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律師被盤錦警方指控涉尋釁滋事續:指定監視居住變更為刑拘

近日,廣州律師周筱贇和北京律師聶敏被遼寧盤錦警方指控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8月29日,澎湃新聞從周筱贇和聶敏兩人的家屬及律師處瞭解到,目前盤錦警方已對兩人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由原本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變更為刑事拘留。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8月1日,周筱贇家屬收到了盤錦市公安局大窪分局工作人員簡訊發來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通知書中稱,該局已於2021年7月31日18時對涉嫌尋釁滋事罪的周筱贇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8月5日,盤錦市公安局微博賬號釋出訊息稱:近日,盤錦公安機關在辦理滕某榮涉惡犯罪集團案件中,發現滕某榮之子滕某寒與律師聶某、周某贇共同策劃,由聶某提供素材、滕某寒提供報酬給周某贇,由周某贇在境內外網際網路上釋出散播編造的虛假資訊,三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涉嫌尋釁滋事罪。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8月7日,盤錦公安機關安排了辯護律師和周筱贇影片會見。在會見中,周筱贇對自己被抓感到意外,並堅稱自己無罪。據財新報道,律師聶敏也在會見辯護律師時稱自己是清白無罪的。

相關法律人士介紹,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和刑事拘留的主要區別是監視居住地址在被監視者的住所,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7天。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兩律師被盤錦警方指控涉尋釁滋事續:指定監視居住變更為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