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做引產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權-上海冠領律所閔行民事律師

天津的田先生和姜女士在結婚後一直與田先生的父母共同居住,自從田先生父母退休後,老兩口更是迫切地想要早日抱上孫子,可田先生夫妻兩一直沒有孩子,可愁壞了老兩口。在老兩口的日思夜想中,兒媳姜女士懷孕了,一家人都非常的高興,就等著孩子出生。誰曾想,孩子還沒有出生,卻得到了兒子和兒媳要離婚的訊息。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田先生和妻子都有一份不錯的工作,奈何兒子兒媳都屬於事業的上升階段,尤其是妻子姜女士,怕生育影響事業的黃金期,就在懷孕2個月後,便瞞著田先生和家人,獨自去醫院做了引產手術。田先生在得知真相後,認為妻子姜女士侵犯了他的生育權,一氣之下決定起訴要求與姜女士離婚。那麼,妻子瞞著丈夫,私自做引產手術,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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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領律師認為: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這項規定給予了婦女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

第二,當丈夫和妻子生育權發生衝突時,理應更多地保護弱勢妻子的人身權利。男女生育權實現的條件不同,對於女性來說生育權的實現屬於自身的人身權,而對於男性,只能依賴於合法配偶。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妻子並非生育工具,夫妻應當共同達成生育的合意。最後,妻子在家庭中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義務,並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擔著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和風險。

第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對於生育與不生育的權利,國家法律賦予婦女自行決定。依據這一規定的精神,生育權是一項特殊的人身權,應視為女性在生育過程中享有獨立的決定權。作為男性公民,雖然有生育權,但其生育權的實現,要藉助於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雙方意見一致,丈夫的生育權才能夠實現,如果雙方的意見不一致,則只能依照妻子的意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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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冠領律師提醒大家:為了維護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墮胎前應更多地尋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見,達成合意,以免給自己的身體造成傷害的同時,也給自己的婚姻帶來不幸的結局。夫妻對日常生活事務擁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涉及人身關係時,便須格外尊重彼此的自主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