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產品重大變更實務總結

【前言】

2017年11月,中基協資管業務報送平臺新增“產品重大變更”模組,這對於基金層面的各類變更提供了便利化操作。一年多時間過去,產品重大變更工作有了不斷的發展與完善。本文擬對目前產品重大變更的規則、操作、注意事項、爭議點等,做一個階段性的總結。

以下內容總結了幾個常見的產品重大變更事項。包括:

管理人變更、基金產品基本資訊變更、結構化資訊和槓桿化資訊變更、募集機構和監督機構變更、託管及外包服務機構資訊變更、投資經理或投資決策人資訊變更、投資者資訊變更

等。

第一部分管理人變更

產品重大變更包括“

錯誤填報修正

”和“

基金業務變更

”。“錯誤填報修正”主要是修改和更正基金資訊。“基金業務變更”模組針對的是私募基金要素的變更。

變更私募基金管理人是產品重大變更中最常見也是最複雜的變更。本部分將做詳細分析,其餘重大變更的操作可以舉一反三。

一、變更原因

(一)管理人失聯原因

如果基金管理人失聯缺位的話,投資人後續處理基金專案事宜會很困難,因此需要選一位新的管理人。

《基金法》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開的,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儘管實務中由託管人召集會議變更管理人已經有成功案例,但是該條款針對的是公募基金,就私募基金而言,對於管理人不能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合夥人會議/股東大會)的情形,並未有明確規定。

中國銀行業協會2019年3月釋出的《商業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指引》也並未對以上情形有明確規定。

從基金合同執行層面來看,提供了另一條解決途徑。基金合同一般會包括變更管理人(包括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的程式性條款,通常約定由合夥人會議作出決議。

以下是基金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示例。

合夥人會議行使的職權

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會議行使的職權為:

……。。

根據本協議第X條約定除名和更換普通合夥人;

……。。

合夥人會議的召開

經執行事務合夥人或代表有限合夥人實際出資額30%以上的有限合夥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GP(管理人)的除名和更換

1.因普通合夥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夥企業受到重大損害或承擔有限合夥企業無力償還或解決的重大債務、責任時,有限合夥企業可按照規定的程式將普通合夥人除名。

2.普通合夥人除名應履行如下程式:

2。1經本協議約定的訴訟程式,法院判決有限合夥企業可依前款規定將普通合夥人除名;

2。2上述判決作出後60日內經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同意將普通合夥人除名。

3.合夥人在作出將普通合夥人除名之決定同時,經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同意可決定接納新的普通合夥人,否則有限合夥企業進入清算程式。

4.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式:

4。1除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在決定將普通合夥人除名之同時做出接納新的普通合夥人之決定;

4。2新的普通合夥人簽署書面檔案確認同意受本協議約束並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應由普通合夥人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如果原來的GP被除名後,基金沒有接納新的GP,則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直接進入清算程式。更換基金管理人後,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與投資者協商是否進行清算、追繳基金財產、進行訴訟仲裁等事務。

(二)業務規劃調整原因

集團業務調整,合併同類管理人

早期管理人登記過程中,同一實際控制人名下可能有兩家同類型的管理人,為了業務的整合,會減少一些同一型別的管理人,並更換管理人。

專業化經營

根據證監會、中基協的相關規定或規則,管理人只可備案與本機構已登記業務型別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與本機構已登記業務型別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管理人不可兼營多種型別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例如把債權產品從股權類管理人名下轉移到其他類管理人名下,並更換管理人。

(三)其他原因

其他可能的變更原因有管理人破產、管理人因特殊情況不再適合管理本基金等,這裡不再贅述。

二、需要準備的材料

1、原管理人與託管人協商確認同意變更函

2、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檔案(《徵詢意見函》)

3、重新簽署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之補充協議》

4、新管理人對投資人的全套適當性募集流程文件

5、原管理人蓋章的承諾函

6、《變更事項生效公告》

三、變更流程及時間

(一)發起變更

確認變更意向後,原管理人根據原《基金合同》約定發起變更流程。

例如:

1、原管理人與託管協商,確認同意變更;

2、原管理人召開份額持有大會並簽署決議檔案;或者,由原管理人傳送《徵詢意見函》至所有份額持有人,再有所有份額持有人出具書面同意。

涉及材料:

1、託管同意變更管理人書面確認函

2、託管對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檔案蓋章版

(二)重新簽署基金合同

管理人變更涉及到《基金合同》當事人主體發生變更,需要基金投資人與新的管理人重新簽署《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之補充協議》。新的管理人應根據法規要求完成適當性募集流程與非居民金融賬戶識別工作。

涉及材料:

