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醉駕不起訴,怎麼讓公眾信服?

【社論】醉駕不起訴,怎麼讓公眾信服?

醉駕居然可以不起訴了?

浙江桐鄉市紀委市監委通報了2起公職人員醉駕典型案例,因造成輕微交通事故,2名公職人員醉駕並造成交通事故均予以不起訴處理。

武漢市蔡甸區電視臺在官方微信公號上發表《這起案件為何不起訴?》一文:醉駕司機周某被查出醉駕,但是因為“在大型外商獨資企業擔任較為重要的職務,對其從輕處罰,也有利於該企業的正常運營”,結果被不起訴。

一邊公職人員醉駕不起訴,一邊又是因為在外商企業有“重要的職務”也被不起訴,明顯撥弄到了公眾的敏感神經:是不是“非富即貴”的醉駕者會被輕處,逃脫法律的嚴懲?說好的“醉駕一律入刑”被開了後窗嗎?

要看到,“醉駕入刑”10年多來,中國的法治環境發生了悄然變化。10多年前,《刑法》裡的交通肇事罪只能懲罰已釀成的慘禍肇事者,而對那些醉駕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無能為力,慘烈的醉駕車禍頻頻發生。之後,立法機關積極迴應民間訴求,修訂刑法,“醉駕入刑”成為法律影響生活的一個重大拐點,讓“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成為人們心中的高壓線,起到了法律的宣示、警示作用。

但是,還是要看到,“醉駕入刑”的低門檻背後,是其產生的廣泛的社會影響。在全國刑事案件總數中,目前“醉酒駕車型”危險駕駛罪大約佔1/3的比例,每年高達30餘萬人被判刑,醉駕已經取代盜竊罪,成為“第一犯罪”。這在體現“嚴懲”的同時,司法機關也是壓力山大,寶貴的司法資源被“過度集中”在這個罪名上。

此外,當初“醉駕一律入刑”起到了重典震懾的作用,但是不能將血液酒精濃度作為“一刀切”的入罪指標,應結合具體行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結果來做出全面的司法判斷。所以,近年來各地也在積極“打補丁”,比如,2019年浙江司法機關聯合出臺檔案,明確“醉酒後接替代駕進小區”等輕微醉駕行為不入刑。

可以說,目前在司法實踐當中,相當數量的情節不太嚴重的醉駕案件,最終做了不起訴處理(在接受了行政處罰的前提之下),做到“小懲大戒”,既是為了節省寶貴的司法資源,也是體現罪罰相當的法治精神。可以說,醉駕被不起訴處理,本身不是特例,或者是“特權”的體現,很多普通人也“享受”了這一待遇。

但是,從之前強調“醉駕一律入刑”,到現在“可以不起訴”,怎麼做到司法公平、公正、公開?哪些醉駕才算是不需要起訴“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特別是,涉及到公職人員、企業高管、富豪醉駕時,怎麼能做到公平適用法律,所有嫌疑人都能適用同一把法律的尺子?桐鄉、武漢蔡甸兩地相關醉駕者被不起訴之後,引發了輿論爭議,也是公眾在追問:不起訴是因為違法情節輕微,還是因為“身份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