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訴訟離婚時,子女該作何處理?【法律常識237期】
父母訴訟離婚時,子女該作何處理?
1、不滿兩週歲的子女判跟誰?
答:原則上判跟母親,但有例外。
解讀: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以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44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如母親品行問題、正在服刑等;
另外,父母雙方可協議不滿兩週歲的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約定撫養費用,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2. 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判跟誰?
答:都不一定,視乎哪一方最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解讀: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父母雙方應先對撫養問題協商,可協商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撫養,也可約定輪流撫養。協商不成透過訴訟解決的,法院應先行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法院再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結合父母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綜合情況,作出判決。
3、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判跟誰?
答:都不一定,除考慮最有利的子女成長環境外,還要尊重、考慮子女的意願。
解讀: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規定,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應按照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的方式處理,但法院會進一步尊重、考慮子女的意願。
4、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未成年子女對撫養權有影響嗎?
答:非決定性因素,但這可以作為優勢條件予以考慮。
解讀: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47條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對未成年的繼子女還需要撫養嗎?
答:無撫養義務,但可基於自願給予資助。
解讀: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54條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即若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無須再承擔繼子女的撫養義務,亦無須支付撫養費用,但繼父母出於自願給予繼子女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