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空降”女主播發生性關係後,男子因嫖資糾紛實施搶劫、強姦

“女主播空降後,聲稱被粉絲強姦、搶劫!”近日,廣西梧州發生一起奇葩事!今年8月,男子周某在直播平臺認識年輕女主播劉某後,按照劉某的要求,刷了1000元禮物後新增微信好友。9月底,周某提出想與劉某見面,並開房發出性關係。劉某表示其“空降”條件是刷夠2萬元禮物。周某爽快刷夠禮物後,二人約定於10月26日,由劉某空降至周某所在城市見面。

二人見面後,在酒店房間內發生了性關係。次日凌晨1時許,周某準備再次與劉某發生性關係時,劉某要求周某再支付5000元,周某以刷兩萬元禮物是“包夜”為由,拒絕再另外支付費用。而劉某則表示刷兩萬禮物,除去平臺扣除費用和路費,其所得無幾,並再次明確拒絕了周某的要求。

與“空降”女主播發生性關係後,男子因嫖資糾紛實施搶劫、強姦

發生爭執後,周某打了劉某幾巴掌並以讓其回不去為由,兩次脅迫劉某與其發生了性關係。周某離開前,還搶走劉某包內600餘元現金。案發後,劉某越想越不服氣,於是報警。目前,周某因涉嫌強姦、搶劫罪被刑拘。而劉某因賣淫嫖娼被處拘留9日處罰。

以案說法:

1、周某構成搶劫罪

周某刷1000元為加好友,刷兩萬為與女主播發生性關係,不管最後女主播實際所得多少,周某是肯定為劉某至少花了21000元的,那麼其為何對600元現金,見財起意呢?我們不得而知,但不管出於什麼原因,只要是毆打被害人,又搶走其公私錢財行為的,就妥妥構成搶劫罪。

與“空降”女主播發生性關係後,男子因嫖資糾紛實施搶劫、強姦

根據刑法第263條規定,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周某還構成強姦罪

當週某提出想再次與劉某發生性關係時,劉某就已明確拒絕其要求。此時,周某不但沒有充分尊重劉某的性自由決定權,還使用暴力和言語脅迫手段,致使劉某處於驚慌、不敢反抗狀態時,兩次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顯然這兩次都是違背女方意志的性行為,故應以強姦罪處罰。

與“空降”女主播發生性關係後,男子因嫖資糾紛實施搶劫、強姦

根據刑法236條規定,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有暴力毆打被害人致輕傷的,應處重處罰。

3、劉某雖系本案被害人,但其為了與周某達成“交易”,透過直播平臺收禮物獲得返現的形式,非法獲利,並且與周某發生了性關係。因此,構成賣淫嫖娼違法行為。

賣淫嫖娼是指以金錢、錢財為目的,為不特定性人員提供性服務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或嫖娼的,處15日以下10日以上拘留、可並處5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曰以下或處罰款500元。“情節較輕的”是指包括但不限於已達成賣淫嫖娼意向,但還未“交易“就被查處的情形。

綜上所述,周某同時犯下搶劫、強姦兩條重罪,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保守估計其最後刑罰為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以上。而劉某因賣淫也將接受相應處罰。

本以為是一場交易,但結果卻變成刑事犯罪,原因在於一個見色起意、一個見財起意,動機都不單純,接受處罰是必然的結果。最後,透過兩人的教訓,我們應當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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