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工作人員放高利轉貸涉刑事犯罪

銀行工作人員放高利轉貸涉刑事犯罪

眾所周知,當我們遇到一些特殊情況需要大筆資金週轉的時候有的人會選擇借高利貸,但是,國家法律規定公務員是不可以放高利貸的,如果公務員放高利貸是要受到法律處罰的。那麼,公務員放高利貸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呢?今天,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以下關於高利貸的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銀行工作人員放高利轉貸涉刑事犯罪

一、公務員放高利貸的處罰標準

依據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五十五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二、放高利貸過久可以判刑

高利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一般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是兩年。所以,放高利貸這種行為與時間是沒有多大的聯絡,僅僅是在訴訟時效上有關聯。

三、與高利貸有關的罪名

(一)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二)高利轉貸罪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透過上文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國家公務員放高利貸依據法律規定會處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而且公職人員放高利貸不受法院保護,可以去紀檢委檢舉說明違法違紀情況。情節嚴重者可以舉報銀監會或者去公安局經偵報案。司法解釋詳情

銀行工作人員放高利轉貸涉刑事犯罪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銀監會辦公廳先後下發《關於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160號)和《關於報送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民間融資活動處理情況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2〕258號),明確提出“八不得”,銀監會嚴禁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一是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係人支付費用或佣金等方式違規吸儲;二是不得以各種形式參加非法集資活動;三是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四是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五是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不得借用銀行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六是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七是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或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八是不得允許非本行員工以各種方式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辦公或營業場所開展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

銀行工作人員放高利轉貸涉刑事犯罪

銀監會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持續加強員工思想教育。加強對員工行為的監督管理,特別是要關注員工“八小時”以外的行為。建立和落實管理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凡措施不力、出現重大事件的要及時調整其負責人,並嚴格責任追究。要集中力量對內部員工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行為進行風險排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對違規人員要依法依規從嚴處理;不得以相關違規活動尚未定性、涉及案件司法程式尚未結案等為由拖延處理。早就從2012年6月1日起,對於新發現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應於24小時內同時報告上級機構和當地銀監部門;所在機構要逐項建立檔案,隨時關注事態發展,及時按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上報總行和當地銀監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