1、重新簽署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之補充協議》

2、簽署變更管理人協議

(三)提交ambers系統

第一步,在“管理人資訊”頁籤點選“變更”按鈕,點選“新增管理人”按鈕新增新管理人乙,將乙設定為資訊填報人。

在該步驟協會系統會自動校驗產品型別與新增管理人的業務型別是否匹配,若該基金為證券類產品,而新增管理人的業務型別為股權、創業類,則無法進行下一步。

第二步,在“相關上傳附件”頁籤點選“變更”按鈕,在“變更管理人相關決議”處上傳合夥人會議決議。

第三步,點選“提交”按鈕,如有提示根據提示內容修改再提交。

第四步,管理人甲應提醒變更後的管理人乙登陸系統,進入“產品備案”項下“管理人變更接收”,點選“接收”按鈕。新增以及刪除的管理人均接收變更事項後,管理人變更申請將成功提交至後臺辦理。

系統提示:

1、基金管理人發生變更的,點選頁簽下方的“變更”按鈕,將更新條款後的新簽署的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公司章程)新增至“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公司章程”處(無需刪除原基金合同)。

2、沒有新簽署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傳。

透過與新管理人簽署委託管理協議的,請將新簽署的委託管理協議新增至“委託管理協議”處(無需刪除原委託管理協議)。

3、請將涉及管理人變更的決議檔案上傳至“變更管理人相關決議”處。

發起基金業務變更申請的管理人應通知變更後的管理人(既包括新增的新管理人、也包括刪除的原管理人)登入系統,透過“產品備案”項下的“管理人變更接受”功能確認變更資訊。協會將在變更後的管理人全部確認後開始受理本次變更申請。

中基協稽核通過後,新管理人應出具《變更事項生效公告》說明變更生效日期與相關事項,併發送給投資人與託管、外包機構。

(四)費用結清

變更事項生效後,託管機構的基金會計根據生效日期劃斷新舊管理人管理費、增值稅金額,將生效日前的管理費與增值稅劃付給原管理人。生效日起,計提的管理費歸屬與新管理人,計提的增值稅應該由新管理人進行代繳。

(五)賬戶變更

1、託管戶變更

目前在券商託管開立託管賬戶多以託管機構的證件資訊申請,若變更管理人的過程中託管不變,則無需辦理賬戶變更手續,可以省略該步驟。

如若基金的託管賬戶是使用管理人的證件資訊申請開立的(銀行託管時常採用),則需聯絡託管戶的開戶行辦理賬戶主體變更手續,或者更換託管戶。

更換託管戶期間會影響到交易,基金持有倉位必須全部平倉,再將所有基金資產轉移到新的託管戶上。

2、股東卡、交易賬戶變更

完成託管戶變更手續後,新管理人就可以憑新的產品備案函聯絡證券、期貨經紀商進行交易賬戶的資訊變更了。在辦理證券資金賬戶變更前,應先聯絡託管辦理股東卡的資訊變更,憑變更後的回單才能進行證券資金賬戶變更。目前產品戶股東卡的資訊變更需要去中證登臨櫃辦理(僅限上海、深圳、北京),建議管理人提前與託管機構協商人員的安排。

3、三方關聯

將新的交易賬戶與託管戶進行三方關聯。

四、注意事項

1、對於GP與管理人為同一主體的情形,在完成管理人變更時,還需要完成出資者資訊更新。可以在“

產品季度更新-投資者資訊更新

”或“

產品重大變更-填報錯誤修正

”模組進行投資者資訊修改。

2、對於變更前管理人產品是自有資金投資,不存在外部投資者的情形,協會可能會反饋兩個問題:一是請說清兩家管理人的關係,是否存在關聯且為何換到新的管理人的情況說明;二是針對其中未清盤的產品出具基金合同變更說明函。

3、管理人變更屬於基金的重大變更事項,應慎重考慮,有正當、合理的理由。

4、辦理變更管理人的整個流程耗時較長,管理人應提前與相關方協調,合理安排時間。尤其是在辦理賬戶變更時可能導致短期無法交易,影響產品收益,管理人應與投資者提前做好溝通。

第二部分其他重大變更

一、基金產品基本資訊變更

1、基金產品名稱、到期日等資訊發生變更的,點選頁簽下方的“變更”按鈕,將更新條款後新簽署的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公司章程)新增至“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公司章程”處(無需刪除原基金合同)。

