP做一系列佈局,卻發現版權情況混亂。

據他們介紹:

“我們在2012年離開聯凡自己做公司,聯凡2013年回了臺灣上市,之所以這麼晚做這個事(起訴),也是為什麼聯凡第一次起訴撤訴,因為他們在訴訟中遇到了很多壓力與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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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凡母公司尚凡2013年6月4日在臺灣上市,創始人合照

“從《愛情公寓3》播出時,我們已經離開了聯凡,以為是他們把這麼好的IP賣給高格了。2015年,我們重新跟聯凡聯絡上,才發現不是的,那時候就說既然聯凡有愛情公寓的版權,我們自己公司也有影視娛樂業務,他們就授權給我們,成立了曼娛,花了一年多時間,包括也有資方進來,準備打造一系列產業鏈,衍生品,以及籌拍電影《愛情公寓2019》,等到梳理版權的時候發現是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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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公寓2019》出現在2018年3月的備案通知裡

為什麼在電影上映前4天發難,針對電影《愛情公寓》發起訴訟,曼娛解釋,首先是需要時間準備材料。之前的官司(針對《愛情公寓3、4》的)打了兩年,“因為高格那邊的煙霧彈,我們對他們是不是拍《愛情公寓》電影一直沒有實錘,汪遠在前兩次庭審的時候說沒拍,我們也注意到後來某影業釋出了原班人馬的專案,當時想著只要不叫”愛情公寓“,對我們影響也不大,哪知道今年5月開庭前一天,他們放出海報就叫《愛情公寓》,那時候才知道電影都拍完了。”

關於電影《愛情公寓》的疑惑

曼娛口中的“煙霧彈”,是此前不少人注意到的電影《愛情公寓》的反常:定名之謎引出“換皮”“借殼”,欺騙粉絲感情的爭議,不同尋常的宣發手段:沒有首映、點映,片子捂得很嚴實,物料投放少,進一步加劇了相關討論。

對這些,從聯凡方面的視角看,因為《愛情公寓》電影是在雙方就電視劇第三、四季打官司期間製作的,高格的這些行為“

不是迷惑外面,而是迷惑我

們”。

關於電影《愛情公寓》的疑惑或許可以統稱為“定名之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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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汪遠攜電視劇《愛情公寓》的主演陳赫、婁藝瀟、鄧家佳、孫藝洲、李佳航、李金銘等人宣佈與某影業合作,釋出“終於,又雙叒叕回來搞事情了”計劃。

雖然該計劃事後被很多媒體報道為“《愛情公寓》大電影”,但當時現場並未確定電影名稱,但這並不難從後續的片單中發現端倪。直到今年5月,電影《愛情公寓》正式定名,宣佈定檔8月10日,釋出了定檔海報和劇照。

聯凡方面認為,海報上就顯出端倪,:“他們一開始釋出的海報上面沒有任何出品方,宣傳點都只打愛情公寓原班人馬,十年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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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張廣為流傳的截圖內容開頭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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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次元冒險家》出現在2017年2月的備案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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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備案單位看,此次電影《愛情公寓》出品方中,南派泛娛是上海南遊影視的母公司,高格文化是高格影視的子公司。

其中上海南遊影視排在第一位,如果《新次元冒險家》就是之後的《愛情公寓》,或許這個故事的概念一開始就是來自南派三叔方面,只是後期從市場考慮換了名字。

不過高格曾在8月6日的宣告中曾表示,《愛情公寓》電影曾經以《穿越時空的守護者》為暫定名進行了電影劇本的作品登記,但並沒有迴應《愛情公寓》電影是以什麼名字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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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愛情公寓》片花和盜墓性質的海報看,無論是《新次元冒險家》還是《穿越時空的守護者》,這兩個名字都可以說是挨邊。

圍繞《愛情公寓》的種種疑問,今天我們撥通汪遠的電話以後,他都表示暫時不予迴應。

其實現在返回頭來看整個糾紛過程,可以理解雙方。這實際上就是作品影視改編權與著作權之間的版權問題。只不過,10年前,IP還沒有細分授權的意識,也沒有電影版權,遊戲版權,衍生品版權分得這麼清楚。就像天下霸唱的《鬼吹燈》與閱文集團之間後來引發的各種糾紛一樣。連天下霸唱也在反問,我寫了一本書,又寫了一本書,第二本書裡的名字難道不能用我第一本書裡的?這也算抄襲?那些早期IP發展到今天,一些遺留的版權問題才剛剛暴露出來。《愛情公寓》今天的情況也是其中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