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結婚次日戴綠帽氣死公公,22年後將丈夫告上法庭,索要拆遷款

這起案件還要從1990年開始說起,看著兒子都已經30多歲了,還沒有物件,張某的父母便發動親朋好友幫兒子張羅起了婚事,在父母的撮合下,他認識了年僅23歲的黃某。可在結婚第二日張某父親就被兒媳婦氣死,

兩人的姻緣也就這樣走到了盡頭,

可就在二人分別22年後,黃利華卻再度回來和張高洪爭起了家產,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新娘結婚次日戴綠帽氣死公公,22年後將丈夫告上法庭,索要拆遷款

(圖片來源於網路)

1990年,張某在親戚的介紹下,認識了妻子黃某,經父母同意後,兩人很快便確定了戀愛關係。幾個月後,兩個人便開始談婚論嫁。

其實剛見面的時候,黃某對張某並不滿意,但礙於父母和媒人的面子,她也不好多說什麼。可張某對這個小自己十幾歲的女子一見鍾情,因此對她有求必應。

為了博美人一笑,他幾乎花光了自己所有的積蓄。到了談婚論嫁之時,黃某更是獅子大開口,向張高洪索要起了電視機。當時電視機可是個奢侈品,一窮二百的張某根本沒有這個錢,於是他想到了偷。為了迎娶心上人,張某鋌而走險在店裡偷了臺電視機,被工作人員當場抓住,被法院判處了一年監禁。

張某入獄後,黃某和別的男子玩起了曖昧。而張某一無所知,出獄後就找到黃某想結婚,黃某不樂意要和他分手。

過張某的百般乞求,黃某才終於鬆了口,答應了他的求婚。同時她提出了一個條件,要3800元的彩禮。張某東拼西湊湊到了5000元,辦酒花了2000,最後只剩下3000。

迎娶當日,張某和父母拿著3000元彩禮上門求親卻被拒絕,原因是彩禮不夠,張某自知理虧只能回家。事後,張某父母幫其湊齊了彩禮。第二天就帶著彩禮去了黃某家,卻無人開門,鄰居告訴他,黃某早和別的男人跑了,張某不相信自己深愛的女友會背棄自己,畢竟他和黃某可是領了證的。

根據鄰居給的地址,

張某找到了正和別人廝混的黃某。看到這一幕,張某父親氣到倒地,撞到頭去世了,就這樣,一場好好的婚禮變成了葬禮。張某見到此場景,拿起刀就砍向黃某,也因此入獄。

後來,黃某失蹤了,

張某也和別的女子結了婚,並孕有一子。因性格不和,張某和妻子離了婚,妻子帶著孩子回了孃家。張某因兩段婚姻的失敗對愛情心灰意冷,再也沒找過。

再後來,張某所在的村子面臨拆遷改造,面對高昂拆遷費,張某選擇隱瞞前妻和兒子。把妻子一欄寫了失蹤多年的黃某,沒想到黃某突然出現,發現自己也在拆遷人名單裡,於是把張某告上法庭,要分拆遷費。

黃某否認自己有孩子,說自己孤苦無依,

當年是因為張某家暴導致自己重傷,所以自己才選擇和他離婚的,既然這間房屋寫的是自己的名字,那這筆錢就應該屬於自己。

經調查,

黃某是有孩子的,她在說謊。

法官認為,張某和黃某隻有夫妻之名,卻無夫妻之實,這套房產並不應判給黃某,所以法院最終駁回了黃利華的訴訟請求,並對二人進行了私下調解。

新娘結婚次日戴綠帽氣死公公,22年後將丈夫告上法庭,索要拆遷款

(圖片來源於網路)

【小律說法】

不是自己的終究不是自己的,不要妄想拿不屬於自己的東西,算計來算計去終究是竹籃打水一場空,如果黃某能和張某腳踏實地過日子,也不會發生後面所有的事情了。

【律師說法】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透過協商來處理的,則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如何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