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教唆朋友,與熟睡女子發生關係,竟然也構成了強姦罪?

案例回顧:

中年男子蔡某在某酒吧喝酒時,結識了酒吧員工曹女士。由於出手闊綽,曹女士對蔡某的態度可謂十分熱情,兩人當晚相聊甚歡,期間歡聲笑語不斷。

而在邊喝邊聊期間,兩人不知不覺都喝了不少的酒,最後均有點兒醉意。蔡某在臨走之時,突然試探著詢問曹女士,是否願意換個地方喝一杯。曹女士明白蔡某話裡的意思,猶豫了一番後,便暗示蔡某需要支付一筆費用。

蔡某聽罷,二話不說,當即透過手機轉賬的方式,給曹女士轉了三千元,曹女士見狀,頓時笑逐顏開。隨後,曹女士跟酒吧主管打了聲招呼,便跟隨蔡某一同離開了酒吧。

兩人出了酒吧後,便就近入住了某賓館。進入賓館房間後,兩人隨即便發生了關係。事後,由於醉意襲來,外加有點勞累,曹女士很快便陷入了沉睡中。

而蔡某見曹女士熟睡後,居然動起了歪心思,他給自己的好友馮某打了個電話,聲稱自己房間裡有一名醉酒女子,已經陷入了熟睡中,讓其趕緊前來,並給馮某發了賓館定位。

男子教唆朋友,與熟睡女子發生關係,竟然也構成了強姦罪?

沒過多久,馮某便心急火燎地趕到了賓館。而蔡某早已在房門外等候,見馮某來了,便囑咐其進入房間後不要開燈,也不要說話,隨後便將房卡交給了馮某,自己則先行離開了賓館。

馮某聽從蔡某的指示,小心翼翼地進入了賓館房間,隨後便與熟睡中的曹女士發生了關係。而曹女士迷迷糊糊中有所察覺,不過還以為是男子蔡某,故而並未作出反抗。

第二天早上,曹女士酒醒後,發現躺在自己身邊的人竟然不是蔡某,而是另一名陌生的男子,頓時被嚇了一跳。而馮某此時也悠悠轉醒,面對驚慌失措的曹女士,馮某聲稱自己是蔡某的朋友,並宣告是蔡某讓他這麼做的。

曹女士聽罷,頓時感覺受到了莫大侮辱,於是一氣之下,當即選擇了報警處理。最終,男子蔡某和朋友馮某,被警方雙雙抓捕歸案,並被正式刑事拘留。

本案來源於真實案件,在原案基礎上,筆者對一些案件細節稍作處理,以方便閱讀。此外,對原案人物姓名也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下面,本文便結合相關法律,對本案進行簡要分析,旨在以案釋法,文中若有不足和錯誤之處,還望批評指正。

男子教唆朋友,與熟睡女子發生關係,竟然也構成了強姦罪?

首先,本案中,朋友馮某的行為,在法律上該如何評價呢?

對此,本文認為:

1、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行為。

其中,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手段。

而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婦女實施侵犯、利用婦女睡熟之機進行侵犯、冒充婦女的丈夫實施侵犯、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實施侵犯、假冒治病侵犯婦女、利用迷信侵犯婦女等等。

本案中,曹女士由於醉意襲來,外加勞累,陷入了熟睡中。而馮某明明事先知道這一點,卻依然趁機與其發生了關係。

因此,馮某此舉明顯屬於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侵犯,屬於強姦罪當中的其他手段之一,因而已經構成了強姦罪。

2、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姦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男子馮某的行為尚不構成情節嚴重,因此,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會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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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本案中,男子蔡某的行為,在法律上又該如何評價呢?

對此,本文認為:

1、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而所謂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者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關係的行為。

本案中,男子蔡某和曹女士在酒吧偶然結識,之前並不認識,因而兩人屬於不特定的異性之間;在曹女士的暗示下,蔡某向其支付了三千元費用後,兩人才發生的關係,因而兩人屬於以金錢為媒介發生的關係。

因此,綜上所述,就本案而言,兩人其實已經構成了賣淫嫖娼。另外,由於男子蔡某並不屬於情節較輕之列,因此,會被依法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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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其中,共同犯罪當中的“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

本案中,蔡某不僅為朋友馮某提供了曹女士在賓館熟睡的訊息,而且還囑咐其進入房間後不要開燈,也不要說話,為馮某順利實施侵犯行為進行出謀劃策。此外,蔡某還將房卡交給了馮某,為其實施侵犯行為提供了便利。

因此,就本案而言,男子蔡某和朋友馮某之間彼此聯絡、互相配合,形成了一個有機聯絡的犯罪整體,因而兩人屬於共同犯罪。

而本案中,朋友馮某本來並沒有犯罪意圖,他是由於受到了男子蔡某的授意、慫恿,才臨時趕至賓館,與正在熟睡中的曹女士發生了關係。

換句話說,朋友馮某是在蔡某的教唆下,才最終實施了犯罪行為。因此,就本案而言,男子蔡某屬於這起強姦案件當中的“教唆犯”,因而亦構成了強姦罪。

男子教唆朋友,與熟睡女子發生關係,竟然也構成了強姦罪?

結語:

本案中,男子蔡某一開始與曹女士發生關係,其實屬於嫖娼的範疇,而嫖娼雖然屬於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因此,一般只會受到行政處罰。

不過,當蔡某教唆朋友馮某,與正在熟睡中的曹女士發生關係時,整件事情的性質便發生了改變。蔡某此時已經構成了犯罪,涉嫌了強姦罪,屬於“教唆犯”,會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最後,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對於本案,你們覺得男子蔡某是否構成強姦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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