沒有新簽署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傳。

2、合夥型基金普通合夥人發生變更後與管理人新簽署委託管理協議的,將新簽署的委託管理協議新增至“委託管理協議”處(無需刪除原委託管理協議)。

3、合夥型、公司型基金營業執照變更的,應上傳新基金營業執照/主體資格證明檔案(無需刪除原基金營業執照/主體資格證明檔案)。

將涉及相關事項變更的變更決議(例如合夥人會議決議,持有人大會決議或投資者共同簽署的補充協議等)上傳至“變更決議檔案”處。

需要說明的是,儘管中基協2018年釋出了《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但是對於201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基金仍然可以不用強制按照該規則命名。

二、結構化資訊和槓桿化資訊變更

點選頁簽下方的“變更”按鈕,將更新條款後新簽署的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公司章程)新增至“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公司章程”處(無需刪除原基金合同)。

沒有新簽署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傳。

將涉及結構化資訊&槓桿資訊變更的決議上傳至“變更決議檔案”處。

三、募集機構和監督機構變更

1、更換或新增委託募集機構

點選“變更”按鈕,將新簽訂的基金銷售協議新增至“基金銷售協議”處(無需刪除原基金銷售協議)。

由於與原委託募集機構解約等原因導致基金轉為自行募集的,不必上傳基金銷售協議。

將涉及委託募集機構變更的決議上傳至“變更決議檔案”處。

2、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發生變更

點選頁簽下方的“變更”按鈕,將更新條款後的新簽署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公司章程)新增至“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公司章程”處(無需刪除原基金合同)。

沒有新簽署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傳。

3、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監督協議或相關證明檔案發生變更

將新簽署的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監督協議或相關證明檔案新增至“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監督協議或相關證明檔案”處(無需刪除原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監督協議或相關證明檔案)。

將涉及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變更的決議上傳至“變更決議檔案”處。

4、更換或新增監督機構

點選頁簽下方的“變更”按鈕,將新簽訂的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監督協議或相關證明檔案新增至“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監督協議或相關證明檔案”(無需刪除原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監督協議或相關證明檔案)。

將涉及監督機構變更的決議上傳至“變更決議檔案”處。

四、託管及外包服務機構資訊變更

1、契約型基金託管人發生變更

點選“變更”按鈕,將更新條款後新簽署的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公司章程)新增至“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公司章程”處(無需刪除原基金合同)。

沒有新簽署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傳。

2、非契約型基金更換或新增託管人

點選“變更”按鈕,將新簽署的託管協議新增至“託管協議”處(無需刪除原託管協議)。(如果涉及合夥協議/公司章程的變更,請將更新條款後的新簽署的合夥協議/公司章程新增至“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公司章程”處)。

由於與原託管人解約等原因基金轉為無託管基金的,請點選“變更”按鈕,上傳“其他保障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協議”。

將涉及託管人變更的決議上傳至“變更決議檔案”處。

此前沒有託管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如果現在操作產品重大事項變更,中基協要求應由具備獨立託管資質的託管人進行託管。

3、更換或新增外包服務機構

點選“變更”按鈕,將新簽署的外包服務協議新增至“外包服務協議”處(無需刪除原外包服務協議)。

由於與原外包服務機構解約等原因導致基金後續執行無外包服務機構的,不必上傳外包服務協議。

將涉及外包服務機構變更的決議上傳至“變更決議檔案“處。

4、更換或新增投資顧問

點選“變更”按鈕,將新簽署的投資顧問協議新增至“投資顧問協議”處(無需刪除原投資顧問協議)。

由於與原投資顧問解約等原因導致基金後續無投資顧問的,不必上傳投資顧問協議。

將涉及投資顧問變更的決議上傳至“變更決議檔案“處。

五、投資經理或投資決策人資訊變更

投資經理或投資決策人資訊發生變更的,點選頁簽下方的“變更”按鈕,將涉及投資經理或投資決策人資訊變更的決議上傳至“投資經理或投資決策人變更決議”處。

六、出資者資訊更新

對GP或LP資訊的變更,可以在“產品季度更新-投資者資訊更新”或“產品重大變更-填報錯誤修正”模組進行投資者資訊修改。

1、契約型產品

需要上傳最新的投資者明細和風險揭示書到“產品季度更新”;

2、合夥型或者公司型產品

需要將最新的材料上傳至產品重大事項變更中的“基金業務變更”。包括:新《合夥協議》或新《公司章程》、新營業執照、合夥人會議決議或股東會決議、更新後的投資者明細、新投資者風險問卷調查、受讓方轉賬給出讓方的銀行回單(如果是新增投資者則為打款給合夥企業或公司的銀行回單)、資訊變更承諾函、工商受理函(如有)。

【結語】

私募基金產品重大變更應當按照合法合規、流程完整、檔案齊備的原則進行,從實務操作中可以看出,一份條款設定合理且各項流程約定完善的基金合同,有助於後續相關事務的高效執行。

文章來源:資本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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