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安置決定是否合法?重點看這4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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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土地管理法》以及2021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繼進行了修改,其中最鮮明的一點就是關於徵地補償安置決定,也就此明確了在被徵收人與徵收主體就補償安置久商不決的情況下,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沒有簽約,縣級以上政府可以對被徵收人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

在實踐中,這也成了有些地方的尚方寶劍,只要不同意補償,那麼就給你下一份徵收補償決定。因此,如何判定徵收補償是否合法,也成了被徵收人目前較為關心的問題。

徵收補償安置決定是否合法?重點看這4個方面

劉某在江蘇省某市擁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一套,因某專案被納入徵收範圍,劉某認為補償過低,無法保障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便一直沒有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在3次談話後劉某便收到了徵收補償安置決定。這一決定提供了貨幣安置以及安置房安置兩種方式,並將補償金額進行計算提供給劉某,告知其限期15日內去徵收經辦中心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領取補償款,搬離房屋。

筆者要提示大家的是,當被徵收人收到徵收補償安置決定時,完全不需要恐慌,可以從以下4個方面判斷收到的補償安置決定是否合法。

1。 徵收補償安置決定的作出主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徵收部門可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由縣級以上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徵收土地申請經批准後,縣級以上政府對個別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應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

也就是說,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還是集體土地徵收,只有縣級以上政府才有權作出補償決定,像街道辦、村委會、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是無權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2。 徵收補償安置決定的作出依據。

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需要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徵收補償決定的依據就是合法的徵地批准檔案以及合法的徵收補償方案。

比如合法的徵收補償方案應該由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報市、縣級政府批准,由市、縣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並公佈,徵求公眾意見,符合聽證條件的還應組織聽證會等,程式缺一不可。

3。 徵收補償安置決定的作出程式。

徵收補償決定作出要滿足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前提,也就是說在徵收補償決定前要就補償充分與被徵收人協商,瞭解被徵收人未簽訂補償協議的原因,而非為了趕進度,只要未達成協議就作出徵補決定。

而且,如果涉及評估,還會涉及到評估機構的選定等問題,比如評估機構要由被徵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透過投票、搖珠或其他隨機方式選定,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參與權。

一般認為,評估環節的嚴重違法將會導致補償安置決定被依法撤銷。故此,被徵收人一定要重視對評估程式的審查,在這裡面找到突破口。

4。 徵收補償安置決定的實體問題。

補償決定的實體是否合法,主要是看徵收補償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其中就涉及到補償方式及補償金額的問題,而最核心的原則就是保障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且補償安置決定要明確具體具有執行力。

比如徵補條例及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可以自由選擇貨幣補償或者安置房安置方式,若徵收補償決定剝奪被徵收人的選擇權,僅給予被徵收人貨幣補償或者安置房安置中的其中一種安置方式,就會因剝奪被徵收人的選擇權而被撤銷。

在明律師要提示大家的是,作為徵收後期的文書,法律賦予了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決定的救濟權利,如果被徵收人不服徵收補償決定的,可以提起復議或者訴訟,但同時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被徵收人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爭取將補償安置決定一舉撤銷,這樣才能爭取到提升補償條件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